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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不起訴處分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2.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3.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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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388com
12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想請教高手們,為何我在參考書上某修案例中,看到「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處分不起訴」?我唸到這裡看看法條,看不到哪裡有可以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的依據?像252條明確指出「應為不起訴處分」,253、254條也明確指出「得為不起訴處分」,255我看下來只看出他規定處分書的程式?希望有人可以解答小弟的疑惑謝謝!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不起訴、緩起訴、撤銷緩起訴、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處分書送達:5日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2.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3.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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