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1. 1.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2. 2.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3. 3.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被告身分、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要求卷證一併送交法院。

Q · 起訴書一定要寫什麼?少寫了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起訴書必須記載三大事項:被告身分特徵(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任一項目缺漏或記載不明,起訴效力範圍將出現爭議;犯罪事實寫多寬決定法院審判邊界,所犯法條雖不拘束法院但暗示檢察官攻擊方向。

白話解讀

檢察官決定起訴一個人的時候,不能只跑到法院說「我要告他」就結束。他必須交一份起訴書,上面要寫清楚三件事:被告是誰、他做了什麼犯罪事實加上什麼證據和法條依據、再把整本偵查卷宗和證物一起送過去。這三件事任何一項出問題,案件的走向就會完全不同。起訴書上的「犯罪事實」寫多寬,決定了法院能審理的範圍。寫得太窄,某些犯行法院審不到;寫得太寬,辯護人可以主張防禦權被侵害。「所犯法條」雖然不拘束法院(法院可以自己改),但它暗示了檢察官的攻擊方向,直接影響辯護策略的佈局。至於卷證併送制度,曾被批評讓法官「未審先看」產生預斷,但目前仍是我國採行的方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為公訴提起之程式規範,建立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被告身分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與卷證併送制度,構成台灣刑事審判中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核心法定要件,劃定法院審判事實範圍與被告防禦攻擊起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起訴書要寫什麼?

三大事項:被告身分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Q2被起訴是不是就有罪?

不是。起訴只代表檢察官認為證據足以提起公訴,仍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須經法院審理判決。

Q3起訴書上的法條會被法官改嗎?

會。法院依第300條得變更起訴書所引法條,但變更前須給被告辯護機會。

Q4卷證併送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起訴時將偵查卷宗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法官開庭前即可閱覽。

Q5起訴書怎麼拿到?

起訴後法院會將起訴書送達被告及辯護人,附隨卷證在審判中逐步開示。

Q6犯罪事實沒寫清楚可以告嗎?

辯護人可在準備程序中要求檢察官補正或釐清,限縮其後續主張範圍。

Q7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會限制法院審判範圍嗎?

會。法院原則上僅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審判,超出範圍須由檢察官追加起訴。

Q8起訴書 vs 不起訴處分差在哪?

起訴書是進入審判的開始;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終結偵查不送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起訴_第264條自訴_第319條
啟動主體檢察官(公訴)犯罪被害人(自訴人)
提出文件起訴書(三大應記載事項)自訴狀(且須委任律師)
卷證移送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由自訴人自行蒐集舉證
撤回限制得撤回(第269條)得撤回但時點不同(第32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56条(起訴状の方式・起訴状一本主義)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54조(공소제기 방식·공소장 기재사항)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81条(提起公诉条件)+ 第176条(起诉书送移)
🇩🇪 德國StPO § 200(Inhalt der Anklageschrift)+ § 199(Anklageerheb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80, 388(saisine du jug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7(The Indictment and the Inform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