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 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2.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 3.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 4.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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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非重罪案件檢察官得定1至3年緩起訴期間,期間內追訴時效停止,期滿未撤銷效果等同不起訴。
Q · 被起訴前檢察官說要給我緩起訴,那是什麼意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是檢察官對非重罪案件「暫不起訴」的處分:給被告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觀察期,期間內不再犯、履行條件,期滿未被撤銷,效果等同不起訴確定、不留前科。適用前提是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會參酌刑法第57條的量刑事項及公共利益決定是否給予。
白話解讀
被逮到了、證據確鑿、檢察官確定你做了。但你不一定要上法庭。253條之1給了你一個可能:緩起訴。白話說就是「先不告你,給你一到三年的觀察期,期間內不再犯、乖乖履行條件,時間到了這件事就過去了。沒有判決、沒有前科。」適用條件很明確:你犯的罪不能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換個角度算:大部分的日常犯罪(酒駕、普通傷害、竊盜、詐欺、毀損、恐嚇)都在緩起訴的射程範圍內。檢察官做這個決定時會考慮兩件事:你的個人狀況(刑法第57條的十款因素),以及公共利益。第二、三、四項處理的是技術細節:緩起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暫停(所以不會因為觀察期太長導致時效跑完),而且這段時間被害人不能自訴。這些細節看起來枯燥,但每一條都是為了讓制度能運作而設的齒輪。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的核心規範:檢察官對非重罪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緩起訴期間,暫緩起訴並附觀察。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且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是介於起訴與不起訴之間的第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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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起訴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對非重罪案件暫不起訴,給1到3年觀察期,期滿未撤銷等同不起訴。
Q2緩起訴適用哪些罪?▾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多數日常犯罪都在範圍內。
Q3緩起訴期間多長?▾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由檢察官依個案裁量決定。
Q4緩起訴會留前科嗎?▾
期滿未被撤銷不算前科,但期間內在刑事紀錄系統上仍屬有案在身。
Q5緩起訴和不起訴差在哪?▾
不起訴直接結案;緩起訴是案件懸置1到3年、附觀察條件,期滿才等同不起訴。
Q6緩起訴期間追訴時效會跑完嗎?▾
不會。第二項明定緩起訴期間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
Q7酒駕初犯會被緩起訴嗎?▾
常見。無肇事、無傷人的初犯多獲緩起訴,附上酒駕防制課程與公益金。
Q8被緩起訴期間可以提自訴嗎?▾
不行。第四項明定緩起訴期間排除第323條第1項但書,被害人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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