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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土地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的內容。這個法條規定,如果有犯罪案件發生,法院的管轄權會根據犯罪地點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來決定。如果犯罪發生在台灣以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上,法院的管轄權則會根據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來決定。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人在台灣犯罪,那麼這個案件就會由台灣的法院來審理。但如果有人在中華民國的船艦或航空機上犯罪,那麼法院的管轄權就會根據船艦或航空機的本籍地、出發地或停泊地來決定。例如,如果一艘中華民國的船艦在日本海域上發生犯罪案件,那麼這個案件就可能由日本的法院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