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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2.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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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妾占妻性恐髒,除新修法傷害、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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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c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釋字752: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大部分和平、財產犯罪 II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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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無罪、二有罪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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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22第3項行賄罪、128越權受理罪、132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3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135第1項一般妨害公務143投票受賄罪145利誘投票罪149聚 眾不解散罪154參與犯罪結社罪158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62第1項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5第二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自己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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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刑分加重,不受376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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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上一罪之重罪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則輕罪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仍應併同審理,但必須以重罪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76台上2202例)
breaken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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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審,尚需考慮有無法律上理由
siku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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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竊侵詐背恐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