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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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微罪不舉,輕罪案件檢察官得參酌刑法第57條裁量不起訴,屬職權裁量而非義務,告訴人不服可十日內聲請再議。
Q · 犯了小案子,檢察官可以直接不起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限於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的輕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竊盜、普通傷害、毀損、公然侮辱等),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的犯罪情節、品行、犯後態度等事項,認為不起訴適當時「得」為不起訴處分。關鍵在「得」字——這是裁量權不是義務,前科、是否和解、被害人意見都會左右結果。告訴人不服,可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幾十萬件刑事案件進入偵查,如果全部起訴,法院會癱瘓。253條就是司法體系給自己裝的一個減壓閥。它讓檢察官在「輕罪」案件中有權決定:雖然你確實做了,但考慮到犯罪情節、你的品行、犯後態度這些因素(刑法第57條列了十款),我選擇不起訴。這就是「微罪不舉」。哪些罪算「輕罪」?本條引用的是第376條第1項各款,涵蓋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白話說就是:竊盜、普通傷害、毀損、侮辱、恐嚇危安這些日常糾紛高頻出現的罪名,幾乎都在範圍內。檢察官用這條的時候不需要你同意,也不需要告訴人同意。這是他的專屬裁量權。但告訴人不服,照樣可以再議。
法律定性
微罪不舉(職權不起訴)指檢察官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輕罪案件,於偵查終結時參酌刑法第 57 條科刑審酌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依職權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是「起訴便宜主義」在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中的核心展現,相對於第 251 條法定起訴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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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微罪不舉是什麼意思?▾
輕罪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57條,認不起訴適當而依職權所為的不起訴處分。
Q2微罪不舉會留前科嗎?▾
不起訴處分不產生前科紀錄,但偵查紀錄在司法系統內仍存在。
Q3哪些案件可以微罪不舉?▾
限刑訴376條第1項各款,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如竊盜、普通傷害、毀損、公然侮辱。
Q4微罪不舉需要被害人同意嗎?▾
不需要,這是檢察官的職權裁量,但告訴人不服可聲請再議。
Q5被微罪不舉後還能再追究嗎?▾
告訴人可於十日內聲請再議;非告訴人則無聲請權。
Q6微罪不舉和緩起訴差在哪?▾
微罪不舉直接結案無條件;緩起訴附條件觀察期,可能須道歉、賠償、勞動服務。
Q7怎麼增加被微罪不舉的機會?▾
主動和解取得和解書、偵查中展現悔意,滿足刑法57條犯後態度與被害人關係兩款。
Q8微罪不舉後找工作會被查到嗎?▾
一般良民證不顯示;但金融、保全等特定職業背景調查可能查到偵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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