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9 條
- 1.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 2.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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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羈押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羈押視為撤銷,檢察官應即釋放並通知法院,扣押物原則應即發還。
Q · 不起訴後人要自己聲請才能放出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羈押被告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羈押即「視為撤銷」,不需辯護人聲請、不需法官再下命令,檢察官有義務當場釋放並即時通知法院。延遲釋放即構成違法羈押,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
白話解讀
被關在看守所裡的人,最怕的不是判決結果,而是「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出去」。這條法律給了一個自動觸發的安全閥:檢察官一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羈押立刻自動消失。不需要辯護人去聲請,不需要法官再下一道命令,「視為撤銷」四個字就是釋放令。檢察官必須當場放人,還要即時通知法院。扣押的東西也是同樣邏輯:原則上立刻發還。但「立刻」後面跟著一串但書,再議期間、聲請准許自訴期間、偵查其他案件需要留用,這些情況下你的東西暫時拿不回來。關鍵是搞清楚你的案子目前卡在哪個階段,才知道東西什麼時候能拿回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為偵查終結後之保全處分解除規範:羈押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羈押視為撤銷、檢察官應即釋放並通知法院;扣押物原則上應即發還,但於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期間遇必要情形、或須留供沒收與偵查他罪等情形則例外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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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259條是什麼?▾
規範不起訴或緩起訴後羈押自動撤銷、檢察官須即時放人,扣押物原則應發還。
Q2視為撤銷羈押要自己聲請嗎?▾
不用,處分做成那一刻羈押自動消滅,檢察官有義務主動釋放。
Q3不起訴後扣押的手機什麼時候還?▾
原則應即發還,但再議、聲請准許自訴期間或須偵查他罪時可暫時留存。
Q4緩起訴被放出來算結案嗎?▾
不算,緩起訴有1至3年條件期間,違反條件可撤銷並重新起訴。
Q5不起訴後沒被放出來怎麼辦?▾
辯護人可即引用本條主張違法羈押,並依刑事補償法請求每日補償。
Q6再議成功會被重新羈押嗎?▾
需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羈押並通過法官審查,不能直接抓回。
Q7扣押物涉及他案能不還嗎?▾
可,但書明定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發還之限。
Q8釋放有沒有等待期間?▾
沒有,處分做成即時釋放,無公文等待期,延遲即屬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人身羈押 | 扣押物 | 是否可能重啟 |
|---|---|---|---|
| 不起訴處分 | 視為撤銷,即時釋放 | 原則應即發還(但書例外) | 再議成功可發回續查並重新聲押 |
| 緩起訴處分 | 視為撤銷,即時釋放 | 原則應即發還(但書例外) | 違反緩起訴條件可撤銷並起訴 |
| 無罪判決確定 | 判決確定時羈押消滅 | 應發還(非沒收物) | 一事不再理,不得就同一犯罪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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