要旨
修正「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修正「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部分條文、該要點附件二「辦案書類指正評分標準表」及附件三「法院法官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表」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十二之一 行政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匯訂成冊。其係因上訴不合法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係在最高行政法院撤回上訴而確定者,由高等行政法院將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併予彙訂成冊。 十三 前三點辦案書類,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司法院。司法院得命報送一部分。 十五 司法院為審查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確定辦案書類及文卷,除指派專人辦理外,得另置審查委員,其名額視實際需要定之。審查委員須具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用資格,由司法院聘任或派兼之,其任期為一年,並按月支給審查費。 廿二 最高行政法院每年應製作裁判廢棄原因統計表陳送司法院,轉發高等行政法院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