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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事物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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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9711418
10 days ago
司法類科
須自始至終皆有事物管轄權,否則依304移轉G1審理(惟是否合併G1可決定)
yyhan4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刑法§100-119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the first instance)。 Exc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 管轄 最高法院沒有第一審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檢察署也沒有偵查(不需要區分偵字案他字案)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ann091801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事物管轄認定有誤:379第四款
ann091801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從起訴時至最終裁判時都要有管轄權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4③要配合刑法妨害國交罪章 刑法 §116侵害友邦元首、外國代表罪 (故意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117違背中立命令罪 §118侮辱外國旗章罪 §119以上都是請求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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