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相對不起訴處分(二)-於執行刑無實益)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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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254條:被告犯數罪,一罪已受重刑確定,檢察官認他罪於應執行刑無重大關係者,得不起訴。
Q · 被告在別的案子已經被判很重了,我的案子被不起訴,這合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被告犯數罪、其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判決時,檢察官若認為起訴其他罪對「應執行之刑」沒有重大影響,得為不起訴處分。這是基於訴訟經濟的裁量,不是否定你的案子。你可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第256條),且刑事不起訴不影響你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檢察官比誰都清楚。當一個被告同時犯了好幾個罪,其中一個罪已經被判了重刑確定,這時候再花時間起訴其他罪,判下來的刑期可能根本不會實際增加執行時間,那這場訴訟的意義在哪?254條就是給檢察官一個合法的「停損」按鈕。比如某人詐欺被判八年確定了,另外還有一個偽造文書案在偵辦,偽造文書最重五年,定執行刑時大概率被吸收在八年裡面。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可以直接對偽造文書做不起訴處分,把偵查資源省下來用在更需要的地方。這不是放縱犯罪,是系統層級的理性計算。
法律定性
相對不起訴(執行刑無實益型)指被告犯數罪,其中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時,檢察官就其他罪認為縱使起訴、對依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無重大關係者,基於訴訟經濟所為之裁量不起訴處分。其本質為起訴便宜主義之展現,與絕對不起訴(法定不得起訴)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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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254條是什麼?▾
被告數罪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他罪起訴對執行刑無重大關係時,檢察官得不起訴的相對不起訴規定。
Q2相對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差在哪?▾
絕對不起訴(252條)是法定不得起訴;相對不起訴(253、254條)是檢察官有裁量空間的得不起訴。
Q3收到254條不起訴處分書怎麼辦?▾
確認理由是否為『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十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Q4254條不起訴後還能求償嗎?▾
可以。刑事不起訴不影響民事求償權,可獨立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Q5什麼叫『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
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後,新案刑度幾乎不會增加實際服刑時間,即屬無重大關係。
Q6再議要怎麼聲請?▾
收到處分書十日內,向原檢察官所屬檢察署遞狀,由上級檢察署審查。
Q7被告可以主動請求適用254條嗎?▾
得透過律師向承辦檢察官表達意見,但這是『得』不起訴,檢察官有完全裁量權。
Q8被告另案判決被翻案,不起訴還算數嗎?▾
確定判決若被撤銷,不起訴基礎動搖,可依新事證聲請再行偵查(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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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性質 | 檢察官裁量 | 典型情形 |
|---|---|---|---|
|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 | 法定不得起訴 | 無 | 犯罪嫌疑不足、時效已過、曾經判決確定 |
| 第253條 微罪不起訴 | 裁量不起訴 | 有 | 刑法61條輕罪,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
| 第253條之1 緩起訴 | 附條件裁量不起訴 | 有 | 非重罪,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定一至三年猶豫期 |
| 第254條 相對不起訴 | 裁量不起訴 | 有 | 數罪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他罪於執行刑無重大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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