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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使人受「重傷」(10 4)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7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yang76830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重傷故意,而為重傷行為,造成重傷結果者,始構成重傷罪;若只造成輕傷結果者,則成立重傷罪的未遂犯。
chaichai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非告訴乃論!
veronica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普通傷害不罰未遂;重傷害有罰未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