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撤銷原判(四)-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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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第三審因前三條以外情形撤銷原審判決時,應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同級之他法院更審,是三審撤銷後最常見的出口。
Q · 三審把判決撤銷了,案子接下來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三審法院若因第398至400條以外的情形撤銷原審判決,必須以判決把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更審。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第377條),原則上不調查事實,只要還有事實爭點未釐清,三審就無法自為判決,只能送回事實審重做。發回是退回原來的法院,發交是移到同級的另一個法院,後者通常因迴避或特殊事由才使用。
白話解讀
台灣重大刑事案件動輒走到第三審,三審如果認為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多數案件的下場就是走到本條: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同級之他法院。這是三審撤銷後最常見的出口,不是例外。為什麼三審不自己判?因為三審是法律審(刑訴法第 377 條),原則上只審法律問題,不調查事實。只要案件還有事實爭點沒釐清,三審就無法自為判決,只能把案子送回事實審法院重做一次。本條的「發回」跟「發交」差別在於:發回是送回原來那個法院(例如原來在台灣高等法院,就送回台灣高等法院);發交是送到同級的另一個法院(例如送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通常是原法院有迴避理由或案件性質特殊才會發交。大部分案件都是發回原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01條為第三審撤銷原判後的概括處理規定:當撤銷情形不屬於自為判決(第398條)或特定發回類型(第399、400條)時,第三審應以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同級之他法院更審。此條源於第三審法律審不自為事實判決的定位,是三審撤銷後最主要的案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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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審發回更審是什麼意思?▾
指第三審撤銷原判後,依刑訴法401條把案件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Q2發回更審代表我贏了嗎?▾
不代表。發回只是退回重審,更審結果可能一樣、更輕或更重。
Q3發回和發交差在哪?▾
發回是送回原來的法院,發交是移到同級的另一個法院,後者較少見。
Q4為什麼三審不自己判?▾
第三審是法律審,原則上不調查事實,有事實爭點就只能發回事實審。
Q5案子可以被發回幾次?▾
沒有上限。重大刑案來回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在實務上並不罕見。
Q6發回更審要等多久?▾
更審需重新排庭,從發回到宣判常需 6 個月至 2 年。
Q7更審後還能再上訴三審嗎?▾
可以,更審判決送達後 10 日內仍可再上訴第三審。
Q8發回更審後該做什麼?▾
緊扣三審指摘的瑕疵補強主張,並把握補提新證據的時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處理方式 | 適用時機 | 對當事人影響 |
|---|---|---|---|
| 第398條 自為判決 | 三審直接改判 | 事實已明確、無須再調查 | 案件最快終結 |
| 第401條 發回原審 | 送回原審法院更審 | 尚有事實爭點待釐清 | 再走一輪更審、耗時數月至數年 |
| 第401條 發交他院 | 移交同級之他法院 | 原審有迴避或特殊事由 | 換一批法官重新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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