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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不起訴處分之程序)

  1. 1.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2. 2.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3. 3.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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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規定,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須製作處分書載明理由,並自書記官接受原本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當事人。

Q ·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多久內要採取行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須製作處分書敘述理由,並自書記官接受原本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處分書本身並非結案,而是再議期限的計時起點:告訴人自收受送達日起 10 日內得依第 256 條聲請再議。因此收到當天最該做的事,是記錄送達日期並翻閱處分理由,而非急著讀完全文。

白話解讀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不是在心裡想想就算數。他必須做一件事:把理由寫成白紙黑字的處分書,而且五天之內送到你手上。這張紙不只是通知你結果,它是一個計時器的啟動裝置。告訴人收到的那一天起算,你有10天可以聲請再議。被告收到的那一天起算,撤銷緩起訴的再議期限也是10天。送達日期決定了所有後續救濟的起算點。如果書記官偷懶,超過五天才寄出呢?送達延遲不會讓處分無效,但會壓縮告訴人的反應時間。更重要的是,處分書必須寫明處分理由。如果告訴人事先同意了,可以只記載要旨。「要旨」和「理由」的差別在於:前者告訴你結論,後者告訴你為什麼。你需要知道「為什麼」,才能有效地寫再議理由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為不起訴處分之程序規範,要求檢察官於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時,須以處分書敘述處分理由(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得僅記載要旨),並以正本於書記官接受原本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履行條件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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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處分書寄到舊地址我沒收到,再議期限過了怎麼辦?

如果送達地址是你的戶籍地或之前陳報的送達處所,法律上就算合法送達,不管你有沒有實際收到,能爭的空間非常小,除非能證明送達程序本身有瑕疵。內行人提示:偵查中主動向檢察官或書記官陳報實際居住地址和聯絡電話,避免重要文件全寄到沒人住的戶籍地。

Q2處分書只寫了要旨沒寫理由,這正常嗎?

第 255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得僅記載要旨。先回想你有沒有在偵查中同意過;若未同意而處分書只寫要旨,屬程序瑕疵,可在再議書狀指出。內行人提示:偵查中隨口說『不起訴可以接受』可能被當作同意簡化處分書,任何同意都要慎重。

Q3不起訴處分書多久要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三項,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送達不得逾五日。逾期不影響處分效力,但可作為程序瑕疵佐證。

Q4不起訴處分書和緩起訴處分書差在哪?

兩者都須載明理由,但緩起訴處分書還要送達與履行條件有關的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因緩起訴常附義務勞務等條件。

Q5什麼叫處分書只記載要旨?

要旨只給結論、理由給原因。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要旨而不附完整理由。

Q6處分書和判決書差在哪?

處分書是檢察官偵查終結的決定(不起訴/緩起訴),救濟走再議;判決書是法院審判結果,救濟走上訴。

Q7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怎麼辦?

記錄送達日期並拍照 → 讀處分理由判斷攻擊方向 → 10 日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 → 同步找律師。

Q8再議期限怎麼算?

自你收受處分書送達之日起算 10 日(§256);被告對撤銷緩起訴處分則依 §256-1 同為 10 日。

Q9聲請再議要花錢嗎?

向原檢察署聲請再議本身不需裁判費,書狀可自行撰寫;委任律師費用另計。

Q10怎麼證明處分書送達日期?

靠送達回執上的日期、信封郵戳與收件當天的拍照存證,記憶在爭議時不算數。

Q11處分書逾五日送達 vs 準時送達,效力差在哪?

兩者處分都有效,再議期限都從實際收受日起算;差別在逾期僅構成程序瑕疵佐證,不會讓處分無效。

Q12親收送達 vs 寄存送達 哪個再議期限晚?

寄存送達(放派出所)法律上經一定期間才算送達完成,再議起算點較親收為晚,緊急案件可爭取額外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分類型是否須製作處分書送達對象後續救濟
不起訴處分是,須敘述理由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辯護人告訴人 10 日內得聲請再議(§256)
緩起訴處分是,須敘述理由前述四方+與履行條件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社區告訴人 10 日內得聲請再議(§256)
撤銷緩起訴處分是,須敘述理由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辯護人被告 10 日內得聲請再議(§256-1)
經同意之簡化處分書是,但僅記載要旨同上各類型同上,但僅憑要旨較難研擬再議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60条・第261条(不起訴処分の通知・理由の告知)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58조(고소인 등에 대한 처분 고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决定及不起诉决定书送达)
🇩🇪 德國StPO § 171(Einstellungsbescheid / Mitteilung an den Antragsteller)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0-2(avis de classement sans su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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