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8 條之 1 建立犯罪所得沒收三大支柱:行為人沒收、第三人沒收(明知/無償/為他人實行)、追徵等值價額。
Q · 別人把贓款轉到我帳戶,法院能沒收嗎?
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符合三款情形之一即可沒收:第一款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第二款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第三款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法院不需要證明你是共犯,只需要證明取得方式符合三款任何一款。
白話解讀
2016 年以前,台灣的犯罪沒收制度有一個荒謬的漏洞:犯罪賺了一億,把錢轉到老婆名下,法院明知那是贓款卻沒收不到。這條就是為了封死這個漏洞而生的。它做了三件事。第一,犯罪行為人的所得直接沒收,不再是「得」沒收而是「應」沒收,法官沒有放水的裁量空間。第二,第三人也跑不掉:你老婆明知是贓款還收、你朋友用一折的價格跟你買贓物、你叫小弟犯罪但利潤進了你公司帳戶,這三種情形全部沒收。第三,錢花掉了?沒關係,追徵等值金額。你把贓款拿去買房、買車、買股票?全部算在裡面,連利息和孳息都不放過。唯一的例外:已經還給被害人的部分不沒收,因為這條的終極目的不是懲罰,是讓犯罪利潤歸零。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8 條之 1 為 2015 年新增的犯罪所得沒收總則性條文,建立三大支柱: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應沒收(第 1 項)、第三人明知或無償取得亦沒收(第 2 項三款)、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等值價額(第 3 項),並將犯罪所得範圍擴及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第 4 項),但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第 5 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38 條之 1 是什麼?▾
2015 年新增的犯罪所得沒收總則,封死「贓款轉手就追不到」的舊制漏洞,將沒收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
Q2第三人沒收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Q3犯罪所得沒收的範圍包含什麼?▾
違法行為直接所得、變得之物(用贓款買的東西)、財產上利益、孳息(利息與股利)。
Q4錢花掉了還能沒收嗎?▾
可以。第 3 項規定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等值價額,名下無現金照樣執行。
Q5被害人怎麼拿回被沒收的錢?▾
偵查階段聲請扣押 + 審判中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沒收裁定確定後一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
Q6已賠償被害人的部分還會被沒收嗎?▾
不會。第 5 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Q7刑法 38 跟 38-1 差在哪?▾
38 條沒收違禁物與供犯罪所用之物,38-1 沒收犯罪所得(賺到的錢)。前者沒收工具,後者沒收果實。
Q8被告無罪也能單獨宣告沒收嗎?▾
可以。沒收已脫離刑罰定性,依第 40 條第 3 項,犯罪所得事實成立即可單獨宣告沒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刑法 38(違禁物/供犯罪之物) | 刑法 38-1(犯罪所得) |
|---|---|---|
| 適用對象 | 違禁物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犯罪所得本身(賺到的錢與其變形) |
| 第三人沒收 | 違禁物不問屬於誰,供犯罪之物原則限犯罪行為人 | 明知、無償、為他人實行三款全部涵蓋 |
| 追徵機制 | 原物優先,例外追徵 | 不能或不宜沒收即追徵等值價額 |
| 範圍擴張 | 限定物本身 | 含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孳息 |
| 被害人優先 | 原則不適用 | 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沒收(第 5 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