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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4相對不起訴處分(二)-於執行刑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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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254條:被告犯數罪,一罪已受重刑確定,檢察官認他罪於應執行刑無重大關係者,得不起訴。

Q · 被告在別的案子已經被判很重了,我的案子被不起訴,這合理嗎?

依刑訴254條可不起訴,但不影響你的民事求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被告犯數罪、其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判決時,檢察官若認為起訴其他罪對「應執行之刑」沒有重大影響,得為不起訴處分。這是基於訴訟經濟的裁量,不是否定你的案子。你可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第256條),且刑事不起訴不影響你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檢察官比誰都清楚。當一個被告同時犯了好幾個罪,其中一個罪已經被判了重刑確定,這時候再花時間起訴其他罪,判下來的刑期可能根本不會實際增加執行時間,那這場訴訟的意義在哪?254條就是給檢察官一個合法的「停損」按鈕。比如某人詐欺被判八年確定了,另外還有一個偽造文書案在偵辦,偽造文書最重五年,定執行刑時大概率被吸收在八年裡面。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可以直接對偽造文書做不起訴處分,把偵查資源省下來用在更需要的地方。這不是放縱犯罪,是系統層級的理性計算。

法律定性

相對不起訴(執行刑無實益型)指被告犯數罪,其中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時,檢察官就其他罪認為縱使起訴、對依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無重大關係者,基於訴訟經濟所為之裁量不起訴處分。其本質為起訴便宜主義之展現,與絕對不起訴(法定不得起訴)性質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告已經被判重刑了,我的案子不起訴,那我怎麼求償?

刑事不起訴不影響民事權利。你可以獨立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民法第184條),差別是不能用刑事附帶民事省裁判費。內行人提示:偵查中已蒐集的證據可在民事訴訟中聲請調取,不用從零蒐證。

Q2如果被告另案判決後來被翻了(上訴改判無罪),這個不起訴還算數嗎?

第254條要件是『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若確定判決因再審等程序被撤銷,不起訴基礎即動搖,可主張有新事實、新證據,向檢察官聲請再行偵查(第260條第1項第1款)。內行人提示:隨時關注被告另案司法進度,判決變動是重啟案件最有力的時機。

Q3收到254條不起訴處分書,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理由欄是否載明『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以鎖定依據,再於收受翌日起十日內向原檢察署遞交再議聲請狀。內行人提示:再議成敗取決於能否動搖『無重大關係』的數學判斷,準備他罪可能加重的事由比情緒陳述有用。

Q4相對不起訴是什麼?

檢察官就具備起訴條件之案件,基於裁量認以不起訴為適當所為的處分,刑訴254條是其中『數罪一罪已受重刑』的類型。

Q5254條和252條絕對不起訴差在哪?

252條是法定不得起訴(無裁量);254條是檢察官得不起訴(有裁量),性質完全不同。

Q6什麼叫『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

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後,新案刑度幾乎不影響實際服刑時間,即屬無重大關係。

Q7254條和253條微罪不起訴差在哪?

253條看罪是否輕微(刑法61條);254條看他罪對既有重刑的執行刑有無實益,著眼點不同。

Q8收到254條不起訴處分書怎麼辦?

確認理由依據→十日內向原檢察署遞再議聲請狀→攻擊『無重大關係』判斷→另行保全民事求償。

Q9再議的成敗關鍵是什麼?

能否舉證他罪可能有加重事由、或被告另案執行情形使他罪仍具獨立執行意義,動搖檢察官的數學基礎。

Q10254條不起訴後還能民事求償嗎?

可以,獨立提民事損害賠償(民法184),並可聲請調取偵查中已蒐集的證據。

Q11聲請再議要花多少錢?

聲請再議本身不需繳裁判費;若後續走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

Q12254條 vs 緩起訴(253-1)哪個對被告有利?

254條是直接不起訴無條件負擔;緩起訴須履行條件並有一至三年猶豫期,得被撤銷。254條對被告通常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檢察官裁量典型情形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法定不得起訴犯罪嫌疑不足、時效已過、曾經判決確定
第253條 微罪不起訴裁量不起訴刑法61條輕罪,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第253條之1 緩起訴附條件裁量不起訴非重罪,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定一至三年猶豫期
第254條 相對不起訴裁量不起訴數罪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他罪於執行刑無重大關係

性質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得起訴
第253條 微罪不起訴
裁量不起訴
第253條之1 緩起訴
附條件裁量不起訴
第254條 相對不起訴
裁量不起訴

檢察官裁量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
第253條 微罪不起訴
第253條之1 緩起訴
第254條 相對不起訴

典型情形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
犯罪嫌疑不足、時效已過、曾經判決確定
第253條 微罪不起訴
刑法61條輕罪,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第253條之1 緩起訴
非重罪,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定一至三年猶豫期
第254條 相對不起訴
數罪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他罪於執行刑無重大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条(起訴猶予・起訴便宜主義,機能近似)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7조(기소편의주의,機能近似)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僅概念近似,無『數罪已受重刑』之對應機制)
德國§ 154 StPO(Absehen von der Verfolgung bei mehreren Taten,強對應)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0-1(principe d'opportunité des poursuites,機能近似)
美國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 nolle prosequi(concurrent sentencing 情境,無成文條文,屬檢察裁量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犯人不明者,於起訴權消滅前不得終結偵查。

(0231129 制定)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 被告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起訴名詞
  • 不起訴名詞
(0170728 制定)

犯人不明者,於起訴權消滅前不得終結偵查。

(0231129 制定)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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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