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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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VI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數量標準)。
🥣立法理由:
實務上,無償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其所生之危害及影響並不亞於運輸或販賣毒品,如僅因其構成要件不同,刑責即有重大差距,實有失衡平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數量標準2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數量標準第 2 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
行為人轉讓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甲 基安非他命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7年以下+得併科5千萬以下罰金)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 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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