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9 條(撤銷原判(二)-發回更審)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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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9 條規定,三審認原審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不當而撤銷時,應發回原審,必要時得逕回第一審。
Q · 二審諭知免訴,案件就確定結束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9 條,若第三審法院認為原審(通常為第二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屬不當,得撤銷該程序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有必要時甚至可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換言之,程序結案的判決必須等上訴期間屆滿或經三審維持後才真正確定,期間案件仍有被拉回實體審理的可能。
白話解讀
有一種判決很奇怪:法院審了半天,結果沒有判你有罪也沒有判你無罪,而是說「這案子我們不審」。這就是「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這三種判決有一個共同特點:案件根本沒被審過實體內容。很多人看到「免訴」兩個字以為跟「無罪」一樣,其實差很遠。本條處理的就是:當原審(通常是二審)錯誤地做了這種「程序結案」,但案件其實應該被實體審理,三審撤銷後要發回原審。必要時可以直接發回第一審。這條的存在是一道保險:防止法官用程序判決偷懶,逃避實體審理。如果你是被害人期待案件實體定案,這條讓你多一個翻盤機會;如果你是被告以為免訴就解脫了,這條是懸在你頭上的警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99 條規範第三審法院的「發回更審」權限:當原審判決係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等程序事由結案,而第三審認定該程序諭知不當並予撤銷時,應以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於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其功能在於防止下級審以程序判決規避實體審理,確保案件回到正確審級進行實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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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二審諭知免訴就等於無罪嗎?▾
不是。免訴是因追訴時效已過、曾經判決確定、大赦等程序事由不再追訴,不是實體認定無辜,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2三審撤銷免訴後案件會怎樣?▾
依刑訴第 399 條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必要時逕行發回第一審,案件要回到實體審判階段。
Q3什麼情況會逕行發回第一審?▾
原則發回原審(二審),但若錯誤根源在第一審(如一審也誤諭知免訴、二審只是沿用),直接發回第一審才有意義。
Q4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差在哪?▾
三者都是不審實體的程序判決,分別對應刑訴第 302、303、304 條的不同事由,本條一併處理。
Q5被告該擔心二審免訴被撤銷嗎?▾
免訴對被告原則有利,但檢察官或被害人可上訴三審,撤銷發回後被告須重新面對實體審判,宜預作備位防線。
Q6被害人對二審免訴不服能怎麼辦?▾
可與檢察官討論是否上訴三審,並具體指摘程序諭知不當的理由,引用本條較易命中撤銷發回要件。
Q7上訴三審有期限嗎?▾
依刑訴第 349 條,上訴第三審須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
Q8發回更審和發交審判差在哪?▾
發回是退回原審級重新審理(本條),發交是交由其他同級法院審判(刑訴第 400、4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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