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8 條
- 1.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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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78 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未遂亦罰。
Q · 重傷罪和普通傷害差在哪?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罰;致死則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對照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最高 5 年有期徒刑,兩者刑度差距三倍以上。實務攻防核心在主觀犯意:你打人時想造成「教訓」還是「毀人」,法官會從工具、打擊部位、現場言語推斷。
白話解讀
普通傷害和重傷之間,隔著一個讓很多人震驚的距離:五年起跳,最高十二年,而且未遂也罰。什麼叫「重傷」?不是你主觀覺得嚴重,是刑法第 10 條定義的那張清單:毀敗一眼或兩眼視能、毀敗一耳或兩耳聽能、毀敗語能味能嗅能、毀敗一肢以上機能、毀敗生殖機能,或其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只要你動手時的意圖是要造成這種等級的傷害,不管有沒有打成,起刑就是五年。而如果真的打死了,原本和普通傷害致死同樣七年起跳,108 年修法後拉高到十年起跳甚至無期徒刑,因為立法者認為:你一開始就想讓他殘廢,和只想教訓一下失手打死,道德可責性完全不同。這條是很多傷害案件裡,檢察官和律師攻防的真正戰場:你的主觀到底是「教訓」還是「毀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78 條為重傷罪規範條文,建立三層處罰:使人受重傷處 5-12 年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重傷定義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款六款類型認定(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味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其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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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傷罪怎麼判刑?▾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未遂亦罰
Q2什麼程度算重傷?▾
依刑法第 10 條六款定義,視聽語味嗅、肢體、生殖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
Q3重傷罪和普通傷害差在哪?▾
主觀犯意不同,重傷故意刑度三倍起跳,未遂也罰
Q4潑硫酸算重傷罪嗎?▾
客觀危險性極高,實務多認定具重傷故意,沒潑到也成立未遂
Q5拿磚頭砸頭算重傷罪嗎?▾
依工具及部位實務常認定具重傷故意,視結果及主觀證據判斷
Q6重傷罪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主動偵辦,無告訴期限
Q7重傷罪追訴時效多久?▾
第一項 20 年,致死第二項 30 年,自犯罪完成日起算
Q8重傷罪可以和解嗎?▾
可,但和解非撤告事由,僅作量刑減輕考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subjective_intent | penalty | attempt_punishable | victim_complaint_required |
|---|---|---|---|---|
| 普通傷害(刑法 277) | 傷害故意(想讓對方痛)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以下罰金 | 未遂不罰 | 告訴乃論 |
| 重傷罪(刑法 278 第一項) | 重傷故意(想造成毀敗機能等) |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遂亦罰(第三項) | 非告訴乃論 |
| 重傷致死(刑法 278 第二項) | 重傷故意 + 死亡結果可預見(加重結果犯) |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結果犯無未遂概念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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