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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一)字第 1293 號
要旨
經核本案既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未有爭執,該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全文內容
經核本案既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未有爭執,該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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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本案既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未有爭執,該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經核本案既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未有爭執,該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