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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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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傷害或重傷罪者刑度減輕至二年以下,致死者降為五年以下。

Q · 當場看到不義動手揍對方,會被判刑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傷害罪(第 277 條)或重傷罪(第 278 條)者,可從原五年以下降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從七年起跳降至五年以下。三個要件:當場、激於義憤、引發事由須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實務常因「不夠當場」「情緒不夠義憤」被駁回。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承認了一件事:人是情緒的動物。當你親眼看到你媽被推倒在地、你太太被性騷擾、你小孩在街上被打,那一刻血衝上腦,你出手了。法律不會放過你,但會給你一個實質的折扣:從傷害罪的五年以下降到兩年以下,從致死的七年起跳降到五年以下。門檻很嚴:必須是「當場」(不能事後埋伏報復)、必須是「激於義憤」(不是私怨算帳)、而且引發你情緒的那件事本身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這三個字每一個都是陷阱。實務上最常被駁回的理由是「不夠當場」(隔了一小時再回來打)或「情緒不夠義憤」(其實是私人恩怨)。這條是法律留給「在對的時刻、為對的理由而失控」的人的一扇減刑窗口,但窗戶很小。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為傷害罪章中的義憤傷害減刑條款,建立三要件減輕事由:行為人需在「當場」即時反應、情緒須為「激於義憤」(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所激發),且犯罪行為對應第 277 條傷害罪或第 278 條重傷罪,符合者刑度顯著減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義憤傷害是什麼?

刑法 279 條為當場因不義行為情緒爆發而傷人者所設的減刑規範。

Q2義憤傷害刑度多重?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死降為五年以下。

Q3義憤傷害三要件是什麼?

當場、激於義憤、犯第 277 或 278 條之罪。

Q4事後報復可以主張義憤嗎?

不能。「當場」是核心要件,事後報復不算。

Q5義憤傷害可以緩刑嗎?

初犯加義憤情節,實務上有相當機率獲得緩刑。

Q6義憤傷害和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完全免責(刑法 23),義憤傷害只是減刑。

Q7私人恩怨可以算義憤嗎?

不能。義憤是客觀標準,純私怨不構成。

Q8義憤傷害告訴期限多久?

適用 277 條時為告訴乃論 6 個月內;致重傷或致死則非告訴乃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義憤傷害(279)普通傷害(277)正當防衛(23)
刑度上限2 年以下5 年以下完全免責
致死刑度5 年以下7 年以上有期徒刑完全免責
成立難度中(三要件嚴格)低(一般情況)高(需現在不法侵害)
適用情境當場目擊不義出手一般傷害對自己或他人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36 条過剰防衛 / 第 66 条酌量減軽(無義憤傷害專條,依量刑酌定)
🇰🇷 韓國형법 제55조 작량감경 / 제21조 정당방위(無義憤傷害專條)
🇨🇳 中國刑法第 20 条正当防卫 / 第 63 条酌定减轻(無義憤傷害專條)
🇩🇪 德國StGB § 213 Minder schwerer Fall des Totschlags(情緒性殺人減輕,最接近義憤概念)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2-19 et 122-5(正当防衛 + 量刑酌定)
🇺🇸 美國Voluntary manslaughter doctrine(heat of passion / adequate pro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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