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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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上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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