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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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8 條之 1 建立犯罪所得沒收三大支柱:行為人沒收、第三人沒收(明知/無償/為他人實行)、追徵等值價額。
Q · 別人把贓款轉到我帳戶,法院能沒收嗎?
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符合三款情形之一即可沒收:第一款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第二款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第三款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法院不需要證明你是共犯,只需要證明取得方式符合三款任何一款。
白話解讀
2016 年以前,台灣的犯罪沒收制度有一個荒謬的漏洞:犯罪賺了一億,把錢轉到老婆名下,法院明知那是贓款卻沒收不到。這條就是為了封死這個漏洞而生的。它做了三件事。第一,犯罪行為人的所得直接沒收,不再是「得」沒收而是「應」沒收,法官沒有放水的裁量空間。第二,第三人也跑不掉:你老婆明知是贓款還收、你朋友用一折的價格跟你買贓物、你叫小弟犯罪但利潤進了你公司帳戶,這三種情形全部沒收。第三,錢花掉了?沒關係,追徵等值金額。你把贓款拿去買房、買車、買股票?全部算在裡面,連利息和孳息都不放過。唯一的例外:已經還給被害人的部分不沒收,因為這條的終極目的不是懲罰,是讓犯罪利潤歸零。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8 條之 1 為 2015 年新增的犯罪所得沒收總則性條文,建立三大支柱: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應沒收(第 1 項)、第三人明知或無償取得亦沒收(第 2 項三款)、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等值價額(第 3 項),並將犯罪所得範圍擴及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第 4 項),但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第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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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別人匯錢到我帳戶,後來說是贓款,我的錢也會被沒收嗎?▾
要看你的主觀認知。如果你明知這筆錢來路不正還收(第二項第一款),沒收。如果你完全不知情,原則上不該沒收你的固有財產,但那筆匯入的款項本身仍然是犯罪所得,法院可以沒收。關鍵是帳戶裡哪些錢是你的、哪些是贓款能不能分清楚。
Q2用贓款買的房子會被沒收嗎?漲價的部分呢?▾
會。第四項明確規定犯罪所得包括變得之物和財產上利益。用一千萬贓款買的房子漲到兩千萬,兩千萬全部是沒收範圍。如果房子已經賣掉了,追徵賣得價金。如果錢也花掉了,追徵等值金額。法院在計算變得之物的價值時,是以沒收裁判時的市價為準,不是取得時的價格。
Q3被告願意賠我,但法院又要沒收,我拿得到錢嗎?▾
第五項是你的保障: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法院不再沒收。所以如果被告在判決前就賠償你並取得你的簽收證明,這筆錢就從沒收範圍中扣除。但如果被告沒錢賠你,法院沒收後你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聲請發還。實際合法發還要求的是真的把錢交到你手上,不是簽和解書就算。
Q4刑法 38 條之 1 是什麼?▾
2015 年新增的犯罪所得沒收總則性條文,建立三大支柱(行為人沒收/第三人沒收/追徵),封死舊制贓款轉手就追不到的漏洞,並將沒收脫離刑罰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
Q5第三人沒收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第一款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第二款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第三款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三款舉證重點不同。
Q6犯罪所得的範圍包含什麼?▾
違法行為直接所得、變得之物(用贓款買的東西)、財產上利益(投資獲利)、孳息(利息與股利)。範圍極廣,連用贓款買比特幣漲價部分都算。
Q7什麼叫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犯罪所得時所支付對價與市價有顯著落差,例如市價百萬名牌包用三折取得,客觀上可推認非善意取得,落入第 2 項第 2 款射程。
Q8被害人怎麼拿回被沒收的錢?▾
偵查階段聲請扣押(刑訴 133)→ 審判中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訴 473)→ 沒收裁定確定後一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逾期歸國庫。
Q9犯罪所得金額怎麼計算?▾
採總額說(非淨額說),不扣除犯罪者投入的成本。原物以沒收裁判時市價計算,估算困難時得依刑法 38-2 估算認定。
Q10錢花掉了還能執行嗎?▾
可以。第 3 項規定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等值價額,被告或第三人名下無現金也可從其他財產執行。
Q11怎麼證明第三人「明知」?▾
客觀證據:對話紀錄、交易過程異常(如不問來源、不留紀錄)、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取得金額與生活水準落差。檢察官須舉證至「無合理懷疑」程度。
Q12刑法 38 vs 38-1 差在哪?▾
38 沒收違禁物與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工具),38-1 沒收犯罪所得(沒收果實)。38 第三人沒收受限,38-1 第三人沒收三款全涵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刑法 38(違禁物/供犯罪之物) | 刑法 38-1(犯罪所得) |
|---|---|---|
| 適用對象 | 違禁物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犯罪所得本身(賺到的錢與其變形) |
| 第三人沒收 | 違禁物不問屬於誰,供犯罪之物原則限犯罪行為人 | 明知、無償、為他人實行三款全部涵蓋 |
| 追徵機制 | 原物優先,例外追徵 | 不能或不宜沒收即追徵等值價額 |
| 範圍擴張 | 限定物本身 | 含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孳息 |
| 被害人優先 | 原則不適用 | 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沒收(第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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