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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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36條加重侵占罪:公務侵占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業務侵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較普通侵占重且不得易科罰金。
Q · 我把公司管的錢挪去週轉,事後有還,算犯罪嗎?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因業務持有他人之物而據為己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罪看的是「你把公司財物當自己用」的那個瞬間,不因事後歸還而消滅。歸還只是量刑時的從輕事由,不是無罪事由。出納、會計、倉管、房仲、代收貨款的店員都是高風險職位。
白話解讀
你把公司交給你管的錢挪去繳自己的房貸,打算月底補回來。在你心裡這叫「週轉」,在檢察官眼裡這叫業務侵占,最重五年。第二項專門針對「因為工作才拿到別人東西」的人:會計、倉管、快遞員、房仲、代收貨款的超商店員。你的職位讓你碰得到那些東西,法律因此對你更嚴。第一項更狠,處理的是公務員或因公益持有物品的人,最重七年,因為你辜負的不只是老闆的信任,是整個社會的信任。跟普通侵占(第335條,最重五年、可處拘役或罰金)相比,業務侵占的最低刑度直接從「可以只罰錢」跳到「至少關六個月」。法官沒有空間給你易科罰金。換句話說,普通侵占有可能花錢了事,業務侵占幾乎不可能。
法律定性
刑法第336條為加重侵占罪,分兩種:第一項「公務侵占」針對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業務侵占」針對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皆因行為人辜負特定信任關係而較普通侵占(第335條)加重,且因刑度門檻無法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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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業務侵占是什麼?▾
因工作職務而持有他人財物,卻據為己有,依刑法336條第2項加重處罰。
Q2業務侵占和普通侵占差在哪?▾
業務侵占最低六月起跳、不得易科罰金;普通侵占最重五年但可罰金、可易科。
Q3挪用公款有還會被告嗎?▾
會。挪用瞬間即成立,歸還只是量刑從輕事由。
Q4老闆不追究就沒事嗎?▾
不一定。業務侵占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情即可偵辦。
Q5業務侵占會被關嗎?▾
六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但初犯全額歸還有機會爭取緩刑。
Q6公務侵占為什麼比業務侵占重?▾
辜負的是社會公共信任,第一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7金額很小也算業務侵占嗎?▾
算。金額影響量刑不影響成立,便利商店私吞代收款都有起訴案例。
Q8業務侵占的追訴時效多久?▾
二項皆20年(刑法80條),且非告訴乃論無告訴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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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rdinary_335 | business_336_2 | official_336_1 |
|---|---|---|---|
| 適用對象 | 任何持有他人之物者 | 因業務持有他人之物者 | 公務上或因公益持有之物者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九萬元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十五萬元 |
| 易科罰金 | 六月以下可易科 | 六月以上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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