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 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2.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 3.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 4.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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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非重罪案件檢察官得定1至3年緩起訴期間,期間內追訴時效停止,期滿未撤銷效果等同不起訴。
Q · 被起訴前檢察官說要給我緩起訴,那是什麼意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是檢察官對非重罪案件「暫不起訴」的處分:給被告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觀察期,期間內不再犯、履行條件,期滿未被撤銷,效果等同不起訴確定、不留前科。適用前提是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會參酌刑法第57條的量刑事項及公共利益決定是否給予。
白話解讀
被逮到了、證據確鑿、檢察官確定你做了。但你不一定要上法庭。253條之1給了你一個可能:緩起訴。白話說就是「先不告你,給你一到三年的觀察期,期間內不再犯、乖乖履行條件,時間到了這件事就過去了。沒有判決、沒有前科。」適用條件很明確:你犯的罪不能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換個角度算:大部分的日常犯罪(酒駕、普通傷害、竊盜、詐欺、毀損、恐嚇)都在緩起訴的射程範圍內。檢察官做這個決定時會考慮兩件事:你的個人狀況(刑法第57條的十款因素),以及公共利益。第二、三、四項處理的是技術細節:緩起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暫停(所以不會因為觀察期太長導致時效跑完),而且這段時間被害人不能自訴。這些細節看起來枯燥,但每一條都是為了讓制度能運作而設的齒輪。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的核心規範:檢察官對非重罪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緩起訴期間,暫緩起訴並附觀察。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且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是介於起訴與不起訴之間的第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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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起訴會留前科嗎?▾
不會。緩起訴期滿且未被撤銷,效果等同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不會顯示。但兩個但書:一,緩起訴期間內你在系統上是有案狀態,這段時間申請某些執照或職位可能被影響;二,期間內被撤銷等於回到原點被起訴,之後若被判有罪才會有前科。
Q2檢察官給我緩起訴兩年,我可以爭取縮短嗎?▾
緩起訴期間是檢察官依個案裁量決定,法定範圍1到3年。覺得太長可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但因期間長度而再議成功的案例極少。與其爭取縮短,不如把精力放在確保期間內不出差錯。
Q3緩起訴期間我可以出國嗎?▾
原則上可以,緩起訴不是羈押或限制出境,除非檢察官在條件中特別限制。但如果出國導致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例如無法按時完成義務勞務),等同違反條件,有被撤銷的風險。出國前主動通知地檢署執行科確認時程不衝突最保險。
Q4緩起訴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對非重罪案件暫不起訴,給1到3年觀察期,期滿未撤銷等同不起訴、不留前科,是介於起訴與不起訴之間的第三條路。
Q5緩起訴和不起訴差在哪?▾
不起訴直接結案;緩起訴是案件懸置1到3年附觀察條件,期滿且未被撤銷效果才等同不起訴,性質不同非程度不同。
Q6什麼罪可以緩起訴?▾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酒駕、普通傷害、竊盜、詐欺、毀損、恐嚇等日常犯罪多在範圍內。
Q7緩起訴和易科罰金差在哪?▾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不起訴」的處分、不經判決;易科罰金是法院判刑後將短期自由刑折算罰金的執行方式,已是有罪判決。
Q8怎麼爭取緩起訴?▾
確認非重罪 → 主動認錯與被害人和解 → 偵查庭表示願接受條件,犯後態度是刑法57條加分項,檢察官不會主動問你要不要。
Q9緩起訴公益金怎麼算?▾
由檢察官依案情、被告經濟狀況裁量,常見數千到數萬元,繳納於指定公益團體或國庫,屬第253條之2得附條件之一。
Q10緩起訴期間漏做義務勞務會怎樣?▾
可能被認定違反應遵守事項,檢察官得依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原案重新起訴,務必保持與地檢署聯繫管道暢通。
Q11不服緩起訴處分怎麼救濟?▾
被告或被害人得於處分後10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依刑訴第256條規定辦理。
Q12緩起訴 vs 緩刑差在哪?▾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不起訴、不經判決、不留前科;緩刑是法院判決有罪後暫緩執行,已有有罪確定判決,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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