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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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3 條處罰意圖供栽種而運輸、販賣罌粟、古柯、大麻種子者,種子非毒品但仍構成犯罪。
Q · 賣大麻種子說是「觀賞用」會犯法嗎?
會,只要被認定意圖供栽種就觸法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3 條,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罌粟、古柯種子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種子本身不是毒品,定罪關鍵是「意圖供栽種」這個主觀要件,而廣告文案、交易數量、對話紀錄都會被用來推論意圖,不需要你親口承認。
白話解讀
你以為毒品案件的紅線是「碰到粉末或藥丸」?這條法律告訴你,連「種子」都已經是刑事犯罪的開始。罌粟、古柯、大麻的種子本身不是毒品,但只要你是「打算讓人拿去種」而運輸或販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五十萬元罰金(大麻種子是二年以下加二十萬)就壓在你頭上。重點是「意圖供栽種」這五個字。你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賣大麻種子標榜「觀賞用」「收藏用」,買賣雙方心知肚明那是要種的,這個「心知肚明」在法庭上就是檢察官要證明的「意圖」。種子不是毒品,但運輸販賣種子的人,法律的眼光已經把你當成製毒鏈的最上游在處理。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3 條規範「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毒品原植物種子」之犯罪,客體為罌粟種子、古柯種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大麻種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意圖供栽種」為主觀構成要件,種子本身雖非毒品,但因屬製毒原植物來源,立法者將其運輸、販賣行為前移至刑事管制範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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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好奇買了大麻種子當收藏,沒有要種,這樣會被抓嗎?
單純持有沒有要種不會落入第 13 條,但會落到第 14 條第 4 項「持有大麻種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雖然刑度較輕,但仍是刑事犯罪會留前科。法庭上要證明「沒有要種」不容易,光是保留種子的方式(恆溫、避光、有發芽工具)就可能被推論為有栽種意圖,最安全的做法是不要碰。
Q2代購朋友託我帶大麻種子,被海關抓到我會怎樣?
海關查獲走私毒品種子,會被依第 13 條的「運輸」起訴,不論你知不知道、是不是替朋友帶。「不知情」可作為辯護理由但需要強而有力的證據。機場海關查獲後的黃金 24 小時是關鍵,不要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做任何陳述,特別不要急著澄清是朋友託帶,這可能反而坐實知情運輸。
Q3大麻種子 觀賞用 犯法嗎?
意圖供栽種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標榜觀賞用只是話術,不能阻卻犯罪成立。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意圖供栽種而運輸或販賣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的犯罪,把製毒源頭的種子前移至刑事管制範圍。
Q5什麼叫意圖供栽種之用?
行為人主觀上有將種子供作栽種毒品原植物的目的,是本罪核心主觀要件,可由廣告、金額、數量、對話紀錄推論。
Q6哪些種子受第 13 條管制?
罌粟種子、古柯種子(五年以下)與大麻種子(二年以下)三類,種子本身非毒品但屬製毒源頭。
Q7被查獲毒品種子怎麼辦?
保持緘默請律師到場、釐清角色(運輸/販賣/持有)、蒐集無栽種意圖證據,評估依第 17 條供出來源減刑。
Q8怎麼證明自己沒有栽種意圖?
保留購買用途說明、對話紀錄、品種辨識資料,並注意保存種子的方式不要呈現恆溫避光、有發芽工具等可被推論栽種意圖的狀態。
Q9種子案件怎麼減刑?
依第 17 條於偵查或審判中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越早講優惠越大。
Q10海關查到種子如何應對?
會被依運輸罪起訴,黃金 24 小時內不在沒有律師時做陳述,不要急著澄清是朋友託帶以免坐實知情運輸。
Q11第 13 條 vs 第 14 條差在哪?
第 13 條是運輸或販賣種子(意圖供栽種),第 14 條是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種子,刑度差一個級別。
Q12第 13 條 vs 第 12 條差在哪?
第 12 條是實際栽種原植物刑度最重(罌粟古柯無期或七年以上),第 13 條是運輸販賣種子刑度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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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第12條 | 第13條 | 第14條 |
|---|---|---|---|
| 規範行為 | 栽種罌粟、古柯、大麻 | 運輸或販賣種子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種子 |
| 客體 | 原植物本體 | 罌粟/古柯/大麻種子 | 罌粟/古柯/大麻種子 |
| 主觀要件 | 意圖供製造毒品 | 意圖供栽種 | 意圖販賣 |
| 代表刑度 | 無期或七年以上(罌粟古柯) | 五年以下/二年以下(大麻) | 三年以下/二年以下/一年以下 |
第12條
- 規範行為
- 栽種罌粟、古柯、大麻
- 客體
- 原植物本體
- 主觀要件
- 意圖供製造毒品
- 代表刑度
- 無期或七年以上(罌粟古柯)
第13條
- 規範行為
- 運輸或販賣種子
- 客體
- 罌粟/古柯/大麻種子
- 主觀要件
- 意圖供栽種
- 代表刑度
- 五年以下/二年以下(大麻)
第14條
- 規範行為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種子
- 客體
- 罌粟/古柯/大麻種子
- 主觀要件
- 意圖販賣
- 代表刑度
- 三年以下/二年以下/一年以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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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40527 制定)
犯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 前項沒收之財物,應解繳國庫,充肅清煙毒經費之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仿刑法修正草案第二百六十條之一之規定,除修正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販賣、運輸罌粟種子罪之構成要件,增列「意圖供栽種之用」之主觀犯意外,另增列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之處罰規定,庶達事先防制毒品製造之目的。此外,並斟酌相關法條之法定刑,酌定本條各罪之法定刑。
(0920606 全文修正)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犯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 前項沒收之財物,應解繳國庫,充肅清煙毒經費之用。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仿刑法修正草案第二百六十條之一之規定,除修正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販賣、運輸罌粟種子罪之構成要件,增列「意圖供栽種之用」之主觀犯意外,另增列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之處罰規定,庶達事先防制毒品製造之目的。此外,並斟酌相關法條之法定刑,酌定本條各罪之法定刑。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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