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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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uwenwang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58-3第二項: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white082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在此限:偵查終結
siriss07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開始偵查:
客觀上已為告訴、告發、自守或其他情勢知有犯罪嫌疑者等訴訟行為。
(最高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59號刑事判決)
anja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想像競合案件公自訴競合,(319lll不可自訴案件)非告乃已偵查、(可自訴案件)告乃自訴。
323l但書限定告乃例外可自訴,則已偵查部分既屬不可例外自訴部分,應類推使用319lll法理,全部不得自訴。
kianpian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第一項所謂「同一案件」指事實上同一與法律上同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