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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院台廳刑一字第 165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加強運用簡易程序聲請處刑,以達到訴訟經濟及減輕檢察官蒞庭負荷之目標

主旨

本院已建請法務部促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案件,符合簡易程序之要件者,儘量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以發揮簡易程序功能,達到訴訟經濟目標,節省院、檢隻方之時間與人力,減輕工作負擔。各地方法院應本此原則,與檢察署密切聯繫。如依簡易程序受理之案件增加,致簡易庭法官之業務負擔顯然超量時,亦應妥為事務分配,以符公平,請查照。

說明

一 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之部分條文,業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條正公布,凡屬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均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擴大簡易程序之適用範圍,審判程序得以簡化,檢察官無須出庭。惟依八十五年一月至十二月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聲請簡易處刑案件,僅佔同條規定案件中聲請處刑與起訴案件總數百分之二十二點七○一,相較日本於西元一九九四年之略式命令請求高達百分之九十二點一六,差距甚大。雖因我國受限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方得聲請簡易處刑,然比較之下,簡易程序之功能,仍有待提升。

二 本院曾於「司法院與法務部第一○四次及第一○八次業務會談」時提案,建請法務部函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符合簡易程序要件之案件,儘量依簡易程序受理之案件增加,致簡易庭法官之業務負擔顯然超量時,亦應妥為事務分配,以使各庭法官工作量趨於均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院台廳刑一字第 165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加強運用簡易程序聲請處刑,以達到訴訟經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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