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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撤銷原判(四)-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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