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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事物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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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對於刑事案件,地方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也就是說,地方法院可以審理第一次開庭的案件。但是,如果案件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審管轄權就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被控告犯有內亂罪,那麼地方法院就沒有第一審管轄權,必須由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