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不起訴處分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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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不起訴、緩起訴、撤銷緩起訴、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處分書送達:5日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2.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3.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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