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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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規範為他人處理事務者違背任務致本人受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50 萬元罰金,未遂亦罰。
Q · 我又沒拿錢到口袋,老闆說我背信會成立嗎?
會。背信不需你得利,本人受損就成立
依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只要「違背任務」加「本人受損或第三人得利」其中一項即成立,你自己得利只是其中一種情境。幫廠商朋友爭取較差條件、隱匿資訊讓公司做出錯誤決定、低價賣公司資產給親屬,你一毛沒拿照樣構成。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50 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背信罪離你很遠,那是董事掏空公司才會碰到的東西。不是。只要你「為他人處理事務」而且有一定的決定空間,這條就在你頭上。公司採購私下收回扣選了貴但爛的供應商、會計把公司錢挪去幫自己週轉、房仲明知買方出更高價卻推你賣給自己朋友、代書收了你的錢卻故意延誤過戶讓別人搶先登記,這些全部都是背信罪的現場。關鍵字是「違背任務」加上「自己或第三人得利或讓本人受損」。刑度五年以下加五十萬罰金,但真正可怕的是它跟侵占、詐欺的連動:檢察官起訴時通常三罪一起打,哪個成立算哪個。這是白領犯罪的底層罪名,一旦沾上,你的職涯和信用同時蒸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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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