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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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有吳淑珍條款之適用。
jason12399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雙重身分
unclebear85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無身分參與情形
實務:純正身分犯31 第一項,成立336+28/29/30
通說:雙重身分犯31第二項,僅成立335,行為人無加重罪責要件(公業務身分要件)
rrrr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無特定身分就不會是正犯
raphael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336 純正身分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