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3-3 條(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 1.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 2.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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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緩起訴期間內再犯經起訴、舊罪受刑之宣告或違反應遵守事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並繼續偵查或起訴,且已履行部分不得返還。
Q · 緩起訴被撤銷後,我之前賠的錢和做完的社區服務拿得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二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也就是說,已賠給被害人的款項、已完成的社區服務時數、已進行的戒癮治療,全部視為沉沒成本。撤銷的三個觸發事由為: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起訴、舊罪於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白話解讀
緩起訴處分書上那句「期間內不再犯罪」不是客套話,是一份有三個觸發條件的合約。第一個觸發點:你在緩起訴期間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而且被檢察官起訴。第二個更狠:你在拿到緩起訴之前就犯了另一個罪,只是判決剛好在緩起訴期間內下來,照樣觸發。第三個最容易踩的:你沒有按時完成附帶條件,社區服務少做了幾小時、該繳的賠償金遲了、戒癮治療中斷了。任何一個觸發,檢察官可以把你的緩起訴撤銷,案子重新偵查或直接起訴。最讓人心寒的是第二項:你已經做完的社區服務、已經賠出去的錢、已經完成的治療,全部歸零,不退不賠。這不是懲罰性條款,這是你簽下緩起訴那一刻就接受的風險。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範撤銷緩起訴處分。當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提起公訴、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違背第253條之2第一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且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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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起訴被撤銷,之前賠給被害人的錢能拿回來嗎?▾
不能。第二項寫得非常明確: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你賠出去的錢、做完的社區服務、完成的治療,全部沉沒成本。這也是為什麼在同意緩起訴條件前要謹慎評估。內行人提示:如果賠償金額很高,可以跟檢察官協商分期支付,避免一次付清後萬一被撤銷全部血本無歸。
Q2緩起訴期間被撤銷了,案子一定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條文寫的是「繼續偵查或起訴」,檢察官可以重新偵查後再決定。實務上,如果撤銷原因是輕微的條件違反(例如遲交報告),檢察官有可能偵查後仍做不起訴處分。但如果是期間內又犯罪被起訴,基本上就直接合併處理了。內行人提示:被撤銷後,先聲請再議爭取時間,同時準備跟被害人重新協商和解。
Q3緩起訴期間快到了,還有幾小時社區服務沒做完怎麼辦?▾
立刻聯繫執行機構和地檢署的觀護人說明情況。主動溝通的態度比什麼都重要。實務上,如果剩餘時數很少且你有合理理由(生病、工作衝突),觀護人通常會協調延期或調整。但如果你什麼都不說直接逾期,就是第三款的違反事由。內行人提示:所有溝通都用書面(存證信函或Email),不要只用電話,留下紀錄保護自己。
Q4緩起訴被撤銷怎麼辦?▾
先確認撤銷落在第253條之3哪一款,收受處分書10日內依第256條之1聲請再議,同時備齊已履行佐證與被害人和解準備。
Q5緩起訴撤銷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罪經起訴、舊罪於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違背第253條之2應遵守履行事項。
Q6什麼叫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指未完成第253條之2命定的條件,如向被害人賠償、義務勞務、戒癮治療、預防再犯處遇等,遲延或中斷皆可能構成。
Q7撤銷緩起訴和不起訴差在哪?▾
不起訴是案件終結;緩起訴是附條件暫緩,期滿未撤銷才生不起訴效力,撤銷則使案件回到偵查或起訴。
Q8緩起訴被撤銷後怎麼聲請再議?▾
收受撤銷處分書後10日內,向原檢察官提出再議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由上級檢察署審查。
Q9社區服務只差幾小時沒做完怎麼辦?▾
立刻書面聯繫觀護人說明合理事由(如生病、工作衝突),爭取協調延期;切勿沉默逾期,逾期即屬第三款事由。
Q10緩起訴期間要怎麼避免被撤銷?▾
第一個月就把可履行條件做完並取得書面證明,期間內絕不從事任何刑事風險行為,縮短暴露在觸發點下的時間。
Q11怎麼判斷撤銷理由是否輕微?▾
比對違背程度、有無不可歸責事由、已履行比例;輕微遲延且大部分已完成者,再議與重新偵查仍有不起訴空間。
Q12緩起訴撤銷 vs 緩刑撤銷差在哪?▾
緩起訴撤銷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為之,撤銷後續行偵查或起訴;緩刑撤銷在審判確定後由法院裁定,撤銷後執行原宣告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觸發事由 | 成立要件 | 被告可爭點 |
|---|---|---|---|
| 第一款 |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新罪是否故意、是否已起訴 |
| 第二款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 | 須於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宣告時點是否落在緩起訴期間內 |
| 第三款 | 違背第253條之2第一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 義務未完成或違反 | 違背程度是否輕微、有無不可歸責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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