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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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微罪不舉,輕罪案件檢察官得參酌刑法第57條裁量不起訴,屬職權裁量而非義務,告訴人不服可十日內聲請再議。
Q · 犯了小案子,檢察官可以直接不起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限於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的輕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竊盜、普通傷害、毀損、公然侮辱等),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的犯罪情節、品行、犯後態度等事項,認為不起訴適當時「得」為不起訴處分。關鍵在「得」字——這是裁量權不是義務,前科、是否和解、被害人意見都會左右結果。告訴人不服,可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幾十萬件刑事案件進入偵查,如果全部起訴,法院會癱瘓。253條就是司法體系給自己裝的一個減壓閥。它讓檢察官在「輕罪」案件中有權決定:雖然你確實做了,但考慮到犯罪情節、你的品行、犯後態度這些因素(刑法第57條列了十款),我選擇不起訴。這就是「微罪不舉」。哪些罪算「輕罪」?本條引用的是第376條第1項各款,涵蓋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白話說就是:竊盜、普通傷害、毀損、侮辱、恐嚇危安這些日常糾紛高頻出現的罪名,幾乎都在範圍內。檢察官用這條的時候不需要你同意,也不需要告訴人同意。這是他的專屬裁量權。但告訴人不服,照樣可以再議。
法律定性
微罪不舉(職權不起訴)指檢察官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輕罪案件,於偵查終結時參酌刑法第 57 條科刑審酌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依職權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是「起訴便宜主義」在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中的核心展現,相對於第 251 條法定起訴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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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微罪不舉會留紀錄嗎?以後找工作會被查到嗎?▾
微罪不舉等於不起訴處分,不會產生前科紀錄,一般公司查良民證時不會顯示。但偵查紀錄在司法系統內部仍存在,若再犯同類型罪名,檢察官會看到先前紀錄,第二次被微罪不舉的機率就低很多。內行人提示:金融業、保全業等特殊職業的背景調查可能查到偵查紀錄,但一般企業查不到。
Q2微罪不舉和緩起訴哪個對我比較好?▾
如果你是被告,微罪不舉最好,因為什麼條件都不用履行直接結案;緩起訴則可能要求道歉、賠償、勞動服務。但微罪不舉不是你能選的,是檢察官依職權決定。若檢察官在偵查庭暗示「願不願意做一些事」,通常是緩起訴的前奏。內行人提示:從被害人角度看,緩起訴比微罪不舉好,因為至少能拿到賠償或道歉。
Q3哪些案件可以微罪不舉?▾
限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案件,也就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包括竊盜、普通傷害、毀損、公然侮辱、恐嚇危安等日常糾紛高頻罪名。內行人提示:是否落在範圍內以「最重本刑」判斷,不是以你實際可能被判多少判斷。
Q4被微罪不舉後還能再追究嗎?▾
告訴人不服微罪不舉,可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再議駁回後,得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內行人提示:再議要打中刑法57條的量刑因子,例如被告不道歉、不賠償、再犯風險高,比單純喊「不公平」有用。
Q5微罪不舉是什麼意思?▾
輕罪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57條,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依職權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是起訴便宜主義在台灣的核心體現。
Q6微罪不舉適用哪些罪?▾
限刑訴376條第1項各款,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如竊盜、普通傷害、毀損、公然侮辱、恐嚇危安。以最重本刑判斷而非實際刑度。
Q7什麼是起訴便宜主義?▾
賦予檢察官在具備起訴條件的案件中裁量是否起訴的權限,與法定起訴主義對立,源自德國Opportunitätsprinzip。
Q8微罪不舉和不起訴處分一樣嗎?▾
微罪不舉是不起訴處分的一種(裁量型),與第252條絕對不起訴(法定型)並列,兩者都屬不起訴處分。
Q9怎麼增加被微罪不舉的機會?▾
偵查階段主動與被害人和解、取得和解書、展現悔意,滿足刑法57條的犯後態度與被害人關係兩款,等於幫檢察官鋪好不起訴的路。
Q10告訴人不服微罪不舉怎麼辦?▾
收受處分書十日內聲請再議,再議書重點放在損害程度、被告態度、再犯風險等刑法57條因子;再議駁回後可委任律師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Q11微罪不舉要花錢嗎?▾
對被告而言無須繳費、無須履行條件,直接結案;告訴人聲請再議亦不需繳裁判費。
Q12怎麼證明自己符合微罪不舉條件?▾
提出和解書、悔過書、無前科證明、就醫或賠償收據等,佐證刑法57條的犯後態度與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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