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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羈押被告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2.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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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2096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原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修正:聲請法院提起自訴
yiruuu45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條為偵查中,審判中第316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