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8 條
- 1.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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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78 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未遂亦罰。
Q · 重傷罪和普通傷害差在哪?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罰;致死則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對照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最高 5 年有期徒刑,兩者刑度差距三倍以上。實務攻防核心在主觀犯意:你打人時想造成「教訓」還是「毀人」,法官會從工具、打擊部位、現場言語推斷。
白話解讀
普通傷害和重傷之間,隔著一個讓很多人震驚的距離:五年起跳,最高十二年,而且未遂也罰。什麼叫「重傷」?不是你主觀覺得嚴重,是刑法第 10 條定義的那張清單:毀敗一眼或兩眼視能、毀敗一耳或兩耳聽能、毀敗語能味能嗅能、毀敗一肢以上機能、毀敗生殖機能,或其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只要你動手時的意圖是要造成這種等級的傷害,不管有沒有打成,起刑就是五年。而如果真的打死了,原本和普通傷害致死同樣七年起跳,108 年修法後拉高到十年起跳甚至無期徒刑,因為立法者認為:你一開始就想讓他殘廢,和只想教訓一下失手打死,道德可責性完全不同。這條是很多傷害案件裡,檢察官和律師攻防的真正戰場:你的主觀到底是「教訓」還是「毀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78 條為重傷罪規範條文,建立三層處罰:使人受重傷處 5-12 年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重傷定義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款六款類型認定(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味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其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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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程度的傷算「重傷」?斷一隻手指算嗎?▾
刑法第 10 條第 4 款列出六種類型,核心判斷是「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且「重大不治或難治」。斷一隻手指通常不算,因為整隻手的機能未必毀敗;但如果是慣用手的拇指失去功能影響抓握,就有可能被認定。視力從 1.0 掉到 0.1、聽力單耳全失、毀容造成嚴重心理創傷,都曾被法院認定為重傷。內行人提示:傷勢穩定後六個月再做正式鑑定最準確。
Q2拿刀砍人但沒砍到,會被告重傷未遂嗎?▾
會,而且起訴率很高。重傷罪有未遂犯處罰(第三項),只要客觀上能證明你的動作意圖造成重傷(例如朝頭頸部揮刀、言語中有毀容威脅),沒打到照樣五年起跳。法官會從工具種類、打擊部位、當場言語、事前準備等綜合判斷主觀意圖。內行人提示:律師在這類案件的主戰場是「主觀意圖降格」,把重傷故意辯護成普通傷害故意。
Q3重傷罪是什麼?刑度多重?▾
刑法第 278 條規範使人受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未遂亦罰。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Q4什麼程度算重傷?▾
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款六款: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味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
Q5重傷罪和普通傷害差在哪?▾
主觀犯意不同。重傷罪要求重傷故意,刑度 5 年起跳;普通傷害故意僅最高 5 年,且重傷罪未遂亦罰。
Q6重傷致死和普通傷害致死差在哪?▾
重傷致死為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普通傷害致死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2019 年修法拉開差距反映主觀犯意可責性差異。
Q7重傷罪怎麼告?▾
本罪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主動偵辦。被害人立即送醫、保全證據、報警即可,無需另寫告訴狀。
Q8怎麼證明對方有重傷故意?▾
從工具種類(刀/磚頭/硫酸)、打擊部位(頭頸/臉)、施暴力道、現場言語(毀容威脅)綜合判斷,被告自承非必要。
Q9重傷罪請律師多少錢?▾
刑事案件律師費約 15-30 萬起跳,本罪刑度高建議分審級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可申請扶助律師。
Q10怎麼鑑定是否達重傷?▾
傷勢穩定後(約 6 個月)由醫療機構或法醫研究所依刑法第 10 條六款定義評估,鑑定報告為主要認定依據。
Q11重傷罪 vs 殺人未遂哪個重?▾
殺人未遂(刑法 271)依殺人罪減輕,仍可能高於重傷既遂。差別在主觀是「殺人故意」或「重傷故意」,法官從工具、部位、力道綜合判斷。
Q12重傷罪 vs 過失致重傷差在哪?▾
重傷罪要重傷故意 5 年起跳,過失致重傷(刑法 284)最高 3 年。差別在主觀故意或過失,刑度差三倍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subjective_intent | penalty | attempt_punishable | victim_complaint_required |
|---|---|---|---|---|
| 普通傷害(刑法 277) | 傷害故意(想讓對方痛)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以下罰金 | 未遂不罰 | 告訴乃論 |
| 重傷罪(刑法 278 第一項) | 重傷故意(想造成毀敗機能等) |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遂亦罰(第三項) | 非告訴乃論 |
| 重傷致死(刑法 278 第二項) | 重傷故意 + 死亡結果可預見(加重結果犯) |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結果犯無未遂概念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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