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9 條(撤銷原判(二)-發回更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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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三審『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