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 1.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 2.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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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列舉竊盜、詐欺、傷害等九類罪名,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但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例外。
Q · 我的案子二審判有罪,還能上訴最高法院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竊盜、詐欺、傷害、侵占、背信、恐嚇、贓物,以及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特定毒品罪,這九類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即確定,不得上訴第三審。唯一例外是 106 年增訂的但書:一審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經二審撤銷改判有罪者,被告得上訴三審,但此例外只開一次,發回更審後即終局。
白話解讀
律師放下卷宗,語氣平靜地告訴你:「你這個罪名,二審判完就定了,不能上最高法院。」竊盜、詐欺、傷害、侵占、背信、恐嚇、贓物罪,加上所有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以及特定毒品罪,這些案件經過二審判決後,大門關上,不得再上訴第三審。這張清單涵蓋了台灣最常見的犯罪類型。每年數以萬計的被告,他們的司法旅程在高等法院就走到終點。但2017年的修法撕開了一道口子:如果你一審被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檢察官或自訴人上訴後二審翻盤判你有罪,你可以上訴三審。立法理由很直白:一個人第一次被判有罪就直接確定,連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都沒有,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但這道口子只開一次。三審發回更審後,不管結果如何,不能再回到最高法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為第三審上訴之限制規範,列舉九類常見犯罪(含三年以下輕罪之概括款)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使此類案件止於二審確定;並設但書保障一審無罪而二審首次改判有罪之被告至少一次第三審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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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詐欺案二審判有罪,真的不能上最高法院嗎?▾
原則上不行,詐欺罪(刑法第339、341條)明列在第376條第五款。例外是:一審被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二審才判有罪,依106年增訂的但書可上訴三審。若你被起訴的是加重詐欺(刑法339-4),最重七年且不在清單上,是可以上三審的,罪名精確認定至關重要。
Q2一審判無罪二審翻盤有罪,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會怎麼處理?▾
最高法院審查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認為判錯會撤銷發回更審或發交其他高等法院,認為無誤則駁回。但依第376條第二項,不論結果如何,更審或發交後的判決即為終局,不能再上訴最高法院。
Q32023年為什麼把傷害罪和毒品罪加進來?▾
傷害罪在2019年刑度提高到五年後脫離第一款而變成可上三審;112年修法直接增列第二款堵住缺口。毒品罪則因案件量極大而納入清單以減輕最高法院負擔。修法邏輯是以案件類型控制三審案件量。
Q4哪些罪不能上訴第三審?▾
九款:三年以下輕罪、傷害、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特定毒品罪,涵蓋台灣最常見犯罪。
Q5刑事訴訟法376條是什麼?▾
規範特定九類案件二審判決後即確定、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的限制條文,並設一審無罪例外但書。
Q6什麼是第376條的但書?▾
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經二審撤銷首次改判有罪者,被告得例外上訴三審。
Q7第三審為什麼叫法律審?▾
最高法院僅審查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功能是統一法律見解而非當第三個事實審。
Q8怎麼判斷我的案子能不能上三審?▾
先比對九款清單→確認是否屬列舉之精確罪名(加重型態可能脫離)→檢查是否符合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但書。
Q9符合但書要怎麼上訴三審?▾
由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於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並敘述違背法令之理由。
Q10上訴理由書沒寫完整怎麼辦?▾
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正者上訴將被裁定駁回。
Q11上訴三審的期限多久?▾
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刑訴349),逾期不得補救;但書情形同樣適用此期限。
Q12普通詐欺 vs 加重詐欺 上訴差在哪?▾
普通詐欺(339、341)在第五款不能上三審;加重詐欺(339-4)最重七年不在清單,可上訴。罪名認定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況 | 能否上三審 | 依據 |
|---|---|---|
| 罪名不在清單(如殺人、加重詐欺) | 可 | 不受第 376 條限制 |
| 罪名在清單 + 一審即有罪 | 不可 | 第 376 條本文,二審確定 |
| 罪名在清單 + 一審無罪二審首次改判有罪 | 可(一次) | 第 376 條第一項但書 |
| 依但書上訴經三審發回更審後 | 不可 | 第 376 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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