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9-1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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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 規定,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後,仍可對犯罪所得與犯罪工具單獨聲請法院沒收,不需先定罪。
Q · 被告沒被起訴,犯罪所得就能留著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檢察官就第 253 條職權不起訴或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的案件,雖未提起公訴,仍可對刑法第 38 條的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以及第 38 條之 1 的犯罪所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沒收新制後,沒收已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不以有罪判決為前提,範圍並擴及第三人持有的犯罪所得。
白話解讀
犯罪的人沒被起訴,口袋裡的贓款就安全了嗎?這條說:不是。檢察官就算做了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仍然可以單獨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105年修法後,沒收的範圍更廣了:不只是被告自己的東西,第三人手上的犯罪所得也能追。犯罪所生之物(例如偽造的文書)也在射程內。這條存在的邏輯很直接:不起訴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以定罪、或犯行輕微給予緩起訴,但犯罪所得不應該因為程序上的決定就變成合法收入。沒收是獨立於刑罰的法律效果,不需要先定罪才能沒收。這個概念很多人搞不清楚,以為「沒被判有罪就不能動我的錢」。
法律定性
單獨聲請沒收,指檢察官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未提起公訴的情形下,仍就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及犯罪所生之物,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的程序。其法理基礎是沒收的獨立性:剝奪不法利益不以行為人受有罪判決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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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起訴後沒收的錢會還給被害人嗎?▾
原則上沒收的財產歸國庫,不直接發還被害人。但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被害人的部分不再沒收;被告已賠償者,法院會扣除已賠償金額。想拿回損失,最穩的路是同時提民事訴訟,沒收裁定可作為對方有不法所得的有力證據。
Q2錢已經花掉了還能沒收嗎?▾
可以。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犯罪所得若已花用或無法沒收原物,得追徵其價額,以其他財產抵充。實務上法院會查被告名下不動產、存款、薪資來執行追徵,把犯罪所得花光並非護身符。
Q3被告對單獨沒收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收受沒收裁定後,被告或第三人有權參與沒收程序、提出答辯,主張該財產非犯罪所得或金額計算有誤;對沒收裁定並得依法提起抗告。
Q4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檢察官在不起訴或緩起訴後,仍得就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及犯罪所生之物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的程序。
Q5什麼叫單獨宣告沒收?▾
指未經有罪判決,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物。沒收的獨立性使其不必附隨於本案定罪。
Q6犯罪所得包含哪些?▾
因犯罪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財產利益,含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孳息(刑法 38-1)。
Q7追徵是什麼意思?▾
犯罪所得已花用或不能沒收原物時,命以其價額或其他財產抵充,避免脫產規避沒收。
Q8不起訴後犯罪所得怎麼聲請沒收?▾
由檢察官依第 259 條之 1 向法院單獨聲請,法院審理後裁定,被害人可具狀促請檢察官提出。
Q9被害人怎麼促請檢察官聲請沒收?▾
具狀向檢察官陳報犯罪所得金額、流向與相關帳戶資訊,促其依本條向法院聲請沒收。
Q10犯罪所得花掉了怎麼追?▾
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追徵價額,法院查被告名下不動產、存款、薪資抵充。
Q11怎麼證明財產是犯罪所得?▾
由檢察官就資金流向、帳戶往來、交易紀錄舉證,被告得提出反證主張為合法財產。
Q12單獨聲請沒收 vs 隨判決沒收差在哪?▾
單獨聲請用於不起訴/緩起訴未提公訴,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隨判決沒收於有罪判決中一併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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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單獨聲請沒收(259-1) | 隨判決宣告沒收 |
|---|---|---|
| 啟動前提 | 不起訴、緩起訴,未提公訴 | 需有罪判決或免訴等實體判決 |
| 聲請人 | 檢察官向法院單獨聲請 | 法院於本案判決中一併諭知 |
| 標的範圍 | 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含第三人所得 | 同,依刑法第 38、38-1 條 |
| 救濟方式 | 對沒收裁定抗告 | 隨本案判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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