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278 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未遂亦罰。
Q · 重傷罪和普通傷害差在哪?刑度差多少?
重傷罪 5 年起跳,普通傷害最高 5 年,差距三倍
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罰;致死則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對照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最高 5 年有期徒刑,兩者刑度差距三倍以上。實務攻防核心在主觀犯意:你打人時想造成「教訓」還是「毀人」,法官會從工具、打擊部位、現場言語推斷。
普通傷害和重傷之間,隔著一個讓很多人震驚的距離:五年起跳,最高十二年,而且未遂也罰。什麼叫「重傷」?不是你主觀覺得嚴重,是刑法第 10 條定義的那張清單:毀敗一眼或兩眼視能、毀敗一耳或兩耳聽能、毀敗語能味能嗅能、毀敗一肢以上機能、毀敗生殖機能,或其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只要你動手時的意圖是要造成這種等級的傷害,不管有沒有打成,起刑就是五年。而如果真的打死了,原本和普通傷害致死同樣七年起跳,108 年修法後拉高到十年起跳甚至無期徒刑,因為立法者認為:你一開始就想讓他殘廢,和只想教訓一下失手打死,道德可責性完全不同。這條是很多傷害案件裡,檢察官和律師攻防的真正戰場:你的主觀到底是「教訓」還是「毀人」。
刑法第 278 條為重傷罪規範條文,建立三層處罰:使人受重傷處 5-12 年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重傷定義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款六款類型認定(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味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其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
刑法第 10 條第 4 款列出六種類型,核心判斷是「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且「重大不治或難治」。斷一隻手指通常不算,因為整隻手的機能未必毀敗;但如果是慣用手的拇指失去功能影響抓握,就有可能被認定。視力從 1.0 掉到 0.1、聽力單耳全失、毀容造成嚴重心理創傷,都曾被法院認定為重傷。內行人提示:傷勢穩定後六個月再做正式鑑定最準確。
會,而且起訴率很高。重傷罪有未遂犯處罰(第三項),只要客觀上能證明你的動作意圖造成重傷(例如朝頭頸部揮刀、言語中有毀容威脅),沒打到照樣五年起跳。法官會從工具種類、打擊部位、當場言語、事前準備等綜合判斷主觀意圖。內行人提示:律師在這類案件的主戰場是「主觀意圖降格」,把重傷故意辯護成普通傷害故意。
刑法第 278 條規範使人受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未遂亦罰。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款六款: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味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
主觀犯意不同。重傷罪要求重傷故意,刑度 5 年起跳;普通傷害故意僅最高 5 年,且重傷罪未遂亦罰。
重傷致死為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普通傷害致死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2019 年修法拉開差距反映主觀犯意可責性差異。
本罪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主動偵辦。被害人立即送醫、保全證據、報警即可,無需另寫告訴狀。
從工具種類(刀/磚頭/硫酸)、打擊部位(頭頸/臉)、施暴力道、現場言語(毀容威脅)綜合判斷,被告自承非必要。
刑事案件律師費約 15-30 萬起跳,本罪刑度高建議分審級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可申請扶助律師。
傷勢穩定後(約 6 個月)由醫療機構或法醫研究所依刑法第 10 條六款定義評估,鑑定報告為主要認定依據。
殺人未遂(刑法 271)依殺人罪減輕,仍可能高於重傷既遂。差別在主觀是「殺人故意」或「重傷故意」,法官從工具、部位、力道綜合判斷。
重傷罪要重傷故意 5 年起跳,過失致重傷(刑法 284)最高 3 年。差別在主觀故意或過失,刑度差三倍以上。
| scenario | subjective_intent | penalty | attempt_punishable | victim_complaint_required |
|---|---|---|---|---|
| 普通傷害(刑法 277) | 傷害故意(想讓對方痛)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以下罰金 | 未遂不罰 | 告訴乃論 |
| 重傷罪(刑法 278 第一項) | 重傷故意(想造成毀敗機能等) |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遂亦罰(第三項) | 非告訴乃論 |
| 重傷致死(刑法 278 第二項) | 重傷故意 + 死亡結果可預見(加重結果犯) |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結果犯無未遂概念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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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原第二項之法定刑與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相同,惟本項係以重傷害之故意傷害他人而造成死亡結果,行為人主觀犯意與普通傷害有別,若法定刑相同,顯然輕重失衡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修正第二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與傷害致死罪有所區別。 三、第三項未修正。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原第二項之法定刑與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相同,惟本項係以重傷害之故意傷害他人而造成死亡結果,行為人主觀犯意與普通傷害有別,若法定刑相同,顯然輕重失衡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修正第二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與傷害致死罪有所區別。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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