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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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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
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
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
罰金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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