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1.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77 條規範普通傷害罪,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致死則 7 年起跳。

Q · 打架傷人會怎麼判?打到對方死掉呢?

依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若因傷害行為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為加重結果犯,不需殺人故意,只要死亡結果與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客觀可預見即成立。普通傷害為告訴乃論,致死、致重傷則非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你跟人吵架,推了對方一把,對方跌倒擦傷。你覺得「不就擦破皮」,但在法律上你已經踩進傷害罪的門。這條的門檻低到讓人意外:不需要打到骨折,不需要流血,只要讓對方的身體機能或健康狀態變差,就算。瘀青、擦傷、拉扯造成的頸椎不適,甚至讓對方長期失眠焦慮(精神上的健康損害),都可能構成。更狠的是第二項:你原本只想「教訓一下」,結果對方倒地撞到頭過世,你要面對的不是過失致死,而是「傷害致死」,七年起跳,上看無期徒刑。這叫加重結果犯,法律懲罰的不是你預想的結果,而是你動手的那個決定本身帶來的全部後果。動手前那一秒的衝動,換來的可能是你人生後半段全部。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77 條為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規範。第一項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機能或健康狀態之行為,門檻包含瘀青、擦傷甚至心理層面之健康損害;第二項則對因傷害行為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課以無期徒刑或長期有期徒刑,係加重結果犯之典型立法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吵架推一下對方說要告我傷害,有可能成立嗎?

可能。只要對方驗傷有任何身體機能受損的紀錄(瘀青、擦傷、扭傷都算),再加上你推他的行為與傷勢有因果關係,客觀上就成立。關鍵在於對方有沒有及時驗傷、有沒有目擊者。內行人提示:如果是互相拉扯,你自己也應該立刻去驗傷,日後可以反告對方傷害,變成互告局面,對方要撤告你才會跟著撤,這是談判籌碼。

Q2打架打到對方死了,我又不是故意的,為什麼要判七年以上?

因為第二項是「加重結果犯」的典型。法律認為你只要選擇動手傷害,就要概括承受這個行為可能引發的所有後果,包括死亡。不需要你有殺人故意,只要死亡結果和你的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且結果是一般人可以預見的,就成立。內行人提示:如果能證明對方有特殊體質(例如心臟病、腦血管異常)導致死亡是極罕見的反應,律師可能會從「因果關係相當性」切入爭執,但成功率不高。

Q3被打了但傷不嚴重,還值得提告嗎?

值得,但重點不是「告到對方坐牢」,而是「用告訴作為談判籌碼」。實務上輕微傷害案件九成以和解收場,提告的真正功能是讓對方感受到刑事壓力,願意賠償道歉。6 個月的告訴期限是你的武器,一旦過了你就完全沒牌可打。內行人提示:就算不打算真的追究,也要先在 6 個月內提告,留下程序進行中的狀態,和解談不攏時你還有籌碼,談成了再撤告即可。

Q4刑法 277 條傷害罪要關多久?

普通傷害 5 年以下,致重傷 3-10 年,致死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108 年修法後刑度大幅提高。

Q5什麼算是「傷害」?瘀青算嗎?

只要使他人身體機能或健康狀態變差就算,瘀青、擦傷、心悸、長期失眠焦慮(心理健康損害)都可成立。

Q6加重結果犯是什麼意思?

行為人對基本犯罪(傷害)有故意,對加重結果(死亡/重傷)無故意但客觀可預見,法律仍課以重刑。刑法第 17 條為總則依據。

Q7傷害罪 vs 重傷罪 vs 過失傷害差在哪?

傷害(§277)故意致一般傷勢、重傷(§278)故意致重大傷害、過失傷害(§284)無故意僅有過失。三者刑度差距甚大。

Q8被打了怎麼提告傷害罪?

驗傷取得診斷證明 → 蒐集監視器與目擊證人 → 6 個月內向警局或地檢署遞交告訴狀,可同時附民事求償。

Q9驗傷單什麼時候去拿?怎麼寫?

受傷當天或隔天前往急診,越晚因果關係越難證明。診斷證明須記載「外力造成」+ 受傷部位 + 預估療程。

Q10傷害罪可以和解嗎?怎麼談?

第 1 項可和解後撤告即不起訴,黃金時機在偵查終結前。和解書須寫「包含日後發現之傷害」保留權利條款。

Q11互相打架雙方都要被告嗎?

互毆雙方可互相告訴,雙方未同時撤告則案件均續行,這是談判槓桿。律師常用此策略迫使對方願意和解互撤。

Q12傷害致死 vs 故意殺人差在哪?

差在主觀犯意:傷害致死無殺人故意(加重結果犯),故意殺人有殺人故意(§271)。實務認定看下手部位、力道、工具、事後行為等綜合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value
普通傷害(第 1 項)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6 個月告訴期限
傷害致死(第 2 項前段)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追訴時效 30 年
傷害致重傷(第 2 項後段)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追訴時效 20 年
重傷罪(§278)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致重傷;非告訴乃論
過失傷害(§284)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 204 条(傷害罪)+ 第 205 条(傷害致死罪)
🇰🇷 韓國형법 제257조(상해, 존속상해)+ 제259조(상해치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 第 234 条之 1(致人死亡情形)
🇩🇪 德國StGB § 223(Körperverletzung)+ § 226(Schwere Körperverletzung)+ § 227(Körperverletzung mit Todesfolge)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s 222-7 à 222-13(violences ayant entraîné la mort sans intention de la donner / mutilation / ITT)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11.1(Assault)+ § 210.3(Manslaughter for unintentional death from assaul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