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 1.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 2.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3.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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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被告身分、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要求卷證一併送交法院。
Q · 起訴書一定要寫什麼?少寫了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起訴書必須記載三大事項:被告身分特徵(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任一項目缺漏或記載不明,起訴效力範圍將出現爭議;犯罪事實寫多寬決定法院審判邊界,所犯法條雖不拘束法院但暗示檢察官攻擊方向。
白話解讀
檢察官決定起訴一個人的時候,不能只跑到法院說「我要告他」就結束。他必須交一份起訴書,上面要寫清楚三件事:被告是誰、他做了什麼犯罪事實加上什麼證據和法條依據、再把整本偵查卷宗和證物一起送過去。這三件事任何一項出問題,案件的走向就會完全不同。起訴書上的「犯罪事實」寫多寬,決定了法院能審理的範圍。寫得太窄,某些犯行法院審不到;寫得太寬,辯護人可以主張防禦權被侵害。「所犯法條」雖然不拘束法院(法院可以自己改),但它暗示了檢察官的攻擊方向,直接影響辯護策略的佈局。至於卷證併送制度,曾被批評讓法官「未審先看」產生預斷,但目前仍是我國採行的方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為公訴提起之程式規範,建立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被告身分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與卷證併送制度,構成台灣刑事審判中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核心法定要件,劃定法院審判事實範圍與被告防禦攻擊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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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起訴書要寫什麼?▾
三大事項:被告身分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Q2被起訴是不是就有罪?▾
不是。起訴只代表檢察官認為證據足以提起公訴,仍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須經法院審理判決。
Q3起訴書上的法條會被法官改嗎?▾
會。法院依第300條得變更起訴書所引法條,但變更前須給被告辯護機會。
Q4卷證併送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起訴時將偵查卷宗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法官開庭前即可閱覽。
Q5起訴書怎麼拿到?▾
起訴後法院會將起訴書送達被告及辯護人,附隨卷證在審判中逐步開示。
Q6犯罪事實沒寫清楚可以告嗎?▾
辯護人可在準備程序中要求檢察官補正或釐清,限縮其後續主張範圍。
Q7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會限制法院審判範圍嗎?▾
會。法院原則上僅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審判,超出範圍須由檢察官追加起訴。
Q8起訴書 vs 不起訴處分差在哪?▾
起訴書是進入審判的開始;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終結偵查不送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起訴_第264條 | 自訴_第319條 |
|---|---|---|
| 啟動主體 | 檢察官(公訴) | 犯罪被害人(自訴人) |
| 提出文件 | 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 | 自訴狀(且須委任律師) |
| 卷證移送 | 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 由自訴人自行蒐集舉證 |
| 撤回限制 | 得撤回(第269條) | 得撤回但時點不同(第3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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