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9-1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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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 規定,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後,仍可對犯罪所得與犯罪工具單獨聲請法院沒收,不需先定罪。
Q · 被告沒被起訴,犯罪所得就能留著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檢察官就第 253 條職權不起訴或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的案件,雖未提起公訴,仍可對刑法第 38 條的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以及第 38 條之 1 的犯罪所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沒收新制後,沒收已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不以有罪判決為前提,範圍並擴及第三人持有的犯罪所得。
白話解讀
犯罪的人沒被起訴,口袋裡的贓款就安全了嗎?這條說:不是。檢察官就算做了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仍然可以單獨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105年修法後,沒收的範圍更廣了:不只是被告自己的東西,第三人手上的犯罪所得也能追。犯罪所生之物(例如偽造的文書)也在射程內。這條存在的邏輯很直接:不起訴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以定罪、或犯行輕微給予緩起訴,但犯罪所得不應該因為程序上的決定就變成合法收入。沒收是獨立於刑罰的法律效果,不需要先定罪才能沒收。這個概念很多人搞不清楚,以為「沒被判有罪就不能動我的錢」。
法律定性
單獨聲請沒收,指檢察官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未提起公訴的情形下,仍就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及犯罪所生之物,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的程序。其法理基礎是沒收的獨立性:剝奪不法利益不以行為人受有罪判決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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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檢察官在不起訴或緩起訴後,仍得就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的程序。
Q2不起訴後還能沒收嗎?▾
能。沒收自 105 年起為獨立法律效果,不以起訴或有罪判決為前提。
Q3緩起訴的犯罪所得會被沒收嗎?▾
會。檢察官得依本條對緩起訴案件的犯罪所得單獨聲請沒收。
Q4第三人手上的犯罪所得也會被沒收嗎?▾
會。105 年修法刪除「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擴及第三人持有的犯罪所得(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
Q5錢花掉了還能追嗎?▾
可以追徵價額(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以等值財產抵充。
Q6沒收的錢會還給被害人嗎?▾
原則歸國庫;已實際發還被害人部分不再沒收,要拿回損失仍須另循民事途徑。
Q7被告對沒收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被告得參與沒收程序、提出答辯,對裁定並得抗告。
Q8單獨聲請沒收向哪個機關提出?▾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而非檢察官自行沒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單獨聲請沒收(259-1) | 隨判決宣告沒收 |
|---|---|---|
| 啟動前提 | 不起訴、緩起訴,未提公訴 | 需有罪判決或免訴等實體判決 |
| 聲請人 | 檢察官向法院單獨聲請 | 法院於本案判決中一併諭知 |
| 標的範圍 | 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含第三人所得 | 同,依刑法第 38、38-1 條 |
| 救濟方式 | 對沒收裁定抗告 | 隨本案判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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