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2

快速跳轉
  1. 1.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規範栽種毒品罪,種罌粟、古柯最重無期徒刑,種大麻處五年以上,自用且情節輕微者降為一年以上。

Q · 在自家陽台種一棵大麻自己抽會被關嗎?

會,最重五年;自用且情節輕微可降到一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栽種罌粟、古柯刑度更重,最重無期徒刑。民國111年新增第三項,若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罪且情節輕微,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爭取情節輕微,數量少、未收成、未販售、有戒癮意願是關鍵判準,且第一次警詢就要說清楚。

白話解讀

在民國111年之前,臺灣對栽種毒品的處罰是「一刀切」:種一棵大麻自己用,跟種一片大麻要販售,刑度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院釋字第790號做出了關鍵判決:這種一刀切違憲,違反罪刑均衡原則。立法院隨後在民國111年4月修法,新增了第三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最低刑度降到1年,上限7年。注意這個變化的精細度:法律仍然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栽種毒品(罌粟、古柯刑度更重,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但承認「自己種一棵自用」與「商業化大規模種植」在罪責上有本質差別。這條的核心仍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所以如果你能證明完全沒有「製造毒品的意圖」(例如種觀賞用的罌粟花),理論上不構成本罪。但實務上這個抗辯非常難成立,因為法院通常推定種子發芽就有製造意圖。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為栽種毒品罪,處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的行為。栽種罌粟、古柯最重處無期徒刑,栽種大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民國111年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0號,增訂第三項,對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減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反映從一律重刑到罪刑相當的政策轉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自己家陽台種一盆大麻自己抽,會怎樣?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基本刑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111年新增第三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降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情節輕微,數量、未販售、未收成、戒癮意願都會被綜合評價。第三項是2022年才生效的新規定,務必確認律師熟悉釋字790號與111年修法後的實務見解。

Q2種子是合法買的,種出來不知道是大麻可以抗辯嗎?

極難抗辯。法院實務通常認為一般成年人應有辨識能力,特別是大麻幼苗特徵明顯。除非能提供強力證據證明被欺騙,否則『不知情』抗辯成立機率很低。購買種子的對話紀錄、賣家身分、價格是否明顯偏低,都是判斷你『是否應知』的重要因素;價格不合理偏高常被解讀為應知是違禁品。

Q3111年釋字790號修法前被判刑的人能申請再審嗎?

理論上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因為釋字790號宣告原本一刀切的規定違憲。但實務上各案情況不同,結果差異很大。若原判決刑期已過大半或執行完畢,聲請實益有限;若仍在執行中且情節符合自用、輕微描述,律師多會建議聲請。聲請時點很關鍵,越早越好,建議第一時間找熟悉憲法訴訟的律師評估。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是什麼?

規範栽種毒品罪,處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的行為,是毒品供應鏈最源頭的重罪。

Q5什麼是栽種毒品罪的『情節輕微』?

綜合栽種數量少、未收成、未販售、純供自用、有戒癮意願等因素判斷的減刑要件,僅適用栽種大麻第二項。

Q6『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是什麼意思?

栽種須以製造毒品為目的,實務上推定種子發芽即有製造意圖,純觀賞抗辯極難成立。

Q7司法院釋字第790號是什麼?

2019年大法官宣告栽種大麻一律處五年以上、未設情節輕微調整機制違憲,促成111年修法。

Q8種大麻被抓到怎麼辦?

保全證據 → 行使緘默權不簽自白書 → 委任熟悉釋字790號的律師 → 主張情節輕微,必要時評估警方到場前自首。

Q9栽種毒品罪刑度怎麼算?

看栽種對象:罌粟、古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大麻五年以上;自用情節輕微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遂依既遂罰之。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情節輕微?

提出栽種數量少(個位數株)、未收成、未販售痕跡、純自用、驗尿與戒癮意願等佐證,第一次警詢就要講清楚。

Q11釋字790號修法前的舊案怎麼聲請救濟?

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越早越好;若刑期已執行大半實益有限,建議第一時間找憲法訴訟律師評估。

Q12種大麻 vs 持有大麻差在哪?

栽種依第 12 條五年以上重罪且種子發芽即成立;單純持有依第 11 條刑度低很多,兩者是不同犯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栽種對象基本刑度罰金上限自用情節輕微
罌粟、古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百萬元以下第三項僅適用大麻,罌粟、古柯不適用
大麻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百萬元以下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未遂犯依既遂規定處罰(第 4 項)同各該項得依未遂減輕

基本刑度

罌粟、古柯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麻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遂犯
依既遂規定處罰(第 4 項)

罰金上限

罌粟、古柯
七百萬元以下
大麻
五百萬元以下
未遂犯
同各該項

自用情節輕微

罌粟、古柯
第三項僅適用大麻,罌粟、古柯不適用
大麻
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未遂犯
得依未遂減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大麻取締法 第24条(大麻草の栽培罪)/あへん法(けしの栽培)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제61조(마약 원료식물 재배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德國Betäubungsmittelgesetz (BtMG) § 29 Abs. 1 Nr. 1(unerlaubter Anbau)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2-35/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3421-4(production de stupéfiants)
美國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21 U.S.C. § 841(manufacture,含大麻栽種)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440527 制定)

查獲之煙毒及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並應將其剩餘灰質或液汁全部消除。但煙毒合於製藥之用,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0810703 修正)

查獲之煙毒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並應將其剩餘灰質或液汁全部消除。但煙毒合於製藥之用,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吸用」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仿刑法修正草案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之規定,予以擴充,新增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古柯或大麻之處罰規定,庶可達防制毒品製造之階段功能,此外並斟酌第四項及第五條之法定刑,酌定其法定刑。

(0920606 全文修正)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110419 修正)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本條例對裁種大麻之行為一律依據第二項規定加以處罰,惟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者,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有過苛處罰之虞,且亦無足與為牟利而大量栽種大麻之犯行有所區別,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意旨,增訂第三項,對於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二項所定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   三、配合第三項之增訂,原第三項項次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意圖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440527 制定)

查獲之煙毒及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並應將其剩餘灰質或液汁全部消除。但煙毒合於製藥之用,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0810703 修正)

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吸用」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仿刑法修正草案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之規定,予以擴充,新增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古柯或大麻之處罰規定,庶可達防制毒品製造之階段功能,此外並斟酌第四項及第五條之法定刑,酌定其法定刑。

(09206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110419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本條例對裁種大麻之行為一律依據第二項規定加以處罰,惟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者,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有過苛處罰之虞,且亦無足與為牟利而大量栽種大麻之犯行有所區別,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意旨,增訂第三項,對於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二項所定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   三、配合第三項之增訂,原第三項項次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