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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hcmlc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利得沒收審查體系》 一、存在刑事不法  ⒈ ⑴需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    ⑵不需具備罪責、可罰性  ⒉直接性原則:   利得與犯罪間需存在直接關連性   ⚠️代理型第三人沒收(§38-1 II ③)   所謂「因而取得」不需具備直接關聯性,   僅需具備得利關聯性 二、犯罪利得二階段審查   利得存否➡️嚴格證明法則   利得範圍➡️自由證明法則  ⒈直接利得   ⚠️不扣除犯罪成本    (相對總額原則)  ⒉間接利得(§38-1 IV)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⒊替代價額之追徵(§38-1 III) 三、利得人審查  ㈠犯罪行為人持有(§38-1 I)  ㈡第三人持有:   ⒈代理型(§38-1 II ③)   ⒉挪移型(§38-1 II ① ②)   ⒊履行型⚠️非沒收對象    (§38-1 II ① ②反面解釋) 四、利得範圍審查   以「沾染不法範圍」為限   不計入中性支出   非認定顯有困難者依認定價額   分為兩種形式:    ⑴原物沒收    ⑵替代價額追徵(§38-1 III)   估算條款:§38-2 I 五、合法發還被害人排除沒收(§38-1 V)  ⑴所謂「被害人」   參照刑訴§473 I「⋯因犯罪   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  ⑵限於「產自犯罪利得」方有適用 六、過苛調節條款(§38-2 II) (整理自《刑法總則.題型破解》凌晨 編著,2023,學稔出版。頁2-4-4~2-4-21)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犯罪所得』(不法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不論是否有罪),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利得沒收) II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挪移型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挪移型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代理型 III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例如賣毒所得之錢、賣掉贓物變現)、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例如旅遊招待、性招待、省下一些成本、逃漏稅之稅金)及其孳息。 V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jackysu55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一、二款屬於『挪移型』第三款為『代理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