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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1.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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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8 條之 1 建立犯罪所得沒收三大支柱:行為人沒收、第三人沒收(明知/無償/為他人實行)、追徵等值價額。

Q · 別人把贓款轉到我帳戶,法院能沒收嗎?

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符合三款情形之一即可沒收:第一款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第二款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第三款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法院不需要證明你是共犯,只需要證明取得方式符合三款任何一款。

白話解讀

2016 年以前,台灣的犯罪沒收制度有一個荒謬的漏洞:犯罪賺了一億,把錢轉到老婆名下,法院明知那是贓款卻沒收不到。這條就是為了封死這個漏洞而生的。它做了三件事。第一,犯罪行為人的所得直接沒收,不再是「得」沒收而是「應」沒收,法官沒有放水的裁量空間。第二,第三人也跑不掉:你老婆明知是贓款還收、你朋友用一折的價格跟你買贓物、你叫小弟犯罪但利潤進了你公司帳戶,這三種情形全部沒收。第三,錢花掉了?沒關係,追徵等值金額。你把贓款拿去買房、買車、買股票?全部算在裡面,連利息和孳息都不放過。唯一的例外:已經還給被害人的部分不沒收,因為這條的終極目的不是懲罰,是讓犯罪利潤歸零。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8 條之 1 為 2015 年新增的犯罪所得沒收總則性條文,建立三大支柱: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應沒收(第 1 項)、第三人明知或無償取得亦沒收(第 2 項三款)、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等值價額(第 3 項),並將犯罪所得範圍擴及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第 4 項),但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第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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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別人匯錢到我帳戶,後來說是贓款,我的錢也會被沒收嗎?

要看你的主觀認知。如果你明知這筆錢來路不正還收(第二項第一款),沒收。如果你完全不知情,原則上不該沒收你的固有財產,但那筆匯入的款項本身仍然是犯罪所得,法院可以沒收。關鍵是帳戶裡哪些錢是你的、哪些是贓款能不能分清楚。

Q2用贓款買的房子會被沒收嗎?漲價的部分呢?

會。第四項明確規定犯罪所得包括變得之物和財產上利益。用一千萬贓款買的房子漲到兩千萬,兩千萬全部是沒收範圍。如果房子已經賣掉了,追徵賣得價金。如果錢也花掉了,追徵等值金額。法院在計算變得之物的價值時,是以沒收裁判時的市價為準,不是取得時的價格。

Q3被告願意賠我,但法院又要沒收,我拿得到錢嗎?

第五項是你的保障: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法院不再沒收。所以如果被告在判決前就賠償你並取得你的簽收證明,這筆錢就從沒收範圍中扣除。但如果被告沒錢賠你,法院沒收後你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聲請發還。實際合法發還要求的是真的把錢交到你手上,不是簽和解書就算。

Q4刑法 38 條之 1 是什麼?

2015 年新增的犯罪所得沒收總則性條文,建立三大支柱(行為人沒收/第三人沒收/追徵),封死舊制贓款轉手就追不到的漏洞,並將沒收脫離刑罰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

Q5第三人沒收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第一款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第二款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第三款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三款舉證重點不同。

Q6犯罪所得的範圍包含什麼?

違法行為直接所得、變得之物(用贓款買的東西)、財產上利益(投資獲利)、孳息(利息與股利)。範圍極廣,連用贓款買比特幣漲價部分都算。

Q7什麼叫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犯罪所得時所支付對價與市價有顯著落差,例如市價百萬名牌包用三折取得,客觀上可推認非善意取得,落入第 2 項第 2 款射程。

Q8被害人怎麼拿回被沒收的錢?

偵查階段聲請扣押(刑訴 133)→ 審判中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訴 473)→ 沒收裁定確定後一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逾期歸國庫。

Q9犯罪所得金額怎麼計算?

採總額說(非淨額說),不扣除犯罪者投入的成本。原物以沒收裁判時市價計算,估算困難時得依刑法 38-2 估算認定。

Q10錢花掉了還能執行嗎?

可以。第 3 項規定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等值價額,被告或第三人名下無現金也可從其他財產執行。

Q11怎麼證明第三人「明知」?

客觀證據:對話紀錄、交易過程異常(如不問來源、不留紀錄)、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取得金額與生活水準落差。檢察官須舉證至「無合理懷疑」程度。

Q12刑法 38 vs 38-1 差在哪?

38 沒收違禁物與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工具),38-1 沒收犯罪所得(沒收果實)。38 第三人沒收受限,38-1 第三人沒收三款全涵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刑法 38(違禁物/供犯罪之物)刑法 38-1(犯罪所得)
適用對象違禁物 + 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本身(賺到的錢與其變形)
第三人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誰,供犯罪之物原則限犯罪行為人明知、無償、為他人實行三款全部涵蓋
追徵機制原物優先,例外追徵不能或不宜沒收即追徵等值價額
範圍擴張限定物本身含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孳息
被害人優先原則不適用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沒收(第 5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9 条の 2(追徴)+ 組織的犯罪処罰法第 13 条(犯罪収益等の没収)
🇰🇷 韓國형법 제48조(몰수)+ 범죄수익은닉의 규제 및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8조(범죄수익의 몰수)
🇨🇳 中國刑法第 64 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之追繳)+ 刑事訴訟法第 280 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 德國StGB §§ 73, 73a, 73b(Einziehung von Taterträgen bei Tätern, Teilnehmern und ander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21(peine complémentaire de confiscation)
🇺🇸 美國18 U.S.C. § 981(civil forfeiture)+ § 982(criminal forfeiture)+ 21 U.S.C. § 853(drug-related forfe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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