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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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犯罪所得』(不法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不論是否有罪),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利得沒收)
II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挪移型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挪移型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代理型
III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例如賣毒所得之錢、賣掉贓物變現)、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例如旅遊招待、性招待、省下一些成本、逃漏稅之稅金)及其孳息。
V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yhcmlc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利得沒收審查體系》
一、存在刑事不法
⒈ ⑴需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
⑵不需具備罪責、可罰性
⒉直接性原則:
利得與犯罪間需存在直接關連性
⚠️代理型第三人沒收(§38-1 II ③)
所謂「因而取得」不需具備直接關聯性,
僅需具備得利關聯性
二、犯罪利得二階段審查
利得存否➡️嚴格證明法則
利得範圍➡️自由證明法則
⒈直接利得
⚠️不扣除犯罪成本
(相對總額原則)
⒉間接利得(§38-1 IV)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⒊替代價額之追徵(§38-1 III)
三、利得人審查
㈠犯罪行為人持有(§38-1 I)
㈡第三人持有:
⒈代理型(§38-1 II ③)
⒉挪移型(§38-1 II ① ②)
⒊履行型⚠️非沒收對象
(§38-1 II ① ②反面解釋)
四、利得範圍審查
以「沾染不法範圍」為限
不計入中性支出
非認定顯有困難者依認定價額
分為兩種形式:
⑴原物沒收
⑵替代價額追徵(§38-1 III)
估算條款:§38-2 I
五、合法發還被害人排除沒收(§38-1 V)
⑴所謂「被害人」
參照刑訴§473 I「⋯因犯罪
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
⑵限於「產自犯罪利得」方有適用
六、過苛調節條款(§38-2 II)
(整理自《刑法總則.題型破解》凌晨 編著,2023,學稔出版。頁2-4-4~2-4-21)
jackysu55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一、二款屬於『挪移型』第三款為『代理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