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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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xyz90640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檢察官裁量不起訴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大多和平、財產犯罪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53-254便宜原則
ady0313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就是...微罪不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