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2 條
- 1.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3.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規範栽種毒品罪,種罌粟、古柯最重無期徒刑,種大麻處五年以上,自用且情節輕微者降為一年以上。
Q · 在自家陽台種一棵大麻自己抽會被關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栽種罌粟、古柯刑度更重,最重無期徒刑。民國111年新增第三項,若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罪且情節輕微,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爭取情節輕微,數量少、未收成、未販售、有戒癮意願是關鍵判準,且第一次警詢就要說清楚。
白話解讀
在民國111年之前,臺灣對栽種毒品的處罰是「一刀切」:種一棵大麻自己用,跟種一片大麻要販售,刑度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院釋字第790號做出了關鍵判決:這種一刀切違憲,違反罪刑均衡原則。立法院隨後在民國111年4月修法,新增了第三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最低刑度降到1年,上限7年。注意這個變化的精細度:法律仍然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栽種毒品(罌粟、古柯刑度更重,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但承認「自己種一棵自用」與「商業化大規模種植」在罪責上有本質差別。這條的核心仍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所以如果你能證明完全沒有「製造毒品的意圖」(例如種觀賞用的罌粟花),理論上不構成本罪。但實務上這個抗辯非常難成立,因為法院通常推定種子發芽就有製造意圖。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為栽種毒品罪,處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的行為。栽種罌粟、古柯最重處無期徒刑,栽種大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民國111年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0號,增訂第三項,對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減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反映從一律重刑到罪刑相當的政策轉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自己家陽台種一盆大麻自己抽,會怎樣?▾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基本刑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111年新增第三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降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情節輕微,數量、未販售、未收成、戒癮意願都會被綜合評價。第三項是2022年才生效的新規定,務必確認律師熟悉釋字790號與111年修法後的實務見解。
Q2種子是合法買的,種出來不知道是大麻可以抗辯嗎?▾
極難抗辯。法院實務通常認為一般成年人應有辨識能力,特別是大麻幼苗特徵明顯。除非能提供強力證據證明被欺騙,否則『不知情』抗辯成立機率很低。購買種子的對話紀錄、賣家身分、價格是否明顯偏低,都是判斷你『是否應知』的重要因素;價格不合理偏高常被解讀為應知是違禁品。
Q3111年釋字790號修法前被判刑的人能申請再審嗎?▾
理論上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因為釋字790號宣告原本一刀切的規定違憲。但實務上各案情況不同,結果差異很大。若原判決刑期已過大半或執行完畢,聲請實益有限;若仍在執行中且情節符合自用、輕微描述,律師多會建議聲請。聲請時點很關鍵,越早越好,建議第一時間找熟悉憲法訴訟的律師評估。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是什麼?▾
規範栽種毒品罪,處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的行為,是毒品供應鏈最源頭的重罪。
Q5什麼是栽種毒品罪的『情節輕微』?▾
綜合栽種數量少、未收成、未販售、純供自用、有戒癮意願等因素判斷的減刑要件,僅適用栽種大麻第二項。
Q6『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是什麼意思?▾
栽種須以製造毒品為目的,實務上推定種子發芽即有製造意圖,純觀賞抗辯極難成立。
Q7司法院釋字第790號是什麼?▾
2019年大法官宣告栽種大麻一律處五年以上、未設情節輕微調整機制違憲,促成111年修法。
Q8種大麻被抓到怎麼辦?▾
保全證據 → 行使緘默權不簽自白書 → 委任熟悉釋字790號的律師 → 主張情節輕微,必要時評估警方到場前自首。
Q9栽種毒品罪刑度怎麼算?▾
看栽種對象:罌粟、古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大麻五年以上;自用情節輕微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遂依既遂罰之。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情節輕微?▾
提出栽種數量少(個位數株)、未收成、未販售痕跡、純自用、驗尿與戒癮意願等佐證,第一次警詢就要講清楚。
Q11釋字790號修法前的舊案怎麼聲請救濟?▾
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越早越好;若刑期已執行大半實益有限,建議第一時間找憲法訴訟律師評估。
Q12種大麻 vs 持有大麻差在哪?▾
栽種依第 12 條五年以上重罪且種子發芽即成立;單純持有依第 11 條刑度低很多,兩者是不同犯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栽種對象 | 基本刑度 | 罰金上限 | 自用情節輕微 |
|---|---|---|---|
| 罌粟、古柯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七百萬元以下 | 第三項僅適用大麻,罌粟、古柯不適用 |
| 大麻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五百萬元以下 | 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
| 未遂犯 | 依既遂規定處罰(第 4 項) | 同各該項 | 得依未遂減輕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