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處罰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依第一至第四級毒品分級論罪,刑度高於自行施用,且未遂犯亦罰。
Q · 勸別人吸毒、但對方拒絕了,這樣也算犯罪嗎?
算,本條未遂犯也處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第五項,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的未遂犯也要處罰。只要開口引誘、使對方產生施用動機,不論對方是否真的施用、是否真的交付毒品,犯罪即已著手。實務認定關鍵在「引誘行為是否足以使原無施用意願者產生意願」,而非結果是否發生。
白話解讀
毒品犯罪有一條看不見的層級。自己施用是一個層級,賣給別人是另一個,但介於兩者之間還有一條最容易被忽略的線:光是「勸別人試試」,就已經跨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世界了。本條處罰的不是販賣、不是強迫,是「引誘」這個介於勸說和誘惑之間的行為。你沒給對方錢的好處,沒拿刀威脅,只是用言語和情境讓對方產生「想要試試看」的念頭。法律認為這個行為的可惡程度,跟轉讓毒品同一個位階。為什麼?因為被引誘的人本來不打算碰,是你把他從旁觀者拉進來的。第一級毒品引誘最重十年;連未遂都罰,意思是只要你開口、對方拒絕,這件事還沒真的發生你就已經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為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的處罰規範,依被引誘施用之毒品級別(第一級至第四級)分四項設定刑度,並於第五項明定未遂犯亦罰。本罪處罰的是「使他人產生施用動機」的散播行為,而非毒品的實際交付,刑度高於自行施用毒品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派對勸朋友「試一下」,朋友拒絕了,這樣也算犯罪嗎?
是的。本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只要你開口引誘,不管對方有沒有真的去用,就已構成犯罪。實務認定「引誘」的標準是你的言語或行為有沒有讓對方產生想施用毒品的動機。內行人提示:未遂犯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可減輕其刑,但仍會留前科;偵查階段自首或供出毒品來源協助查獲(本條例第 17 條),是少數能大幅減刑的途徑。
Q2如果朋友本來就有意願吸毒,我只是介紹他認識管道,這算引誘還是別的罪?
看你做了什麼。光是告訴他哪裡買得到,可能成立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不是引誘;但若你主動勸他試試、且對方原本沒這意願,就構成引誘罪。實務關鍵在「動機是誰起的」。內行人提示:引誘罪要求被引誘者本來沒有施用意願,若對方有吸毒前科或事證顯示已有意願,可能轉為較輕的轉讓罪(第 8 條),這個區別刑度差很大。
Q3如果引誘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刑度會更重嗎?
會。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本條例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屬必加重事由。對未成年人引誘第一級毒品施用,本來最重十年,加重後最重可達十五年。內行人提示:成年人認定以行為時為準;若被引誘對象謊報年齡,能否主張錯誤,要看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這是辯護策略的關鍵爭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是什麼罪?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處罰用言語情境使他人產生施用動機的散播行為,依毒品級別分四項論刑,第五項未遂犯亦罰。
Q5什麼叫「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以言語或情境讓一個原本沒有施用意願的人產生想試的念頭,不需實際交付毒品,動機是誰起的是關鍵。
Q6引誘罪的未遂犯是什麼意思?
已著手引誘但對方拒絕或未施用,依第五項仍處罰;得依刑法第 25 條減輕,但會留前科。
Q7引誘吸毒和刑法教唆罪差在哪?
本條是毒品防制的特別規定,優先於刑法第 29 條教唆罪適用,刑度與構成要件由本條例定。
Q8發現有人引誘他人吸毒怎麼處理?
先保全對話截圖、錄音、群組紀錄並要求平台留存,再向警方或地檢署告發;毒品犯罪非告訴乃論,任何人可告發。
Q9被指控引誘吸毒怎麼辦?
首次警詢前不就主動勸說細節自白也不湮滅證據,蒐集對方原有施用意願的事證,並評估自首與供出上游(第 17 條)減刑。
Q10引誘吸毒怎麼減刑?
依第 17 條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其他正犯共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依刑法第 62 條亦得減刑,時機在起訴前。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被引誘、原本沒意願?
靠對話脈絡、時間軸、被引誘者過往無施用紀錄等數位證據;舉證對方原有意願則是被告方的辯護重點。
Q12引誘罪 vs 轉讓毒品罪哪個重?
第一級毒品引誘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轉讓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引誘罪較重,但若對方原有意願可能轉為轉讓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版
(0440527 制定)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蔴煙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0810703 修正)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蔴煙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扺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將罰金額度提高為現行額度之十倍或近十倍。 二、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第四項之「吸用」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不法者以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為手段,遂其包藏之禍心,爰增列處罰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之規定。
(0920606 全文修正)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於第四項增訂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第三項未修正。
- 第一級毒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 第三級毒品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 未遂犯名詞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蔴煙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一、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將罰金額度提高為現行額度之十倍或近十倍。 二、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第四項之「吸用」修正為「施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不法者以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為手段,遂其包藏之禍心,爰增列處罰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之規定。
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於第四項增訂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