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3-3 條(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 1.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 2.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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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緩起訴期間內再犯經起訴、舊罪受刑之宣告或違反應遵守事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並繼續偵查或起訴,且已履行部分不得返還。
Q · 緩起訴被撤銷後,我之前賠的錢和做完的社區服務拿得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二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也就是說,已賠給被害人的款項、已完成的社區服務時數、已進行的戒癮治療,全部視為沉沒成本。撤銷的三個觸發事由為: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起訴、舊罪於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白話解讀
緩起訴處分書上那句「期間內不再犯罪」不是客套話,是一份有三個觸發條件的合約。第一個觸發點:你在緩起訴期間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而且被檢察官起訴。第二個更狠:你在拿到緩起訴之前就犯了另一個罪,只是判決剛好在緩起訴期間內下來,照樣觸發。第三個最容易踩的:你沒有按時完成附帶條件,社區服務少做了幾小時、該繳的賠償金遲了、戒癮治療中斷了。任何一個觸發,檢察官可以把你的緩起訴撤銷,案子重新偵查或直接起訴。最讓人心寒的是第二項:你已經做完的社區服務、已經賠出去的錢、已經完成的治療,全部歸零,不退不賠。這不是懲罰性條款,這是你簽下緩起訴那一刻就接受的風險。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範撤銷緩起訴處分。當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提起公訴、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違背第253條之2第一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且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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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起訴撤銷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罪經起訴、舊罪於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違背應遵守履行事項。
Q2緩起訴被撤銷錢能拿回來嗎?▾
不能,第253條之3第二項明定已履行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Q3社區服務沒做完會被撤銷緩起訴嗎?▾
會,未完成應遵守履行事項屬第三款撤銷事由,差幾小時也算違背。
Q4緩起訴撤銷誰可以聲請?▾
檢察官得依職權,或由告訴人聲請撤銷,最終裁量權在檢察官(條文寫『得』非『應』)。
Q5緩起訴被撤銷後一定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條文寫『繼續偵查或起訴』,檢察官重新偵查後仍可能做不起訴處分。
Q6緩起訴撤銷後可以救濟嗎?▾
可以,收到撤銷處分書後10日內得依第256條之1聲請再議。
Q7緩起訴前犯的舊案會害我被撤銷嗎?▾
會,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屬第二款撤銷事由。
Q8緩起訴期間多長?▾
依第253條之1為1年以上3年以下,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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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次 | 觸發事由 | 成立要件 | 被告可爭點 |
|---|---|---|---|
| 第一款 |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新罪是否故意、是否已起訴 |
| 第二款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 | 須於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宣告時點是否落在緩起訴期間內 |
| 第三款 | 違背第253條之2第一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 義務未完成或違反 | 違背程度是否輕微、有無不可歸責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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