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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7 條

  1. 1.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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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處罰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依第一至第四級毒品分級論罪,刑度高於自行施用,且未遂犯亦罰。

Q · 勸別人吸毒、但對方拒絕了,這樣也算犯罪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第五項,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的未遂犯也要處罰。只要開口引誘、使對方產生施用動機,不論對方是否真的施用、是否真的交付毒品,犯罪即已著手。實務認定關鍵在「引誘行為是否足以使原無施用意願者產生意願」,而非結果是否發生。

白話解讀

毒品犯罪有一條看不見的層級。自己施用是一個層級,賣給別人是另一個,但介於兩者之間還有一條最容易被忽略的線:光是「勸別人試試」,就已經跨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世界了。本條處罰的不是販賣、不是強迫,是「引誘」這個介於勸說和誘惑之間的行為。你沒給對方錢的好處,沒拿刀威脅,只是用言語和情境讓對方產生「想要試試看」的念頭。法律認為這個行為的可惡程度,跟轉讓毒品同一個位階。為什麼?因為被引誘的人本來不打算碰,是你把他從旁觀者拉進來的。第一級毒品引誘最重十年;連未遂都罰,意思是只要你開口、對方拒絕,這件事還沒真的發生你就已經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為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的處罰規範,依被引誘施用之毒品級別(第一級至第四級)分四項設定刑度,並於第五項明定未遂犯亦罰。本罪處罰的是「使他人產生施用動機」的散播行為,而非毒品的實際交付,刑度高於自行施用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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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派對勸朋友「試一下」,朋友拒絕了,這樣也算犯罪嗎?

是的。本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只要你開口引誘,不管對方有沒有真的去用,就已構成犯罪。實務認定「引誘」的標準是你的言語或行為有沒有讓對方產生想施用毒品的動機。內行人提示:未遂犯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可減輕其刑,但仍會留前科;偵查階段自首或供出毒品來源協助查獲(本條例第 17 條),是少數能大幅減刑的途徑。

Q2如果朋友本來就有意願吸毒,我只是介紹他認識管道,這算引誘還是別的罪?

看你做了什麼。光是告訴他哪裡買得到,可能成立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不是引誘;但若你主動勸他試試、且對方原本沒這意願,就構成引誘罪。實務關鍵在「動機是誰起的」。內行人提示:引誘罪要求被引誘者本來沒有施用意願,若對方有吸毒前科或事證顯示已有意願,可能轉為較輕的轉讓罪(第 8 條),這個區別刑度差很大。

Q3如果引誘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刑度會更重嗎?

會。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本條例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屬必加重事由。對未成年人引誘第一級毒品施用,本來最重十年,加重後最重可達十五年。內行人提示:成年人認定以行為時為準;若被引誘對象謊報年齡,能否主張錯誤,要看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這是辯護策略的關鍵爭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是什麼罪?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處罰用言語情境使他人產生施用動機的散播行為,依毒品級別分四項論刑,第五項未遂犯亦罰。

Q5什麼叫「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以言語或情境讓一個原本沒有施用意願的人產生想試的念頭,不需實際交付毒品,動機是誰起的是關鍵。

Q6引誘罪的未遂犯是什麼意思?

已著手引誘但對方拒絕或未施用,依第五項仍處罰;得依刑法第 25 條減輕,但會留前科。

Q7引誘吸毒和刑法教唆罪差在哪?

本條是毒品防制的特別規定,優先於刑法第 29 條教唆罪適用,刑度與構成要件由本條例定。

Q8發現有人引誘他人吸毒怎麼處理?

先保全對話截圖、錄音、群組紀錄並要求平台留存,再向警方或地檢署告發;毒品犯罪非告訴乃論,任何人可告發。

Q9被指控引誘吸毒怎麼辦?

首次警詢前不就主動勸說細節自白也不湮滅證據,蒐集對方原有施用意願的事證,並評估自首與供出上游(第 17 條)減刑。

Q10引誘吸毒怎麼減刑?

依第 17 條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其他正犯共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依刑法第 62 條亦得減刑,時機在起訴前。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被引誘、原本沒意願?

靠對話脈絡、時間軸、被引誘者過往無施用紀錄等數位證據;舉證對方原有意願則是被告方的辯護重點。

Q12引誘罪 vs 轉讓毒品罪哪個重?

第一級毒品引誘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轉讓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引誘罪較重,但若對方原有意願可能轉為轉讓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3421-4(provocation à l'usage de stupéfi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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