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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jason123998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雙重身分
unclebear85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無身分參與情形 實務:純正身分犯31 第一項,成立336+28/29/30 通說:雙重身分犯31第二項,僅成立335,行為人無加重罪責要件(公業務身分要件)
rrrr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無特定身分就不會是正犯
raphael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336 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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