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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2.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3.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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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II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日、時、處所、方法,訴因制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154:「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III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卷證併送法院(職權主義色彩) vs 國民法官法非證卷併送,而是證據開示(當事人主義色彩)
ples2305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法院組織法第64條 檢察總長指揮移轉權 未經檢察總長核准起訴符合本條之程式仍然有效。
rroupp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改良式當事人主義: 1. 保留職權主義之卷證併送 2. Cf: 112年國民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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