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2.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3.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4.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