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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撤銷原判(三)-發交審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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