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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1. 1.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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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處罰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依第一至第四級毒品分級,刑度從一年以上到無期徒刑遞減,不以實際賣出為成立要件。

Q · 幫人保管的東西裡有毒品,我會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的成立關鍵在「知情」與「販賣意圖」。若完全不知道保管物是毒品,原則上不構成本罪;若知道是毒品但不知要販賣,可能成立同條例第11條單純持有;若明知是毒品且知悉要販賣,則可能成立本條共同正犯。意圖須由分裝袋、磅秤、零鈔、通訊紀錄等客觀物證綜合推論,不以實際交易為必要。

白話解讀

很多人覺得「意圖販賣而持有」聽起來像新聞裡的事,跟自己無關。但它的核心問題只有一個:你身邊的物證會不會被警方推論成「你打算賣」。家裡同時出現大量分裝袋、電子磅秤、零鈔現金,再加上一定數量的毒品,這些東西組合起來就構成「意圖」的推論基礎。重點是,你不需要真的賣出去過任何一筆,只要警方能從物證和情境推論出你「打算賣」,這條就能套上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最低 10 年起跳,第二級(安非他命、搖頭丸)5 年起跳。對照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本條例§11 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從「2 年以下」跳到「5 年以上」,中間夾的就是「意圖」這兩個字怎麼被外部證據解讀。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處罰行為人在尚未實際販賣前、基於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的準備階段行為,依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分級,刑度自無期徒刑遞減至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其核心在於以分裝、設備、現金、通訊紀錄等客觀物證推論主觀販賣意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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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怎麼證明我有「意圖販賣」?光持有不就只是持有嗎?

警方靠綜合判斷:毒品數量、分裝狀態、現場有無磅秤夾鏈袋、零鈔現金、通訊軟體可疑對話、被告過往紀錄。任何一項單獨可能不夠,組合起來就構成意圖推論基礎。內行人提示:自用買得稍多時,分裝是最致命的證據,保持原始大包裝較不易被升級成意圖販賣。

Q2朋友拜託我保管包包,後來查出是毒品,我會怎樣?

關鍵在你知不知道裡面是毒品、知不知道對方要拿去賣。完全不知情原則不構成本罪,但須有合理證據支持不知情;知道是毒品不知要賣,可能成立第11條單純持有;全部知情就是本條共同正犯。內行人提示:保管不明物品最安全是當場打開確認,或當場明確拒絕並保留訊息紀錄,這份紀錄可能是日後最關鍵的反證。

Q3意圖販賣而持有,跟販賣未遂、販賣既遂差在哪?

三者刑度層次不同。意圖販賣而持有是準備階段就構成處罰,不需開始交易;販賣未遂是已開始交易行為但未完成;販賣既遂是交易完成。內行人提示:辯護策略常努力把販賣未遂拉回意圖販賣而持有,因為刑度可能差到死刑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的層級。

Q4意圖販賣而持有是什麼意思?

指基於日後販賣的意圖而持有毒品,在準備階段就成立犯罪,不需要真的賣出去過任何一筆。

Q5意圖販賣而持有跟單純持有差在哪?

差在有無販賣意圖。單純持有依第11條最重三年以下,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就跳到五年以上。

Q6什麼叫毒品分級?

依成癮性、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分第一至第四級,級別越高刑度越重,第一級最重無期徒刑。

Q7意圖販賣而持有跟販賣既遂差在哪?

意圖販賣持有是準備階段就罰,販賣既遂是交易完成。第一級既遂最重可到死刑,層級差距極大。

Q8意圖販賣而持有怎麼自保?

委任律師、律師到場前行使緘默權、檢視搜索票合法性、蒐集自用反證、評估第17條供出來源減刑。

Q9意圖販賣而持有要判多久?

第一級無期或十年以上、第二級五年以上、第三級三至十年、第四級一至七年,均得併科罰金。

Q10涉毒案件律師費要多少?

刑事辯護費依案件複雜度差異大,重罪案件起跳較高,務必先確認委任範圍與審級計費。

Q11怎麼證明我只是自用不是要賣?

施用紀錄、醫療紀錄、購入頻率、收入狀況、保持原始大包裝無分裝跡象,都是支持自用的反證。

Q12意圖販賣而持有 vs 單純持有哪個重?

意圖販賣持有重很多。第二級從單純持有二年以下跳到五年以上,差距全在客觀物證怎麼被解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意圖販賣而持有(§5)單純持有(§11)販賣既遂(§4)
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主觀要件持有+販賣意圖僅持有,無販賣意圖已完成交易
第二級刑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戰場核心客觀物證能否推論意圖持有事實本身交易行為是否完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覚醒剤取締法第41条の2第2項(営利目的所持)/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第64条の2
🇰🇷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58조(영리 목적 소지 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 德國Betäubungsmittelgesetz (BtMG) § 29a Abs. 1 Nr. 2(nicht geringe Menge)、§ 29 Abs. 1 Nr. 1(Handeltreib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37(détention de stupéfiants en vue de trafic)
🇺🇸 美國21 U.S.C. § 841(a)(1)(possession with intent to distrib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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