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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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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2.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對公務員涉毒加重處罰:假借職務販一級毒品死刑或無期徒刑,明知他人犯毒品罪而庇護處一到七年。

Q · 公務員涉毒會比一般人判更重嗎?

會,假借職務販一級毒品死刑或無期徒刑起跳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販賣第一級毒品(第4條第2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三千萬元罰金;其餘毒品罪加重二分之一。第2項:公務員明知他人犯毒品罪而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你心裡可能有個假設:抓毒的人不會販毒,海關不會放毒過關,警察不會跟毒梟分贓。這條法律告訴你,立法者完全不相信這個假設。它不只罰公務員,它特別為「公務員犯毒品罪」設計了一套加重邏輯:假借職務之便販賣一級毒品,直接死刑或無期徒刑起跳,無期徒刑還可以併科三千萬罰金。其他毒品罪通通加重二分之一。更冷的是第二項:你只是「明知他人犯毒品罪」就庇護不抓,一到七年有期徒刑。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訊息:在毒品防制這個戰場上,最危險的不是毒販,是穿著制服掩護毒販的人。法律用最重的火力對準自己人,因為它知道一個被內部攻破的防線比沒有防線更糟。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為公務員涉毒的加重規範,分兩項:第一項對「假借職務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毒品罪的公務員加重至死刑、無期徒刑或加重二分之一;第二項對「明知他人犯毒品罪而予以庇護」的公務員,獨立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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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拿了錢放毒品過關,跟一般民眾販毒比起來差多少?

差非常多。一般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已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本條第一項在公務員假借職務時,無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罰金,其他級別毒品罪直接加重二分之一。辯護核心通常是攻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件是否成立,推翻它刑度會掉一大截。

Q2我是基層員警,發現學長疑似涉毒但不敢講,這樣我有事嗎?

要看『明知』的程度。第二項要求明知他人犯毒品罪而予以庇護,重點在『明知』加『庇護』。只是懷疑、沒積極幫忙掩飾通常不構成;但若親見親聞又用職務方法幫對方躲調查就會踩到。庇護包括積極作為(通風報信)與消極不作為(該查不查)。實務上向廉政署或政風做正式檢舉,是切割責任最有效的動作。

Q3一般民眾涉毒和公務員涉毒,新聞上判決常常不一樣,原因是什麼?

因為適用條文不同。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毒品罪適用本條,刑度天花板拉到死刑、無期徒刑加併科罰金;一般民眾適用第四條到第十四條。本條第一項是站在第四條的肩膀上再往上墊。法院量刑會看假借職務的程度、對防制體系的破壞程度、是否有共犯結構這幾個因素。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是什麼?

專罰公務員涉毒的加重規定,假借職務販一級毒品死刑或無期徒刑,明知庇護處一到七年。

Q5什麼叫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公務員利用職務賦予的權力、可接觸的機會或可運用的方法犯罪,認定相當寬,不限於下命令。

Q6第15條的庇護是什麼意思?

明知他人犯毒品罪而以積極通風報信或消極該查不查的方式掩護,不需收受任何好處。

Q7第15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公務員自己假借職務犯毒品罪(加重至死刑);第二項是公務員庇護他人犯毒品罪(一到七年)。

Q8公務員涉毒被查,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委任熟悉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先不做任何筆錄,評估自首時機。

Q9公務員涉毒自首能減多少刑?

在偵查機關掌握具體證據前自首,依刑法第62條刑度可大幅減輕,時機過了就回不去。

Q10發現同事涉毒該向誰檢舉?

向廉政署或調查局擇一檢舉,效果遠大於向同單位反映,避免線索被庇護網絡攔截。

Q11怎麼證明公務員是假借職務?

通聯紀錄、金流、監視器、職務接觸對象與資訊的關聯;要件被推翻刑度會掉一大檔。

Q12第15條 vs 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哪個重?

公務員假借職務收賄放行毒品可能同時觸犯兩者,法院從重處斷,本條第一項死刑門檻通常較重,實務多以本條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刑法第349條第2款(緝毒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毒品犯罪從重處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440527 制定)

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08610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各該條項規定之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公務員、軍人犯本條例規定之罪,應加重其刑者,應限於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者,以免失之過嚴,爰仿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將第一項中之「公務員、軍人」等字,修正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引用之法條,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之修正而修正。又該項前段除維持原規定之法定刑外並增訂得併科罰金之規定,而後段則將原「依各該條規定從重處斷」修正為「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期更具體、明瞭。   三、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文仿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作文字修正,至該項後段及第三項、第四項均刪除,因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已有處罰規定,以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妥,爰予刪除。   四、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已移列併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

(0920606 全文修正)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條例增列第四級毒品之處罰,修正第一項增列有關第四級毒品部分之處罰。   二、揆諸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一號解釋之意旨,第二項有關「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各該條項規定之刑」之規定,亦有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致有罪刑未臻相當之虞,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爰參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修正之。

(1081217 修正)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提高罰金刑,爰修正第一項,相應提高罰金刑。   二、第二項未修正。

(0440527 制定)

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公務員、軍人犯本條例規定之罪,應加重其刑者,應限於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者,以免失之過嚴,爰仿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將第一項中之「公務員、軍人」等字,修正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引用之法條,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之修正而修正。又該項前段除維持原規定之法定刑外並增訂得併科罰金之規定,而後段則將原「依各該條規定從重處斷」修正為「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期更具體、明瞭。   三、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文仿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作文字修正,至該項後段及第三項、第四項均刪除,因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已有處罰規定,以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妥,爰予刪除。   四、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已移列併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配合本條例增列第四級毒品之處罰,修正第一項增列有關第四級毒品部分之處罰。   二、揆諸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一號解釋之意旨,第二項有關「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各該條項規定之刑」之規定,亦有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致有罪刑未臻相當之虞,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爰參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修正之。

(1081217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提高罰金刑,爰修正第一項,相應提高罰金刑。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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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5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