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
- 1.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 2.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 3.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4.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 5.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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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規定,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須經合議庭裁定;准許者被告得抗告,駁回者不得抗告。
Q · 法院駁回我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我還能抗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後,法院須以合議庭審查。若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裁定駁回且不得抗告;若認有理由,則定相當期間裁定准許,並送達聲請人、檢察官與被告。被告對准許裁定得提起抗告。法院裁定前得令兩造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並非僅憑書面。
白話解讀
法院收到你的聲請之後,不是隨便一個法官翻翻就決定的。第一項規定必須用合議庭(三個法官一起審)。這個規格在程序法裡代表「這件事很重要,不能一個人說了算」。法院審查後有兩種結果:駁回或准許。准許的時候,法院會指定一個期間讓你在期限內提起自訴;駁回的話,你不能抗告,案件到此為止。但被告那邊不一樣:如果法院准許了你的聲請,被告可以抗告。這個不對稱的設計很耐人尋味。法院在做決定之前,可以讓雙方陳述意見(第三項),也可以自己做調查(第四項)。換句話說,法院不是被動地看你遞來的書狀就蓋章,它有主動查明事實的權力。這些調查權加上合議庭的慎重程度,讓這個程序成為檢察官不起訴決定的真正外部審查機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是「准許提起自訴」制度的審查程序規範,要求法院以合議庭審查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請求;認不合法或無理由者駁回,認有理由者定相當期間准許自訴,並就准許裁定賦予被告抗告權、駁回裁定則確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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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一定要找律師嗎?▾
是。依第258條之1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屬律師強制代理。
Q2法院多久會做出裁定?▾
法律未明定固定期限,實務依案情繁簡而定,准許時會另定相當期間讓你提自訴。
Q3駁回裁定可以再上訴或抗告嗎?▾
不可以。第5項後段明定駁回裁定不得抗告,即時確定。
Q4被告收到准許裁定能做什麼?▾
可於5日內提起抗告(刑訴法第406條)。
Q5法院只看書面嗎?▾
不一定。第3項得令兩造陳述意見,第4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Q6准許後要在什麼時候提自訴?▾
在裁定指定的相當期間內,逾期依第258條之4不得再行自訴。
Q7為什麼要用三位法官合議?▾
因准許裁定會讓被告被追訴,屬重大決定,須合議慎重。
Q8這跟舊制交付審判一樣嗎?▾
不一樣。2023改制後法院不再「視為起訴」,改由告訴人自行提起自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再議 | 准許提起自訴 | 自訴 |
|---|---|---|---|
| 審查主體 | 上級檢察署檢察官 |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 | 受理自訴之法院 |
| 聲請門檻 | 處分書送達後10日內 | 再議駁回後10日內、律師強制代理 | 原則須委任律師 |
| 對駁回的救濟 | 可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駁回不得抗告、即時確定 | 依審級救濟 |
| 准許/不利方救濟 | — | 被告對准許裁定得抗告 | 被告於審判中防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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