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

快速跳轉
  1. 1.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5.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 6.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7.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範單純持有毒品罪,依毒品級別與純質淨重設定刑度階梯,純質淨重達門檻者加重處罰。

Q · 被搜到持有毒品會判多重?

看級別與純質淨重,達門檻就跳級加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基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純質淨重達十公克以上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級基本刑二年以下,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加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三、四級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才成立刑罰。刑度落在哪一階,關鍵在送鑑定後的純質淨重,而非新聞報導的查獲毛重。

白話解讀

毒品的「重量」在新聞和法庭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數字。新聞說「警查獲30公克毒品咖啡包」,那是整包的毛重。法律上計算刑度看的是「純質淨重」,也就是把咖啡粉、香料、添加物全部扣掉之後,「純毒品成分」的重量。一包30公克的毒品咖啡包,純質淨重可能只有0.3公克。差一百倍。這條法律就是用「純質淨重」當尺,把持有毒品分成幾個刑度階梯:持有第一級毒品的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從原本「3年以下」直接跳到「1年以上7年以下」並可併科100萬罰金。第二級毒品的門檻是20公克。第三、四級也有對應門檻(5公克)。多數人聽到「持有毒品」想到的是新聞裡那一大袋的畫面,其實刑度落在哪個區間,要看純質淨重是否跨過門檻。理解這個技術概念,你才能看懂毒品案件背後的真實刑度結構。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為單純持有毒品之處罰規範,依毒品級別(第一至第四級)與純質淨重門檻設定刑度階梯,並另就持有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器具設罰,建立台灣持有型毒品犯罪的量刑基礎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新聞說查獲多少毒品,那個重量是不是判刑的依據?

不是。新聞通常報的是查獲總重量,包含包裝、添加物、稀釋劑。判刑用的是純質淨重,要送鑑定機關檢驗純毒品成分。例如毒品咖啡包30公克,純質淨重可能只有0.3公克,差一百倍。律師接到毒品案第一件事就是看鑑定報告的純質淨重,這個數字直接決定刑度級距,新聞報的數字參考價值很低。

Q2「自用」跟「意圖販賣」差在哪裡?

差很多。自用走第11條持有罪最重7年;意圖販賣走第5條最重無期徒刑加罰金。法院判斷關鍵是持有數量、有沒有分裝、有沒有電子秤、有沒有買賣紀錄。千萬不要把毒品分裝成小包,一旦有分裝痕跡,要爭取「自用」會非常困難。

Q3別人寄包裹給我,裡面是毒品,我會被告嗎?

可能會。海關和警方查獲毒品包裹後,第一個約談的就是收件地址登記人。你必須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能提供寄件人是誰、為什麼寄、有沒有事前溝通紀錄,會大大降低被起訴風險。若完全不認識寄件人,立刻主動報警自清,會讓你從嫌犯變線報人;被動等警察找上門,舉證壓力會大很多。

Q4持有毒品會被關嗎?

視級別與純質淨重而定,第一、二級達加重門檻最重可至七年,第三四級未達五公克走行政罰。

Q5純質淨重是什麼?

扣除包裝、添加物、稀釋劑後的純毒品成分重量,是刑度級距的唯一認定基準,須送鑑定。

Q6毒品分幾級?門檻各是多少?

分四級,第一級加重門檻10公克、第二級20公克、第三四級5公克,級別與重量共同決定刑度。

Q7持有跟施用、意圖販賣差在哪?

持有走第11條、施用走第10條、意圖販賣走第5條,三者刑度與構成要件各不相同。

Q8被搜到持有毒品該怎麼辦?

立即委任律師、要求送鑑定純質淨重、保全不知情證據,避免簽署自白書喪失抗辯空間。

Q9持有毒品刑度怎麼判斷?

先確認毒品級別,再看鑑定純質淨重是否達門檻,跨門檻即跳級加重。

Q10怎麼主張是自用不是販賣?

提出無分裝袋、無電子秤、無買賣紀錄,並配合驗尿證明施用習慣支持自用。

Q11代收包裹被牽連怎麼自清?

保留寄件人聯絡與對話紀錄,主動報警自清,並聲請指紋DNA鑑定排除接觸內部。

Q12持有 vs 意圖販賣哪個重?

意圖販賣(§5)遠重於單純持有(§11),分裝、電子秤、買賣紀錄是分流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use_possessionintent_to_selluse
適用條文第11條(持有)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10條(施用)
最重刑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判準純質淨重門檻分裝、電子秤、買賣紀錄驗尿陽性、施用事證

self_use_possession

適用條文
第11條(持有)
最重刑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判準
純質淨重門檻

intent_to_sell

適用條文
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
最重刑度
無期徒刑
關鍵判準
分裝、電子秤、買賣紀錄

use

適用條文
第10條(施用)
最重刑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判準
驗尿陽性、施用事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覚醒剤取締法第41条の2(覚醒剤の所持)/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第64条の2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60조(소지 등 금지 위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德國Betäubungsmittelgesetz (BtMG) § 29 Abs. 1 Nr. 3(Besitz)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37(transport, détention de stupéfiants)
美國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21 U.S.C. § 844(simple posses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6

(0440527 制定)

犯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煙毒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0810703 修正)

犯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煙毒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配合第五條及第九條項次變更。

(0861030 全文修正)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刑法,酌予降低本條法定刑。   三、持有罌粟種子罪改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

(0920606 全文修正)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例對於持有、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施用笫三、四級毒品之器具者,均未科以刑事罰,第三項規定,「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並未明定何級毒品,除造成實務適用困擾外,對於法律之適用,亦有輕重失衡之慮,爰予修正明定「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實務上,單純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間常難以區別判斷,如僅因主觀意圖不同而適用不同構成要件,致刑責有重大差距,實有失衡平,爰增列第四項,規定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其一定數量之標準,則由行政院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0980505 修正)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1217 修正)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為符實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項,提高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上開毒品器具者之罰金刑。   二、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三、依近年來毒品查緝情形顯示,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其他混合之新興毒品有增加之趨勢,且將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例如咖啡包、糖果包之情形日益增加,以原規定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須達二十公克以上,依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每次施用毒品重量約為零點二公克至零點四公克,或每包咖啡包含毒品量約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須持有將近百包者,始構成犯罪,原標準過高,造成查緝之困難,而不利毒品之防制,爰修正第五項及第六項,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修正降低為五公克以上,以符實需,另為符合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刑相當性,爰參考本條相關持有毒品之刑度,將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刑度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名詞
  • 第一級毒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第三級毒品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0440527 制定)

犯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煙毒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0810703 修正)

配合第五條及第九條項次變更。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刑法,酌予降低本條法定刑。   三、持有罌粟種子罪改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例對於持有、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施用笫三、四級毒品之器具者,均未科以刑事罰,第三項規定,「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並未明定何級毒品,除造成實務適用困擾外,對於法律之適用,亦有輕重失衡之慮,爰予修正明定「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實務上,單純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間常難以區別判斷,如僅因主觀意圖不同而適用不同構成要件,致刑責有重大差距,實有失衡平,爰增列第四項,規定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其一定數量之標準,則由行政院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098050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1217 修正)

一、為符實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項,提高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上開毒品器具者之罰金刑。   二、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三、依近年來毒品查緝情形顯示,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其他混合之新興毒品有增加之趨勢,且將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例如咖啡包、糖果包之情形日益增加,以原規定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須達二十公克以上,依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每次施用毒品重量約為零點二公克至零點四公克,或每包咖啡包含毒品量約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須持有將近百包者,始構成犯罪,原標準過高,造成查緝之困難,而不利毒品之防制,爰修正第五項及第六項,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修正降低為五公克以上,以符實需,另為符合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刑相當性,爰參考本條相關持有毒品之刑度,將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刑度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