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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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278條第二項 加重結果犯
aimer477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實務見解:重傷之標準,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狀態」為準,而非以傷害最初檢驗狀況為準。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使人受「重傷」(10 4)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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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yang76830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重傷故意,而為重傷行為,造成重傷結果者,始構成重傷罪;若只造成輕傷結果者,則成立重傷罪的未遂犯。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非告訴乃論!
veronica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普通傷害不罰未遂;重傷害有罰未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