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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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規定,持有罌粟、古柯種子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大麻種子處一年以下,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則分別加重至三年、二年以下。
Q · 在台灣持有罌粟或大麻種子算犯罪嗎?
算。光是持有種子就成罪,不需吸食或栽種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單純持有罌粟、古柯種子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大麻種子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刑度分別加重至三年、二年以下。法院在意的是種子是否在你支配範圍內,烘焙、觀賞、伴手禮等用途都不構成免責。
白話解讀
你以為網購種子最大的風險是發芽率不好?這條法律會徹底改變你對『種子』這個字的警覺。罌粟種子和大麻種子在台灣不是普通商品,光是『持有』就構成犯罪,最重可判兩年。重點是:這條法律不在乎你買來幹嘛,你說是要烘焙、是長輩的觀賞盆栽、是國外朋友的伴手禮,這些理由通通不構成免責。法院唯一在意的是:種子在不在你的支配範圍內。如果再加上『意圖販賣』,刑度直接拉到三年。法律之所以從種子下手,邏輯很單純:種子能長出毒品來源植物,源頭斬斷比末端追緝省力得多。但這也意味著一個冷酷的副作用:很多被起訴的人,是真心以為自己只是買了一包烘焙原料。網購平台上賣家天天在賣,你天天看到,這個畫面會讓你誤以為它是合法商品。它不是。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為毒品種子持有與轉讓的處罰規定,將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大麻種子的持有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行為入罪化,以「種子類型」與「有無販賣意圖」區分四個層級的法定刑,屬源頭管制毒品來源植物的前置性犯罪。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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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網購的時候真的不知道是違法的,這樣也算犯罪嗎?
台灣毒品犯罪採故意犯模式,但『故意』指故意持有這個東西,不是故意違法。買的時候不知道法律禁止屬法律上的不知,依刑法第16條,除非是無法避免的不知,否則不能免責,實務上多作為量刑減輕因素而非無罪。完整保留網購紀錄、賣家描述、付款與跨境物流證明,是爭取緩起訴或減刑的關鍵。
Q2家裡發現有疑似罌粟種子,怎麼處理最安全?
千萬不要丟掉,丟棄後仍可能因曾持有被追究,還多了湮滅證據問題。最安全是直接送警局主動陳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自動舉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重點在『主動』,等警方上門就不算自首。送繳前把來源、入手時間、發現過程寫成書面一併交付,會是非意圖販賣、非自行栽種最有力的佐證。
Q3持有大麻種子和持有大麻成品的判刑差多少?
單純持有大麻種子最重一年;持有大麻成品依第11條可處更重之刑,刑度差距明顯。更關鍵的是種子一旦泡水、埋土或使用栽培土壤就構成栽種罪(第12條),刑度跳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斷崖式落差。被查獲種子若還沒種,應全力主張單純持有;一旦有栽種準備動作(盆器、土壤、燈具),罪名和刑度立刻改寫(請以現行法為準)。
Q4持有大麻種子會被判刑嗎?
會,依第 14 條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光持有就成罪,不需吸食或栽種。
Q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規範什麼?
規範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的持有與轉讓,依種子類型及有無販賣意圖區分四個刑度層級。
Q6什麼叫意圖販賣而持有?
持有時主觀具販賣目的,依數量、聊天紀錄、是否有具體買家等客觀情狀認定,刑度高於單純持有。
Q7持有種子和栽種毒品差在哪?
單純持有種子適用第 14 條;種子一旦泡水、埋土等栽種準備,升級為第 12 條栽種罪,刑度跳到五年以上。
Q8家裡發現疑似毒品種子怎麼辦?
勿丟棄 → 保全來源證據 → 寫書面說明 → 主動送警局陳報,依第 17 條可減免其刑。
Q9怎麼證明自己不是意圖販賣?
保留網購紀錄、賣家描述、付款與物流證明,主張少量自用或誤購,把刑度拉到單純持有的條項。
Q10被查獲種子第一時間該說什麼?
律師到場前對種子的所有權、支配關係、是否知情保持沉默,避免坐實故意持有的主觀要件。
Q11持有種子單純持有的罰金多少?
罌粟、古柯種子三萬元以下罰金;大麻種子一萬元以下罰金,另可併科有期徒刑或拘役。
Q12持有罌粟種子 vs 持有大麻種子刑度差多少?
罌粟、古柯種子單純持有最重二年;大麻種子最重一年,罌粟系列較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種子類型 | 單純持有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 |
|---|---|---|
| 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大麻種子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單純持有
- 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大麻種子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
- 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麻種子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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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440527 制定)
公務員、軍人犯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八條之罪者,處死刑。犯第五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罪者,依各該條規定從重處斷。 公務員、軍人包庇或圖利縱容他人犯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罪者,處死刑。縱放本條例之罪犯脫逃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軍人盜換或隱沒查獲之煙毒者,處死刑,盜換或隱沒查獲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令有調驗職務之人員,故為虛偽之鑑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者,其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但其財產價值不及應追徵價額時,應酌留其家屬必要之生活費。
(0810703 修正)
公務員、軍人犯第五條第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罪者,依各該條規定從重處斷。 公務員、軍人包庇或圖利縱容他人犯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縱放本條例之罪犯脫逃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軍人盜換或隱沒查獲之煙毒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盜換或隱沒查獲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令有調驗職務之人員,故為虛偽之鑑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第三項之罪者,其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扺償。但其財產價值不及應追徵價額時,應酌留其家屬必要之生活費。
立法理由一、為期刑度之均衡及考量對公務員及軍人應加重處罰之旨,將惟一死刑規定,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配合第五條項次之變更及前點之修正。 三、配合刑法修正案,將「吸用」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二項合併移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罌粟種子及及第十條第二項單純持有罌粟種子之行為固具可罰性,轉讓罌粟種子,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古柯種子、大麻種子及持有古柯種子、大麻種子等行為,亦具可罰性,爰增列相關之處罰規定,並規定適度之法定刑。
(0920606 全文修正)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意圖名詞
- 持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公務員、軍人犯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八條之罪者,處死刑。犯第五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罪者,依各該條規定從重處斷。 公務員、軍人包庇或圖利縱容他人犯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罪者,處死刑。縱放本條例之罪犯脫逃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軍人盜換或隱沒查獲之煙毒者,處死刑,盜換或隱沒查獲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令有調驗職務之人員,故為虛偽之鑑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者,其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但其財產價值不及應追徵價額時,應酌留其家屬必要之生活費。
一、為期刑度之均衡及考量對公務員及軍人應加重處罰之旨,將惟一死刑規定,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配合第五條項次之變更及前點之修正。 三、配合刑法修正案,將「吸用」修正為「施用」。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二項合併移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罌粟種子及及第十條第二項單純持有罌粟種子之行為固具可罰性,轉讓罌粟種子,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古柯種子、大麻種子及持有古柯種子、大麻種子等行為,亦具可罰性,爰增列相關之處罰規定,並規定適度之法定刑。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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