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9 條規定,三審認原審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不當而撤銷時,應發回原審,必要時得逕回第一審。
Q · 二審諭知免訴,案件就確定結束了嗎?
不一定,三審可撤銷免訴並發回重審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9 條,若第三審法院認為原審(通常為第二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屬不當,得撤銷該程序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有必要時甚至可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換言之,程序結案的判決必須等上訴期間屆滿或經三審維持後才真正確定,期間案件仍有被拉回實體審理的可能。
有一種判決很奇怪:法院審了半天,結果沒有判你有罪也沒有判你無罪,而是說「這案子我們不審」。這就是「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這三種判決有一個共同特點:案件根本沒被審過實體內容。很多人看到「免訴」兩個字以為跟「無罪」一樣,其實差很遠。本條處理的就是:當原審(通常是二審)錯誤地做了這種「程序結案」,但案件其實應該被實體審理,三審撤銷後要發回原審。必要時可以直接發回第一審。這條的存在是一道保險:防止法官用程序判決偷懶,逃避實體審理。如果你是被害人期待案件實體定案,這條讓你多一個翻盤機會;如果你是被告以為免訴就解脫了,這條是懸在你頭上的警報。
刑事訴訟法第 399 條規範第三審法院的「發回更審」權限:當原審判決係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等程序事由結案,而第三審認定該程序諭知不當並予撤銷時,應以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於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其功能在於防止下級審以程序判決規避實體審理,確保案件回到正確審級進行實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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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掉以輕心。免訴判決如果檢察官認為不當可以上訴三審。三審認為免訴諭知不當,依刑訴第 399 條撤銷發回,案件要重新實體審理。免訴判決要等到上訴期間過或三審維持才真正確定。
原則上發回原審(第二審)。但若問題根源在第一審(例如一審也錯誤諭知免訴、二審只是沿用),直接發回二審沒意義,此時本條但書允許三審逕行發回第一審,讓實體審理從頭來。
三者都是不審理實體的程序判決。免訴(刑訴第 302 條)有時效過、既判力、大赦等事由;不受理(第 303 條)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或告訴權瑕疵;管轄錯誤(第 304 條)為法院無審判權。本條把三者一併處理。
不是。免訴是因時效過、既判力、大赦等程序事由不再追訴,不是實體認定無辜,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三審認原審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不當而撤銷時,將案件發回原審重新審理,必要時逕回第一審。
法院不審理案件實體內容,僅以管轄、時效、起訴或告訴程序等事由結案的判決,如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
發回是退回原審級重新審理(本條),發交是交由其他同級法院審判(刑訴 400、401 條)。
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具體指摘免訴/不受理事由認定錯誤,引用刑訴 399 條主張程序諭知不當應撤銷發回。
與檢察官討論是否上訴三審,核對免訴理由(如時效起算點)是否錯誤,具體指摘程序判決不當的理由。
依刑訴第 349 條,須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上訴,逾期喪失上訴權。
原則發回二審;若瑕疵根源在第一審(一審也誤諭知、二審沿用),則依但書逕行發回第一審。
免訴對應刑訴 302 條(時效、既判力、大赦等),不受理對應 303 條(起訴程序違背或告訴權瑕疵),事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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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提出上訴之書狀或理由書後,十日內得提出追加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或第三審法院。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上訴人於提出上訴之書狀或理由書後,十日內得提出追加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或第三審法院。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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