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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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規範栽種毒品罪,種罌粟、古柯最重無期徒刑,種大麻處五年以上,自用且情節輕微者降為一年以上。
Q · 在自家陽台種一棵大麻自己抽會被關嗎?
會,最重五年;自用且情節輕微可降到一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栽種罌粟、古柯刑度更重,最重無期徒刑。民國111年新增第三項,若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罪且情節輕微,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爭取情節輕微,數量少、未收成、未販售、有戒癮意願是關鍵判準,且第一次警詢就要說清楚。
白話解讀
在民國111年之前,臺灣對栽種毒品的處罰是「一刀切」:種一棵大麻自己用,跟種一片大麻要販售,刑度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院釋字第790號做出了關鍵判決:這種一刀切違憲,違反罪刑均衡原則。立法院隨後在民國111年4月修法,新增了第三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最低刑度降到1年,上限7年。注意這個變化的精細度:法律仍然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栽種毒品(罌粟、古柯刑度更重,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但承認「自己種一棵自用」與「商業化大規模種植」在罪責上有本質差別。這條的核心仍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所以如果你能證明完全沒有「製造毒品的意圖」(例如種觀賞用的罌粟花),理論上不構成本罪。但實務上這個抗辯非常難成立,因為法院通常推定種子發芽就有製造意圖。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為栽種毒品罪,處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的行為。栽種罌粟、古柯最重處無期徒刑,栽種大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民國111年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0號,增訂第三項,對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減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反映從一律重刑到罪刑相當的政策轉向。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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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自己家陽台種一盆大麻自己抽,會怎樣?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基本刑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111年新增第三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降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情節輕微,數量、未販售、未收成、戒癮意願都會被綜合評價。第三項是2022年才生效的新規定,務必確認律師熟悉釋字790號與111年修法後的實務見解。
Q2種子是合法買的,種出來不知道是大麻可以抗辯嗎?
極難抗辯。法院實務通常認為一般成年人應有辨識能力,特別是大麻幼苗特徵明顯。除非能提供強力證據證明被欺騙,否則『不知情』抗辯成立機率很低。購買種子的對話紀錄、賣家身分、價格是否明顯偏低,都是判斷你『是否應知』的重要因素;價格不合理偏高常被解讀為應知是違禁品。
Q3111年釋字790號修法前被判刑的人能申請再審嗎?
理論上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因為釋字790號宣告原本一刀切的規定違憲。但實務上各案情況不同,結果差異很大。若原判決刑期已過大半或執行完畢,聲請實益有限;若仍在執行中且情節符合自用、輕微描述,律師多會建議聲請。聲請時點很關鍵,越早越好,建議第一時間找熟悉憲法訴訟的律師評估。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是什麼?
規範栽種毒品罪,處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的行為,是毒品供應鏈最源頭的重罪。
Q5什麼是栽種毒品罪的『情節輕微』?
綜合栽種數量少、未收成、未販售、純供自用、有戒癮意願等因素判斷的減刑要件,僅適用栽種大麻第二項。
Q6『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是什麼意思?
栽種須以製造毒品為目的,實務上推定種子發芽即有製造意圖,純觀賞抗辯極難成立。
Q7司法院釋字第790號是什麼?
2019年大法官宣告栽種大麻一律處五年以上、未設情節輕微調整機制違憲,促成111年修法。
Q8種大麻被抓到怎麼辦?
保全證據 → 行使緘默權不簽自白書 → 委任熟悉釋字790號的律師 → 主張情節輕微,必要時評估警方到場前自首。
Q9栽種毒品罪刑度怎麼算?
看栽種對象:罌粟、古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大麻五年以上;自用情節輕微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遂依既遂罰之。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情節輕微?
提出栽種數量少(個位數株)、未收成、未販售痕跡、純自用、驗尿與戒癮意願等佐證,第一次警詢就要講清楚。
Q11釋字790號修法前的舊案怎麼聲請救濟?
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越早越好;若刑期已執行大半實益有限,建議第一時間找憲法訴訟律師評估。
Q12種大麻 vs 持有大麻差在哪?
栽種依第 12 條五年以上重罪且種子發芽即成立;單純持有依第 11 條刑度低很多,兩者是不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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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栽種對象 | 基本刑度 | 罰金上限 | 自用情節輕微 |
|---|---|---|---|
| 罌粟、古柯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七百萬元以下 | 第三項僅適用大麻,罌粟、古柯不適用 |
| 大麻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五百萬元以下 | 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
| 未遂犯 | 依既遂規定處罰(第 4 項) | 同各該項 | 得依未遂減輕 |
基本刑度
- 罌粟、古柯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大麻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未遂犯
- 依既遂規定處罰(第 4 項)
罰金上限
- 罌粟、古柯
- 七百萬元以下
- 大麻
- 五百萬元以下
- 未遂犯
- 同各該項
自用情節輕微
- 罌粟、古柯
- 第三項僅適用大麻,罌粟、古柯不適用
- 大麻
- 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 未遂犯
- 得依未遂減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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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440527 制定)
查獲之煙毒及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並應將其剩餘灰質或液汁全部消除。但煙毒合於製藥之用,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0810703 修正)
查獲之煙毒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並應將其剩餘灰質或液汁全部消除。但煙毒合於製藥之用,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吸用」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仿刑法修正草案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之規定,予以擴充,新增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古柯或大麻之處罰規定,庶可達防制毒品製造之階段功能,此外並斟酌第四項及第五條之法定刑,酌定其法定刑。
(0920606 全文修正)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110419 修正)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本條例對裁種大麻之行為一律依據第二項規定加以處罰,惟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者,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有過苛處罰之虞,且亦無足與為牟利而大量栽種大麻之犯行有所區別,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意旨,增訂第三項,對於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二項所定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 三、配合第三項之增訂,原第三項項次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意圖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查獲之煙毒及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並應將其剩餘灰質或液汁全部消除。但煙毒合於製藥之用,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吸用」修正為「施用」。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仿刑法修正草案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之規定,予以擴充,新增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古柯或大麻之處罰規定,庶可達防制毒品製造之階段功能,此外並斟酌第四項及第五條之法定刑,酌定其法定刑。
本條未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本條例對裁種大麻之行為一律依據第二項規定加以處罰,惟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者,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有過苛處罰之虞,且亦無足與為牟利而大量栽種大麻之犯行有所區別,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意旨,增訂第三項,對於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二項所定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 三、配合第三項之增訂,原第三項項次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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