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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