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撤銷原判(三)-發交審判)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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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00 條規定,原審誤審無管轄權案件且未諭知管轄錯誤者,第三審撤銷後應發交該管法院重審。
Q · 案子在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審了,三審會怎麼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三審若認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屬不當而撤銷,應以判決將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但書例外:若屬第 4 條列舉案件(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等),且已由有管轄權的原審法院作成第二審判決,則不以管轄錯誤論,原判不必推翻。
白話解讀
管轄權這三個字聽起來像法律系才會在意的技術性概念,但它決定一件事:你的案子要在哪個法院審。台灣的刑事法院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少年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不同系統,各自負責不同類型的案件。如果檢察官把案子送錯了法院,或法院沒注意到自己沒管轄權就審了,整個審理程序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本條處理的就是這種情況:原審錯誤地審理了沒有管轄權的案件,還作了判決,三審要撤銷並發交該管的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書規定一個例外:如果是第 4 條列的案件(通常指重大案件由高院第一審管轄),在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作了第二審判決,不認定為管轄錯誤,因為實際效果沒偏離管轄制度的目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00 條規範第三審撤銷原判決的一種類型:當原審法院誤審了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又未諭知管轄錯誤,第三審撤銷後不自為判決,而是以判決將案件「發交」真正有管轄權的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審理。但書就第 4 條列舉重大案件設有「不以管轄錯誤論」的訴訟經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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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400 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審因原審管轄錯誤撤銷後,發交該管法院重審的程序。
Q2「發交」和「發回」差在哪?▾
發回是回原法院,發交是轉到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Q3管轄錯誤可以上訴第三審嗎?▾
可以,管轄瑕疵是當然違背法令,是上訴三審的有力理由。
Q4第 400 條但書是什麼意思?▾
第 4 條列舉案件由有管轄權原審作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Q5管轄錯誤發交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
多半有利,前兩輪不利判決被撤銷,等於重獲審理機會。
Q6發交後時間從哪裡起算?▾
案件到新法院後重新起算,原審花的時間不抵銷。
Q7少年案件被普通法院審了怎麼辦?▾
屬管轄錯誤,三審可依本條發交少年法院體系重審。
Q8管轄錯誤是上訴三審的好理由嗎?▾
是技術性硬武器,一旦成立幾乎無法被駁回,但極少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a_hui_399 | fa_jiao_400 |
|---|---|---|
| 處理方式 | 回到原來那個法院(發回) | 轉到另一有管轄權法院(發交) |
| 適用情形 | 原審程序或事實認定有瑕疵,原法院有管轄權 | 原審欠缺管轄權、未諭知管轄錯誤 |
| 審理法院 | 同一法院重新審理 | 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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