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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土地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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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案件由「犯罪地」(包含行為地與結果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5 被告所在地 🥣實務98台上1127: 即起訴時被告身體所在之處,不論是出於被告自願或強迫 🔵學說: 僅限於被告自願,否則被告管轄地恐遭人為操控 I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yang76830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5所稱所在地: 98年台上1127號判決: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至其所在地之原因,係出於任意仰或由於強制,在所不問。 學說見解: 僅限於任意,將導致被告為管轄來源,恐有人為操控。
piny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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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以應作為地之法院取得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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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buste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被告所在地:起訴時身體所在之處,自願或被迫皆不限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5I的『犯罪地』解釋上包含「行為地」與「結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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