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399 條(撤銷原判(二)-發回更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