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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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範無償轉讓毒品罪,依級別處刑:一級一至七年、二級六月至五年,達一定數量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Q · 把毒品分給朋友、沒收錢,會有事嗎?
會。沒收錢仍成立轉讓毒品罪,刑度僅次於販賣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無償轉讓」毒品就成立轉讓罪,與有沒有收錢無關,重點是毒品持有支配權從你手上移轉到他人。轉讓第一級毒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且未遂亦罰、達一定數量再加重二分之一。刑度遠重於單純施用(第二級施用最重三年),只比販賣罪低一級。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一起在房間裡吸大麻,他抽完了問你要一點,你把自己手上的分一點給他,沒有收錢。你以為這頂多是「一起吸毒」,跟販毒差很遠。錯了,差非常遠,但跟你想的方向相反:你剛剛犯的是「轉讓毒品罪」,不是單純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自己吸的最重三年;但「分」給朋友,就算分文未收,你的刑度直接跳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還要加罰七十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更狠,分一點給朋友就是一年起跳的有期徒刑。如果你「分」的量超過行政院公告的一定標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有附表),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法律對「轉讓」這個動作的定義是「無償移轉持有」,重點不在你有沒有賺錢,而在毒品從你手上到了別人手上。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為轉讓毒品罪規範,將「無償移轉毒品持有」獨立成罪,依毒品級別(一至四級)課以輕重不同之自由刑與罰金,並設未遂犯處罰及達一定數量加重二分之一規定,填補「販賣罪」與「施用罪」之間的處罰空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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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朋友家把自己的毒品分他一點一起吸,這算轉讓嗎?
看你怎麼分。若是『我給你一份你拿去用』,毒品支配權移到他手上,成立轉讓;若是『大家湊錢買一包一起吸』,實務上較接近共同施用,律師可爭取退到施用罪,刑度差很多。警詢筆錄上『我分他一點』與『我們一起吸』是兩句完全不同的話。
Q2如果只是把毒品放在桌上沒交給對方,最後對方自己拿走,我有罪嗎?
有。轉讓核心是『持有支配權的移轉』,不需要實體交付動作。把東西放在他能拿到的地方、明知他會去拿,即成立轉讓;若他還沒拿走你就被抓,第五項未遂犯規定亦可套用。
Q3『達一定數量加重二分之一』的數量到底是多少?
依行政院訂定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分量標準:第一級淨重5公克以上、第二級1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20公克以上即加重(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律師會檢查鑑驗報告淨重是否真的超標,因毒品常與其他物質混合,純度與淨重有爭執空間。
Q4分毒品給朋友沒收錢會怎樣?
成立轉讓毒品罪。無償移轉就構成,與收不收錢無關,一級最重七年、二級最重五年。
Q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是什麼?
規範無償轉讓毒品的刑責,依毒品級別輕重課刑,未遂亦罰、量大加重二分之一。
Q6什麼叫『無償轉讓』?
未收對價而移轉毒品持有支配權,重點在毒品從你手上到了別人手上,不在有無獲利。
Q7轉讓毒品的『一定數量』是什麼意思?
行政院公告的加重分量標準,逾標準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一級淨重5公克以上。
Q8被以轉讓毒品罪偵辦該怎麼辦?
警詢勿隨口承認『我分他一點』、行使緘默權、委任毒品案件律師,釐清是轉讓還是共同施用。
Q9轉讓毒品怎麼爭取減刑?
依第17條偵審中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查獲他人可減刑;配合戒癮治療為量刑有利因子。
Q10怎麼證明是『共同施用』而不是轉讓?
從金流與持有支配權切入,主張大家湊錢共買共吸、毒品未移轉於特定一人。
Q11轉讓毒品罪會被關多久?
一級一至七年、二級六月至五年、三級三年以下、四級一年以下,量大加重二分之一。
Q12轉讓毒品 vs 販賣毒品差在哪?
差在營利意圖。無償是轉讓、營利是販賣,販賣刑度重很多;檢方查無金流常退而起訴轉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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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440527 制定)
意圖營利,設所供人吸用毒品或鴉片或為人施打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810703 修正)
意圖營利,設所供人施用毒品或鴉片或為人施用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吸用」、「施打」均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0920606 全文修正)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於第四項增訂轉讓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四、在實務上,無償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其所生之危害及影響並不亞於運輸或販賣毒品,如僅因其構成要件不同,刑責即有重大差距,實有失衡平,爰增列第六項,規定轉讓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其一定數量之標準,則由行政院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 第一級毒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 第三級毒品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意圖營利,設所供人吸用毒品或鴉片或為人施打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吸用」、「施打」均修正為「施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於第四項增訂轉讓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四、在實務上,無償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其所生之危害及影響並不亞於運輸或販賣毒品,如僅因其構成要件不同,刑責即有重大差距,實有失衡平,爰增列第六項,規定轉讓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其一定數量之標準,則由行政院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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