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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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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Ⅱ、(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狀態犯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甲毆打乙,乙逃跑時不慎掉入坑洞因而右腳截肢。實務認為: 1. 不適用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2.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1)條件理論:甲的行為是導致乙受重傷的必要條件,因此存在因果關係,但不表示甲一定應對乙的重傷負責。 (2)客觀歸責理論:判斷甲是否應負責需考量預見可能性及避免可能性。甲毆打乙成立傷害罪(刑法第277條),但對於乙因逃跑掉入坑洞而重傷,則因果關係重大偏離,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缺乏常態關連性,不具客觀歸責。故不成立刑278。 (3)甲應成立第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因根據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理論,乙的逃跑行為及掉入坑洞的受傷是甲毆打行為的合理可預見後果。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傷害人之身體(身體本身)或健康(身體狀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剪掉指甲或頭髮是否算傷害結果? 🔵身體完整性說:✅ 🔵生理機能障礙說(部分實務):❌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wenchi9359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277第2項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犯) §277第1項(基礎;故意)+§276過失致死(重結果;過失)
erondiar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傷害身體及傷害健康為傷害罪的擇一結果要素。 一、傷害身體係以不當行為對身體 完整性產生顯非輕微的不利影 響。 二、傷害健康係對身體產生偏離通 常狀態的負面影響。
sportyman0801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行為人雖然完成行為,但是結果卻不能構成、發生任何傷害,自然不能按本條罪刑罰之。 1. 障礙未遂之未了未遂 2. 處罰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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