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58-4 條

  1. 1.聲請人於前條第二項後段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經法院通知後,檢察官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其審判程序用第二編第二章之規定;未於該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
  2. 2.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規定,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後,聲請人須於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逾期不得再行自訴,且作成准許裁定的法官須迴避後續審判。

Q · 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後,案子就會自動開始審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只是「開門」,聲請人必須在裁定所定期間內主動提起自訴,法院才會通知檢察官移交卷證、進入第二編第二章的自訴程序。若未於期間內提起,不得再行自訴,等同永久喪失對該案的自訴權。此外,參與准許裁定的法官須迴避後續審判,以避免預斷。

白話解讀

檢察官不起訴你的案子,你去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法院也同意了。然後呢?這條就是「然後」的操作手冊。法院會給你一段期間自己去提自訴,你必須在這段時間內動手。一旦你提了,檢察官手上的卷宗和證物全部移交給法院,後續完全走自訴程序。但如果你在期限內沒提?門關上了,同一件事你永遠不能再自訴。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當初審查你聲請案的法官,不能再審你的自訴案。法律刻意把「准你告」和「審你的案」切開,讓兩組法官各司其職,避免預斷。這個設計很多人不知道,但它直接影響你案件的公正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規範「准許提起自訴」裁定後的訴訟銜接程序: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應移交全部卷證,案件改依自訴程序審理;逾期未提則不得再行自訴;並設法官迴避規定,禁止參與准許裁定的法官審理其後自訴案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准許提起自訴是什麼?

檢察官不起訴後,告訴人聲請法院准許自己提起自訴的救濟制度,是舊制交付審判於2023年改制後的新名稱。

Q2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後我要做什麼?

在裁定所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自訴狀,逾期就不得再行自訴。

Q3錯過自訴期限會怎樣?

不得再行自訴,等同永久喪失對該案的自訴權,無法重新聲請。

Q4提自訴後由誰審理?

改依自訴程序(第二編第二章),但作成准許裁定的法官必須迴避,不能審理。

Q5准許提起自訴和交付審判差在哪?

舊制法院視同起訴直接審;新制改由聲請人自己提自訴、自負舉證責任。

Q6提自訴一定要請律師嗎?

自訴不強制委任律師,但案件複雜或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委任。

Q7卷證會怎麼移交?

聲請人於期限內提自訴後,經法院通知,檢察官應即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

Q8被告收到准許裁定能做什麼?

可確認告訴人是否逾期未提自訴使案件終結,並注意審理法官是否應迴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准許提起自訴(現行)交付審判(舊制)一般自訴
啟動方式聲請人須自行提起自訴法院視同已起訴直接審被害人逕向法院提自訴
舉證責任聲請人自負(如原告)近似公訴自訴人自負
前置條件檢察官不起訴+再議駁回+法院准許同上無須經檢察官不起訴
法官迴避准許裁定法官須迴避審判無明文依一般迴避規定
適用時點112年6月21日以後聲請案件112年6月21日以前聲請案件不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62条(付審判請求/準起訴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0조(재정신청)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210條(自訴案件,含公訴轉自訴)
🇩🇪 德國StPO § 172(Klageerzwing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85(plainte avec constitution de partie civi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