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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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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 6.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範無償轉讓毒品罪,依級別處刑:一級一至七年、二級六月至五年,達一定數量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Q · 把毒品分給朋友、沒收錢,會有事嗎?

會。沒收錢仍成立轉讓毒品罪,刑度僅次於販賣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無償轉讓」毒品就成立轉讓罪,與有沒有收錢無關,重點是毒品持有支配權從你手上移轉到他人。轉讓第一級毒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且未遂亦罰、達一定數量再加重二分之一。刑度遠重於單純施用(第二級施用最重三年),只比販賣罪低一級。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一起在房間裡吸大麻,他抽完了問你要一點,你把自己手上的分一點給他,沒有收錢。你以為這頂多是「一起吸毒」,跟販毒差很遠。錯了,差非常遠,但跟你想的方向相反:你剛剛犯的是「轉讓毒品罪」,不是單純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自己吸的最重三年;但「分」給朋友,就算分文未收,你的刑度直接跳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還要加罰七十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更狠,分一點給朋友就是一年起跳的有期徒刑。如果你「分」的量超過行政院公告的一定標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有附表),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法律對「轉讓」這個動作的定義是「無償移轉持有」,重點不在你有沒有賺錢,而在毒品從你手上到了別人手上。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為轉讓毒品罪規範,將「無償移轉毒品持有」獨立成罪,依毒品級別(一至四級)課以輕重不同之自由刑與罰金,並設未遂犯處罰及達一定數量加重二分之一規定,填補「販賣罪」與「施用罪」之間的處罰空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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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朋友家把自己的毒品分他一點一起吸,這算轉讓嗎?

看你怎麼分。若是『我給你一份你拿去用』,毒品支配權移到他手上,成立轉讓;若是『大家湊錢買一包一起吸』,實務上較接近共同施用,律師可爭取退到施用罪,刑度差很多。警詢筆錄上『我分他一點』與『我們一起吸』是兩句完全不同的話。

Q2如果只是把毒品放在桌上沒交給對方,最後對方自己拿走,我有罪嗎?

有。轉讓核心是『持有支配權的移轉』,不需要實體交付動作。把東西放在他能拿到的地方、明知他會去拿,即成立轉讓;若他還沒拿走你就被抓,第五項未遂犯規定亦可套用。

Q3『達一定數量加重二分之一』的數量到底是多少?

依行政院訂定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分量標準:第一級淨重5公克以上、第二級1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20公克以上即加重(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律師會檢查鑑驗報告淨重是否真的超標,因毒品常與其他物質混合,純度與淨重有爭執空間。

Q4分毒品給朋友沒收錢會怎樣?

成立轉讓毒品罪。無償移轉就構成,與收不收錢無關,一級最重七年、二級最重五年。

Q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是什麼?

規範無償轉讓毒品的刑責,依毒品級別輕重課刑,未遂亦罰、量大加重二分之一。

Q6什麼叫『無償轉讓』?

未收對價而移轉毒品持有支配權,重點在毒品從你手上到了別人手上,不在有無獲利。

Q7轉讓毒品的『一定數量』是什麼意思?

行政院公告的加重分量標準,逾標準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一級淨重5公克以上。

Q8被以轉讓毒品罪偵辦該怎麼辦?

警詢勿隨口承認『我分他一點』、行使緘默權、委任毒品案件律師,釐清是轉讓還是共同施用。

Q9轉讓毒品怎麼爭取減刑?

依第17條偵審中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查獲他人可減刑;配合戒癮治療為量刑有利因子。

Q10怎麼證明是『共同施用』而不是轉讓?

從金流與持有支配權切入,主張大家湊錢共買共吸、毒品未移轉於特定一人。

Q11轉讓毒品罪會被關多久?

一級一至七年、二級六月至五年、三級三年以下、四級一年以下,量大加重二分之一。

Q12轉讓毒品 vs 販賣毒品差在哪?

差在營利意圖。無償是轉讓、營利是販賣,販賣刑度重很多;檢方查無金流常退而起訴轉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覚醒剤取締法第41条の2、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第64条の3等(讓渡罪;日本多以毒品種類分別立法,無償讓渡併入處罰)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3·4조 및 제58~60조(양도 처벌;未單獨切分無償)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贩卖、运输毒品罪)/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無償給予通常以贩卖或非法持有評價,未單獨設『無償轉讓』罪
德國Betäubungsmittelgesetz (BtMG) § 29 Abs. 1 Nr. 1(unentgeltliche Abgabe 亦涵蓋,最接近台灣無償轉讓)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2-37 /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5132-8(cession ou offre de stupéfiants,cession 含無償)
美國21 U.S.C. § 841(a)(1)(distribution;美國 distribution 定義含無對價移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440527 制定)

意圖營利,設所供人吸用毒品或鴉片或為人施打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810703 修正)

意圖營利,設所供人施用毒品或鴉片或為人施用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吸用」、「施打」均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0920606 全文修正)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於第四項增訂轉讓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四、在實務上,無償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其所生之危害及影響並不亞於運輸或販賣毒品,如僅因其構成要件不同,刑責即有重大差距,實有失衡平,爰增列第六項,規定轉讓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其一定數量之標準,則由行政院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 第一級毒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 第三級毒品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0440527 制定)

意圖營利,設所供人吸用毒品或鴉片或為人施打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810703 修正)

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吸用」、「施打」均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於第四項增訂轉讓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四、在實務上,無償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其所生之危害及影響並不亞於運輸或販賣毒品,如僅因其構成要件不同,刑責即有重大差距,實有失衡平,爰增列第六項,規定轉讓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其一定數量之標準,則由行政院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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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規定:「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