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不起訴處分之程序)
- 1.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 2.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 3.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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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規定,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須製作處分書載明理由,並自書記官接受原本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當事人。
Q ·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多久內要採取行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須製作處分書敘述理由,並自書記官接受原本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處分書本身並非結案,而是再議期限的計時起點:告訴人自收受送達日起 10 日內得依第 256 條聲請再議。因此收到當天最該做的事,是記錄送達日期並翻閱處分理由,而非急著讀完全文。
白話解讀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不是在心裡想想就算數。他必須做一件事:把理由寫成白紙黑字的處分書,而且五天之內送到你手上。這張紙不只是通知你結果,它是一個計時器的啟動裝置。告訴人收到的那一天起算,你有10天可以聲請再議。被告收到的那一天起算,撤銷緩起訴的再議期限也是10天。送達日期決定了所有後續救濟的起算點。如果書記官偷懶,超過五天才寄出呢?送達延遲不會讓處分無效,但會壓縮告訴人的反應時間。更重要的是,處分書必須寫明處分理由。如果告訴人事先同意了,可以只記載要旨。「要旨」和「理由」的差別在於:前者告訴你結論,後者告訴你為什麼。你需要知道「為什麼」,才能有效地寫再議理由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為不起訴處分之程序規範,要求檢察官於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時,須以處分書敘述處分理由(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得僅記載要旨),並以正本於書記官接受原本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履行條件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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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起訴處分書多久要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三項,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送達不得逾五日。
Q2不起訴處分書要送給誰?▾
正本須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履行條件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Q3處分書一定要寫理由嗎?▾
原則上須敘述處分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得僅記載處分要旨。
Q4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代表案子結束了嗎?▾
不是。告訴人可於 10 日內聲請再議,再議被駁回還可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須待所有救濟途徑走完或期限屆滿才確定。
Q5處分書超過五日才送達會無效嗎?▾
不會。五日是訓示性的送達期限,逾期不影響處分效力,但可作為程序瑕疵的佐證。
Q6處分書寄到戶籍地我沒收到怎麼辦?▾
送達至戶籍地或陳報之送達處所即屬合法送達,再議期限照常起算,能爭執的空間有限。
Q7什麼是只記載要旨?▾
要旨只告訴你結論,理由告訴你為什麼。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後,處分書得只寫要旨而不附完整理由。
Q8緩起訴處分書為什麼會送給機關團體?▾
因為緩起訴常附履行條件(如義務勞務),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也須收受處分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處分類型 | 是否須製作處分書 | 送達對象 | 後續救濟 |
|---|---|---|---|
| 不起訴處分 | 是,須敘述理由 | 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辯護人 | 告訴人 10 日內得聲請再議(§256) |
| 緩起訴處分 | 是,須敘述理由 | 前述四方+與履行條件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社區 | 告訴人 10 日內得聲請再議(§256) |
| 撤銷緩起訴處分 | 是,須敘述理由 | 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辯護人 | 被告 10 日內得聲請再議(§256-1) |
| 經同意之簡化處分書 | 是,但僅記載要旨 | 同上各類型 | 同上,但僅憑要旨較難研擬再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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