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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背信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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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意圖為自己、他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 3.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4.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 *採濫用權限理論:應限制於對第三人的外部事務上。(其外部事務指他人處理外部關係的財產上之法律事務而濫用代理權限。) *侵占罪為特殊背信行為,背信為侵占補充規定,若一行為成立兩罪,僅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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