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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刑事訴訟法264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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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2. 2.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3. 3.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被告身分、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要求卷證一併送交法院。

Q · 起訴書一定要寫什麼?少寫了會怎樣?

三件事:被告身分、犯罪事實與證據、所犯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起訴書必須記載三大事項:被告身分特徵(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任一項目缺漏或記載不明,起訴效力範圍將出現爭議;犯罪事實寫多寬決定法院審判邊界,所犯法條雖不拘束法院但暗示檢察官攻擊方向。

白話解讀

檢察官決定起訴一個人的時候,不能只跑到法院說「我要告他」就結束。他必須交一份起訴書,上面要寫清楚三件事:被告是誰、他做了什麼犯罪事實加上什麼證據和法條依據、再把整本偵查卷宗和證物一起送過去。這三件事任何一項出問題,案件的走向就會完全不同。起訴書上的「犯罪事實」寫多寬,決定了法院能審理的範圍。寫得太窄,某些犯行法院審不到;寫得太寬,辯護人可以主張防禦權被侵害。「所犯法條」雖然不拘束法院(法院可以自己改),但它暗示了檢察官的攻擊方向,直接影響辯護策略的佈局。至於卷證併送制度,曾被批評讓法官「未審先看」產生預斷,但目前仍是我國採行的方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為公訴提起之程式規範,建立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被告身分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與卷證併送制度,構成台灣刑事審判中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核心法定要件,劃定法院審判事實範圍與被告防禦攻擊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起訴書上寫的罪名就是最後會被判的罪嗎?

不一定。法院不受起訴書所引法條的拘束,可以依職權變更適用法條(第300條)。例如檢察官以普通傷害罪起訴,法院認為構成重傷害也可以改判。但法院變更前必須告知被告並給予辯論機會。內行人提示:如果法官在審理中突然問你對某個沒在起訴書上的罪名有何意見,那就是他正在考慮變更法條的信號。

Q2被起訴了是不是就等於有罪?

絕對不是。起訴只代表檢察官認為你有犯罪嫌疑且證據足以支持公訴,但法院尚未審理。無罪推定原則(第154條)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保護你。內行人提示:被起訴後最糟糕的反應是自暴自棄全部認罪,最聰明的第一步是行使緘默權,等辯護人閱卷後再決定策略方向。

Q3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什麼?

規定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程式: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記載被告身分、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三大事項,並將卷證一併送交法院。

Q4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是什麼?

(1)被告身分特徵(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等)(2)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3)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Q5卷證併送制度是什麼?

檢察官起訴時將偵查卷宗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的制度,法官開庭前即可閱覽。與日本起訴狀一本主義相對。

Q6犯罪事實在起訴書裡有什麼法律意義?

犯罪事實的記載範圍決定法院審判範圍。寫得越窄法院能審的越少,寫得越寬被告防禦範圍越大。

Q7收到起訴書後怎麼辦?

立即委任辯護人閱卷,逐字比對犯罪事實與證據清單的落差,於準備程序中提出爭點與答辯方向。

Q8怎麼解讀起訴書的犯罪事實欄?

把每一段事實標號,對照證據清單看哪些有對應證據、哪些是檢察官推論,落差就是防禦攻擊靶心。

Q9起訴書的卷證怎麼看到?

辯護人依第33條行使閱卷權至法院書記官處閱覽,可影印重要部分。被告本人原則上不能直接閱卷。

Q10起訴書記載不明可以做什麼?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請求檢察官補正或釐清,限縮其後續主張範圍,並聲請法院為適當訴訟指揮。

Q11起訴書 vs 不起訴處分書差在哪?

起訴書是進入法院審判的開始;不起訴處分書是檢察官終結偵查不送法院,被害人不服可聲請再議。

Q12公訴起訴書 vs 自訴狀差在哪?

公訴由檢察官提起並附卷證移送;自訴由被害人提起,須委任律師且自行蒐證舉證(第319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起訴_第264條自訴_第319條
啟動主體檢察官(公訴)犯罪被害人(自訴人)
提出文件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自訴狀(且須委任律師)
卷證移送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由自訴人自行蒐集舉證
撤回限制得撤回(第269條)得撤回但時點不同(第325條)

起訴_第264條

啟動主體
檢察官(公訴)
提出文件
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
卷證移送
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撤回限制
得撤回(第269條)

自訴_第319條

啟動主體
犯罪被害人(自訴人)
提出文件
自訴狀(且須委任律師)
卷證移送
由自訴人自行蒐集舉證
撤回限制
得撤回但時點不同(第32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56条(起訴状の方式・起訴状一本主義)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54조(공소제기 방식·공소장 기재사항)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81条(提起公诉条件)+ 第176条(起诉书送移)
德國StPO § 200(Inhalt der Anklageschrift)+ § 199(Anklageerheb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80, 388(saisine du jug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7(The Indictment and the Inform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起訴於第一審審判開始前,得撤回之。   起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起訴。

(0231129 制定)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0560113 全文修正)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 管轄法院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被告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 起訴名詞
(0170728 制定)

起訴於第一審審判開始前,得撤回之。   起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起訴。

(0231129 制定)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0560113 全文修正)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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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