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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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傷害或重傷罪者刑度減輕至二年以下,致死者降為五年以下。
Q · 當場看到不義動手揍對方,會被判刑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傷害罪(第 277 條)或重傷罪(第 278 條)者,可從原五年以下降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從七年起跳降至五年以下。三個要件:當場、激於義憤、引發事由須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實務常因「不夠當場」「情緒不夠義憤」被駁回。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承認了一件事:人是情緒的動物。當你親眼看到你媽被推倒在地、你太太被性騷擾、你小孩在街上被打,那一刻血衝上腦,你出手了。法律不會放過你,但會給你一個實質的折扣:從傷害罪的五年以下降到兩年以下,從致死的七年起跳降到五年以下。門檻很嚴:必須是「當場」(不能事後埋伏報復)、必須是「激於義憤」(不是私怨算帳)、而且引發你情緒的那件事本身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這三個字每一個都是陷阱。實務上最常被駁回的理由是「不夠當場」(隔了一小時再回來打)或「情緒不夠義憤」(其實是私人恩怨)。這條是法律留給「在對的時刻、為對的理由而失控」的人的一扇減刑窗口,但窗戶很小。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為傷害罪章中的義憤傷害減刑條款,建立三要件減輕事由:行為人需在「當場」即時反應、情緒須為「激於義憤」(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所激發),且犯罪行為對應第 277 條傷害罪或第 278 條重傷罪,符合者刑度顯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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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義憤傷害是什麼?▾
刑法 279 條為當場因不義行為情緒爆發而傷人者所設的減刑規範。
Q2義憤傷害刑度多重?▾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死降為五年以下。
Q3義憤傷害三要件是什麼?▾
當場、激於義憤、犯第 277 或 278 條之罪。
Q4事後報復可以主張義憤嗎?▾
不能。「當場」是核心要件,事後報復不算。
Q5義憤傷害可以緩刑嗎?▾
初犯加義憤情節,實務上有相當機率獲得緩刑。
Q6義憤傷害和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完全免責(刑法 23),義憤傷害只是減刑。
Q7私人恩怨可以算義憤嗎?▾
不能。義憤是客觀標準,純私怨不構成。
Q8義憤傷害告訴期限多久?▾
適用 277 條時為告訴乃論 6 個月內;致重傷或致死則非告訴乃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義憤傷害(279) | 普通傷害(277) | 正當防衛(23) |
|---|---|---|---|
| 刑度上限 | 2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完全免責 |
| 致死刑度 | 5 年以下 |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完全免責 |
| 成立難度 | 中(三要件嚴格) | 低(一般情況) | 高(需現在不法侵害) |
| 適用情境 | 當場目擊不義出手 | 一般傷害 | 對自己或他人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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