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 1.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2.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3.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5.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6.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7.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範單純持有毒品罪,依毒品級別與純質淨重設定刑度階梯,純質淨重達門檻者加重處罰。
Q · 被搜到持有毒品會判多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基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純質淨重達十公克以上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級基本刑二年以下,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加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三、四級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才成立刑罰。刑度落在哪一階,關鍵在送鑑定後的純質淨重,而非新聞報導的查獲毛重。
白話解讀
毒品的「重量」在新聞和法庭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數字。新聞說「警查獲30公克毒品咖啡包」,那是整包的毛重。法律上計算刑度看的是「純質淨重」,也就是把咖啡粉、香料、添加物全部扣掉之後,「純毒品成分」的重量。一包30公克的毒品咖啡包,純質淨重可能只有0.3公克。差一百倍。這條法律就是用「純質淨重」當尺,把持有毒品分成幾個刑度階梯:持有第一級毒品的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從原本「3年以下」直接跳到「1年以上7年以下」並可併科100萬罰金。第二級毒品的門檻是20公克。第三、四級也有對應門檻(5公克)。多數人聽到「持有毒品」想到的是新聞裡那一大袋的畫面,其實刑度落在哪個區間,要看純質淨重是否跨過門檻。理解這個技術概念,你才能看懂毒品案件背後的真實刑度結構。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為單純持有毒品之處罰規範,依毒品級別(第一至第四級)與純質淨重門檻設定刑度階梯,並另就持有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器具設罰,建立台灣持有型毒品犯罪的量刑基礎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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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聞說查獲多少毒品,那個重量是不是判刑的依據?▾
不是。新聞通常報的是查獲總重量,包含包裝、添加物、稀釋劑。判刑用的是純質淨重,要送鑑定機關檢驗純毒品成分。例如毒品咖啡包30公克,純質淨重可能只有0.3公克,差一百倍。律師接到毒品案第一件事就是看鑑定報告的純質淨重,這個數字直接決定刑度級距,新聞報的數字參考價值很低。
Q2「自用」跟「意圖販賣」差在哪裡?▾
差很多。自用走第11條持有罪最重7年;意圖販賣走第5條最重無期徒刑加罰金。法院判斷關鍵是持有數量、有沒有分裝、有沒有電子秤、有沒有買賣紀錄。千萬不要把毒品分裝成小包,一旦有分裝痕跡,要爭取「自用」會非常困難。
Q3別人寄包裹給我,裡面是毒品,我會被告嗎?▾
可能會。海關和警方查獲毒品包裹後,第一個約談的就是收件地址登記人。你必須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能提供寄件人是誰、為什麼寄、有沒有事前溝通紀錄,會大大降低被起訴風險。若完全不認識寄件人,立刻主動報警自清,會讓你從嫌犯變線報人;被動等警察找上門,舉證壓力會大很多。
Q4持有毒品會被關嗎?▾
視級別與純質淨重而定,第一、二級達加重門檻最重可至七年,第三四級未達五公克走行政罰。
Q5純質淨重是什麼?▾
扣除包裝、添加物、稀釋劑後的純毒品成分重量,是刑度級距的唯一認定基準,須送鑑定。
Q6毒品分幾級?門檻各是多少?▾
分四級,第一級加重門檻10公克、第二級20公克、第三四級5公克,級別與重量共同決定刑度。
Q7持有跟施用、意圖販賣差在哪?▾
持有走第11條、施用走第10條、意圖販賣走第5條,三者刑度與構成要件各不相同。
Q8被搜到持有毒品該怎麼辦?▾
立即委任律師、要求送鑑定純質淨重、保全不知情證據,避免簽署自白書喪失抗辯空間。
Q9持有毒品刑度怎麼判斷?▾
先確認毒品級別,再看鑑定純質淨重是否達門檻,跨門檻即跳級加重。
Q10怎麼主張是自用不是販賣?▾
提出無分裝袋、無電子秤、無買賣紀錄,並配合驗尿證明施用習慣支持自用。
Q11代收包裹被牽連怎麼自清?▾
保留寄件人聯絡與對話紀錄,主動報警自清,並聲請指紋DNA鑑定排除接觸內部。
Q12持有 vs 意圖販賣哪個重?▾
意圖販賣(§5)遠重於單純持有(§11),分裝、電子秤、買賣紀錄是分流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use_possession | intent_to_sell | use |
|---|---|---|---|
| 適用條文 | 第11條(持有) | 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 | 第10條(施用) |
| 最重刑度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關鍵判準 | 純質淨重門檻 | 分裝、電子秤、買賣紀錄 | 驗尿陽性、施用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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