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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402為被告利益而撤銷原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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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範第三審撤銷效力擴及共同被告:撤銷理由共通者,利益及於未上訴之共犯。

Q · 我沒上訴,共犯上訴贏了,我也能跟著翻盤嗎?

能。但只限「共通撤銷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當第三審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撤銷的理由屬於「共通」於共同被告(例如關鍵證據違法、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涉及全案),這個利益會自動及於沒上訴的共犯。但若撤銷理由是個人專屬(例如責任能力、身分條件),則不擴及。實務上拿到第三審判決後第一步:找律師判讀撤銷理由是不是共通。

白話解讀

有一件事多數被告不知道:你沒上訴也能沾到共犯上訴的光。如果你和別人一起被判有罪,你因為沒錢請律師、覺得上訴勝算太低、或懶得再戰而放棄了,結果你的共同被告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把判決撤銷了。這個時候,如果撤銷的理由是「共通的」(例如關鍵證據是違法取得的、關鍵證人證詞不可採),你不用做任何事,這個撤銷的效力會自動擴到你身上。為什麼?因為如果同一個違法瑕疵,只修理給上訴的那一個,讓另一個繼續背黑鍋,這個判決本身就是荒謬的。立法者用這條畫了一條底線:共犯之間的「共通理由撤銷」,不因為誰有力氣打官司誰沒力氣而不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為刑事第三審撤銷判決效力之擴張規範,建立「共通撤銷理由利益擴及」原則:當第三審法院為被告之利益撤銷原審判決,若該撤銷理由共通於其他未上訴之共同被告,撤銷之利益依法自動及於該共同被告,無須其另行主張。此條為例外於「不告不理」原則之設計,目的在維持裁判一致性,避免共通瑕疵產生矛盾結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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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上訴,共犯上訴贏了,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沾光?

看最高法院撤銷的理由。如果撤銷是因為關鍵證據不合法、事實認定有整體性瑕疵、或法律適用錯誤且涉及全案,這些通常是共通理由,你會沾光。如果撤銷是因為共犯個人的因素(例如他有精神障礙),那是個人專屬,你不受益。實務的點:拿到第三審判決書後,直接找律師判讀撤銷理由是不是共通,這個判斷不是你自己能做的。

Q2這條要自己主張嗎?還是法院自己會處理?

法條設計上是「利益自動擴及」,不需要你另外聲請。但實務上,如果最高法院撤銷後發回更審,更審法院不一定主動處理到你身上(因為你沒上訴),這時你需要主動提醒法院這條的存在。實務的點:最保險的做法是第三審撤銷後立刻具狀向原審法院表明本條適用,不要被動等法院想起來。

Q3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審撤銷判決效力擴及未上訴共犯之機制,條件是撤銷理由共通。是台灣刑事程序罕見的『懶人翻盤條款』。

Q4共通撤銷理由是什麼意思?

撤銷原審之事由非專屬於上訴人個人,而涉及共同被告全案的瑕疵,例如違法證據、事實認定瑕疵、法律適用錯誤涉及全案。

Q5個人專屬撤銷理由有哪些?

僅與某一被告個人事由相關,例如責任能力缺陷、精神障礙、身分條件、自首減刑等。

Q6利益擴及只限刑事案件嗎?

本條限刑事第三審。民事訴訟之必要共同訴訟(民訴 56)有類似但不同的擴張規範。

Q7沒上訴怎麼沾共犯上訴的光?

保持與上訴共犯律師聯絡 → 第三審撤銷後立刻判讀撤銷理由是否共通 → 具狀向更審法院主張本條 → 判決已確定走再審或非常上訴。

Q8怎麼判斷撤銷理由是不是共通的?

看撤銷理由是涉及全案的瑕疵還是個人事由。違法證據、整體性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涉及全案屬共通;責任能力、身分、自首屬個人專屬。建議找律師判讀。

Q9已確定的判決怎麼依本條救?

依刑訴第 420 條聲請再審,或請檢察總長依第 441 條提起非常上訴,於書狀中主張本條共通撤銷理由擴及。

Q10主張本條需要多少錢?

向更審法院主張本條不需額外費用;若走再審或非常上訴需聲請費及律師費,律師費 10-20 萬起跳。

Q11共通理由 vs 個人專屬理由差在哪?

共通理由涉及全案瑕疵(違法證據、整體事實認定錯誤),擴及未上訴共犯;個人專屬限於某一被告之事由(責任能力、自首),不擴及。

Q12刑訴 402 vs 刑訴 370(不利益變更禁止)差在哪?

370 是『不利益變更禁止』,保護被告上訴後不會被加重;402 是『利益擴及共犯』,讓沒上訴的也能受益。兩者都是保護被告訴訟利益但機制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01条(破棄判決の効力が共同被告人に及ぶ場合)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92조 (공동피고인을 위한 파기)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36条(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诉处理規則)
德國StPO § 357 (Revisionserstreckung auf Mitangeklagt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12-1 (extension de l'effet de la cassation aux coaccusé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第三審法院於應辯論之案件,應於庭員中指定受命推事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0231129 制定)

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

(0560113 全文修正)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 被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共同被告名詞
(0170728 制定)

第三審法院於應辯論之案件,應於庭員中指定受命推事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0231129 制定)

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

(0560113 全文修正)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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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