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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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