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重點摘要刑法第 280 條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傷害或重傷害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為非告訴乃論。
Q · 對父母動手會比一般傷害判得重嗎?
會,刑度直接加重二分之一
依刑法第 280 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犯第 277 條普通傷害或第 278 條重傷害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普通傷害最高 5 年加重後變最高 7.5 年;重傷害 5-12 年加重後變 7.5-18 年。本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父母原諒、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起訴,僅影響量刑。
你跟爸媽吵架,一時衝動推了他們一把、打了一下,在法律眼中這不是普通的傷害案。刑法把「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你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往上那條線)動手,視為比一般傷害更嚴重的事,刑度直接加重二分之一。一般傷害最高五年,對父母動手最高變七年半;重傷害原本是五到十二年,對父母犯變七年半到十八年。很多人以為「自己家的事」警察不會管、檢察官會放水,剛好相反: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爸媽事後哭著說「不要告我兒子」,檢察官照樣可以起訴,因為法律要保護的不只是那個挨打的父母,是整個社會對「孝」這條底線的共識。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推一下」「打一下」跟「造成傷害」的界線,比你想的近很多。臉紅了、手臂瘀青了、眼鏡摔壞導致擦傷,都已經成傷。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0 條為傷害罪章之加重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血緣或合法收養之尊親屬)犯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或第 278 條重傷害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反映立法者對家庭倫理之特別保護,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原諒不影響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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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這條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查起訴,父母的意願影響的是量刑而非成立。很多家暴案的被告以為「跟爸媽和好就沒事」,結果偵查庭傳票照來。實務上的內行人提示:既然擋不住偵辦,父母的書面原諒和完整和解書是你唯一能影響結果的槓桿,這會直接反映在緩刑和量刑上。
養父母只要是合法收養(戶政有登記),民法上視同直系血親,這條加重適用。繼父母如果沒有正式收養程序只是媽媽再婚的對象,法律上不是你的直系血親,對他動手走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不加重。實務上的內行人提示:這個區別在實務上是關鍵防禦點,第一件事就是調戶籍謄本確認收養關係。
法定刑是天花板,不是地板。實務上初犯、情節輕微、取得父母原諒、有正當原因(長期家暴反擊、長照壓力),都是往下拉的因素。普通傷害加重後最重 7 年半,但實際判決緩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少見。實務上的內行人提示:「成立犯罪」和「判多重」是兩件事,前者決定你有沒有前科,後者決定你坐不坐牢,兩關都要打。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犯傷害或重傷害罪的加重規定,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血緣上往上一代以上的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合法收養的養父母依民法 1077 條視同直系血親,未經正式收養的繼父母不包含。
刑法 280 是刑事責任條款(國家追訴),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民事保護機制(保護令)。同一事件可同時觸發兩者,並行進行。
立法者反映華人社會「孝」的特殊法律保護,1935 年制定至今未修。日本同類條文已於 1995 年廢除,台灣與韓國為東亞唯二保留國家。
警方受理 → 檢察官主動偵查(非告訴乃論)→ 起訴 → 法院審理 → 量刑(取決於和解、悔意、情節)→ 緩刑可能性視刑度而定。
經有罪判決確定即留前科。即使緩刑期間未撤銷,前科紀錄仍在;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塗銷(刑法第 76 條緩刑效力)。
驗傷單(最關鍵)、現場照片、監視器、目擊證人、113 通報紀錄、社工訪視紀錄、就醫紀錄。長照壓力情境另需照顧紀錄。
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與刑事程序並行,不需等刑案結束。
對象差別:280 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277 針對一般人。刑度差別:280 在 277 基礎上加重二分之一。告訴乃論差別:280 是非告訴乃論,277 是告訴乃論。
| scenario | applicable_article | penalty_range | prosecution_type |
|---|---|---|---|
| 對父母動手造成瘀青擦傷 | 刑法 280 條準用 277 條(加重普通傷害) | 加重後最高 7 年 6 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非告訴乃論 |
| 對父母動手造成失明、肢體殘廢等重傷 | 刑法 280 條準用 278 條(加重重傷害) | 加重後 7 年 6 月以上有期徒刑(致死則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 | 非告訴乃論 |
| 對父母推擠但未造成傷害 | 刑法 281 條(對尊親屬施強暴未成傷)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 |
| 對繼父動手造成傷害(未經合法收養) | 刑法 277 條(普通傷害)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 |
| 因父母長期家暴後反擊傷害父母 | 刑法 280 條 + 第 23 條正當防衛/第 59 條酌減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須個案判斷)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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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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