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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決字第 02835 號
要旨
承辦案件有告訴人者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時應注意填載告訴人,以保護當事人之權利
主旨
各檢察機關檢察官承辦案件,如有告訴人者,於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時應注意填載告訴人,以保護當事人之權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檢察官遵辦。
說明
一 依監察院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 (84) 院台司字第五八二四號函辦理。
二 該院司法委員會調查顏○○陳訴案之意見,認為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人員將不起訴處分書封發投郵,未能依「檢察署辦理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條規定作收受證書,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收領人,致使該不起訴處分書究係何人收受不明,該不起訴處分遲遲無法確定,引發糾紛,尚難謂無疏失。
三 上述調查意見經本部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法 84 檢決字第二八三四八號函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善見復,該署於八十五年一月六日以 (85) 台華字第二五八號函報略以:台南地檢署承辦該案之檢察官於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時,未列明告訴人,致書記官以不得聲請再議案件處理,不無疏失。為避免日後再生類似糾紛,今後宜請檢察官就承辦案件,如有告訴人者,於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時注意填載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