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重點摘要刑訴254條:被告犯數罪,一罪已受重刑確定,檢察官認他罪於應執行刑無重大關係者,得不起訴。
Q · 被告在別的案子已經被判很重了,我的案子被不起訴,這合理嗎?
依刑訴254條可不起訴,但不影響你的民事求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被告犯數罪、其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判決時,檢察官若認為起訴其他罪對「應執行之刑」沒有重大影響,得為不起訴處分。這是基於訴訟經濟的裁量,不是否定你的案子。你可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第256條),且刑事不起訴不影響你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檢察官比誰都清楚。當一個被告同時犯了好幾個罪,其中一個罪已經被判了重刑確定,這時候再花時間起訴其他罪,判下來的刑期可能根本不會實際增加執行時間,那這場訴訟的意義在哪?254條就是給檢察官一個合法的「停損」按鈕。比如某人詐欺被判八年確定了,另外還有一個偽造文書案在偵辦,偽造文書最重五年,定執行刑時大概率被吸收在八年裡面。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可以直接對偽造文書做不起訴處分,把偵查資源省下來用在更需要的地方。這不是放縱犯罪,是系統層級的理性計算。
相對不起訴(執行刑無實益型)指被告犯數罪,其中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時,檢察官就其他罪認為縱使起訴、對依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無重大關係者,基於訴訟經濟所為之裁量不起訴處分。其本質為起訴便宜主義之展現,與絕對不起訴(法定不得起訴)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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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訴不影響民事權利。你可以獨立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民法第184條),差別是不能用刑事附帶民事省裁判費。內行人提示:偵查中已蒐集的證據可在民事訴訟中聲請調取,不用從零蒐證。
第254條要件是『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若確定判決因再審等程序被撤銷,不起訴基礎即動搖,可主張有新事實、新證據,向檢察官聲請再行偵查(第260條第1項第1款)。內行人提示:隨時關注被告另案司法進度,判決變動是重啟案件最有力的時機。
先確認理由欄是否載明『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以鎖定依據,再於收受翌日起十日內向原檢察署遞交再議聲請狀。內行人提示:再議成敗取決於能否動搖『無重大關係』的數學判斷,準備他罪可能加重的事由比情緒陳述有用。
檢察官就具備起訴條件之案件,基於裁量認以不起訴為適當所為的處分,刑訴254條是其中『數罪一罪已受重刑』的類型。
252條是法定不得起訴(無裁量);254條是檢察官得不起訴(有裁量),性質完全不同。
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後,新案刑度幾乎不影響實際服刑時間,即屬無重大關係。
253條看罪是否輕微(刑法61條);254條看他罪對既有重刑的執行刑有無實益,著眼點不同。
確認理由依據→十日內向原檢察署遞再議聲請狀→攻擊『無重大關係』判斷→另行保全民事求償。
能否舉證他罪可能有加重事由、或被告另案執行情形使他罪仍具獨立執行意義,動搖檢察官的數學基礎。
可以,獨立提民事損害賠償(民法184),並可聲請調取偵查中已蒐集的證據。
聲請再議本身不需繳裁判費;若後續走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
254條是直接不起訴無條件負擔;緩起訴須履行條件並有一至三年猶豫期,得被撤銷。254條對被告通常更有利。
| 項目 | 性質 | 檢察官裁量 | 典型情形 |
|---|---|---|---|
|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 | 法定不得起訴 | 無 | 犯罪嫌疑不足、時效已過、曾經判決確定 |
| 第253條 微罪不起訴 | 裁量不起訴 | 有 | 刑法61條輕罪,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
| 第253條之1 緩起訴 | 附條件裁量不起訴 | 有 | 非重罪,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定一至三年猶豫期 |
| 第254條 相對不起訴 | 裁量不起訴 | 有 | 數罪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他罪於執行刑無重大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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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不明者,於起訴權消滅前不得終結偵查。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犯人不明者,於起訴權消滅前不得終結偵查。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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