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傷害或重傷罪者刑度減輕至二年以下,致死者降為五年以下。
Q · 當場看到不義動手揍對方,會被判刑嗎?
會。但刑度從五年降到兩年以下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傷害罪(第 277 條)或重傷罪(第 278 條)者,可從原五年以下降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從七年起跳降至五年以下。三個要件:當場、激於義憤、引發事由須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實務常因「不夠當場」「情緒不夠義憤」被駁回。
這條法律承認了一件事:人是情緒的動物。當你親眼看到你媽被推倒在地、你太太被性騷擾、你小孩在街上被打,那一刻血衝上腦,你出手了。法律不會放過你,但會給你一個實質的折扣:從傷害罪的五年以下降到兩年以下,從致死的七年起跳降到五年以下。門檻很嚴:必須是「當場」(不能事後埋伏報復)、必須是「激於義憤」(不是私怨算帳)、而且引發你情緒的那件事本身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這三個字每一個都是陷阱。實務上最常被駁回的理由是「不夠當場」(隔了一小時再回來打)或「情緒不夠義憤」(其實是私人恩怨)。這條是法律留給「在對的時刻、為對的理由而失控」的人的一扇減刑窗口,但窗戶很小。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為傷害罪章中的義憤傷害減刑條款,建立三要件減輕事由:行為人需在「當場」即時反應、情緒須為「激於義憤」(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所激發),且犯罪行為對應第 277 條傷害罪或第 278 條重傷罪,符合者刑度顯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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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即使是義憤傷害,仍然構成犯罪,只是刑度較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要適用本條,你必須證明三件事:當場看到、對方的行為客觀上引起公憤、你的情緒是即時爆發而非事後報復。另外要評估是否適用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那是完全免責,比本條更有利。內行人提示:初犯加上義憤情節,實務上有很高機率獲得緩刑,不會真的入監服刑。
不能。本條最核心的要件就是「當場」,必須是你親眼看到不義行為的當下立即反應。事後才得知消息再去找人,即使情緒再激動,法院也不會認定為義憤傷害,會以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起訴,刑度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這是實務上被告最常落空的主張。正確的做法是事後透過法律途徑(報警、提告)處理,不要親自動手。
刑法 279 條為當場目擊不義行為情緒爆發而傷人者所設的減刑窄門,承認人性情緒時刻的法律地位。
親眼目睹不義行為的時空緊接性內反應,不限秒數但以「義憤情緒未消失」為斷,事後報復不算。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公憤的不義行為所激發的情緒爆發,純私怨債務糾紛感情糾紛不構成。
義憤傷害(279)對應傷害結果,刑度二年以下;義憤殺人(273)對應殺人結果,刑度七年以下,是不同條文不同罪名。
第一時間警詢清楚陳述目擊事件 + 情緒反應 + 動手時間差;尋找現場目擊證人;提供監視器影像。
委任律師居中協調,準備醫療費收據與精神慰撫金提案;和解金通常 20-100 萬不等,視傷勢與經濟狀況。
刑事案件無裁判費,律師費 6-15 萬起跳;附帶民事訴訟也免裁判費。
初犯 + 積極和解 + 取得被害人原諒 + 自白認罪,三年以下宣告刑可宣告緩刑。
正當防衛完全免責(刑法 23),義憤傷害只是減刑。優先主張正當防衛,落空才退守義憤傷害。
普通傷害(277)五年以下,義憤傷害(279)兩年以下;致死從七年起跳降為五年以下。
| 比較項目 | 義憤傷害(279) | 普通傷害(277) | 正當防衛(23) |
|---|---|---|---|
| 刑度上限 | 2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完全免責 |
| 致死刑度 | 5 年以下 |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完全免責 |
| 成立難度 | 中(三要件嚴格) | 低(一般情況) | 高(需現在不法侵害) |
| 適用情境 | 當場目擊不義出手 | 一般傷害 | 對自己或他人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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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原條文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配合修正罰金為二十萬元以下。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配合修正罰金為二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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