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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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