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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不起訴處分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2.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3.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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