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 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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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II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I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IV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控訴原則之例外,須內部監督再議被駁回,要件嚴格,實務少見)
V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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