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 1.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3.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4.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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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處罰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依第一至第四級毒品分級,刑度從一年以上到無期徒刑遞減,不以實際賣出為成立要件。
Q · 幫人保管的東西裡有毒品,我會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的成立關鍵在「知情」與「販賣意圖」。若完全不知道保管物是毒品,原則上不構成本罪;若知道是毒品但不知要販賣,可能成立同條例第11條單純持有;若明知是毒品且知悉要販賣,則可能成立本條共同正犯。意圖須由分裝袋、磅秤、零鈔、通訊紀錄等客觀物證綜合推論,不以實際交易為必要。
白話解讀
很多人覺得「意圖販賣而持有」聽起來像新聞裡的事,跟自己無關。但它的核心問題只有一個:你身邊的物證會不會被警方推論成「你打算賣」。家裡同時出現大量分裝袋、電子磅秤、零鈔現金,再加上一定數量的毒品,這些東西組合起來就構成「意圖」的推論基礎。重點是,你不需要真的賣出去過任何一筆,只要警方能從物證和情境推論出你「打算賣」,這條就能套上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最低 10 年起跳,第二級(安非他命、搖頭丸)5 年起跳。對照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本條例§11 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從「2 年以下」跳到「5 年以上」,中間夾的就是「意圖」這兩個字怎麼被外部證據解讀。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處罰行為人在尚未實際販賣前、基於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的準備階段行為,依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分級,刑度自無期徒刑遞減至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其核心在於以分裝、設備、現金、通訊紀錄等客觀物證推論主觀販賣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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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怎麼證明我有「意圖販賣」?光持有不就只是持有嗎?▾
警方靠綜合判斷:毒品數量、分裝狀態、現場有無磅秤夾鏈袋、零鈔現金、通訊軟體可疑對話、被告過往紀錄。任何一項單獨可能不夠,組合起來就構成意圖推論基礎。內行人提示:自用買得稍多時,分裝是最致命的證據,保持原始大包裝較不易被升級成意圖販賣。
Q2朋友拜託我保管包包,後來查出是毒品,我會怎樣?▾
關鍵在你知不知道裡面是毒品、知不知道對方要拿去賣。完全不知情原則不構成本罪,但須有合理證據支持不知情;知道是毒品不知要賣,可能成立第11條單純持有;全部知情就是本條共同正犯。內行人提示:保管不明物品最安全是當場打開確認,或當場明確拒絕並保留訊息紀錄,這份紀錄可能是日後最關鍵的反證。
Q3意圖販賣而持有,跟販賣未遂、販賣既遂差在哪?▾
三者刑度層次不同。意圖販賣而持有是準備階段就構成處罰,不需開始交易;販賣未遂是已開始交易行為但未完成;販賣既遂是交易完成。內行人提示:辯護策略常努力把販賣未遂拉回意圖販賣而持有,因為刑度可能差到死刑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的層級。
Q4意圖販賣而持有是什麼意思?▾
指基於日後販賣的意圖而持有毒品,在準備階段就成立犯罪,不需要真的賣出去過任何一筆。
Q5意圖販賣而持有跟單純持有差在哪?▾
差在有無販賣意圖。單純持有依第11條最重三年以下,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就跳到五年以上。
Q6什麼叫毒品分級?▾
依成癮性、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分第一至第四級,級別越高刑度越重,第一級最重無期徒刑。
Q7意圖販賣而持有跟販賣既遂差在哪?▾
意圖販賣持有是準備階段就罰,販賣既遂是交易完成。第一級既遂最重可到死刑,層級差距極大。
Q8意圖販賣而持有怎麼自保?▾
委任律師、律師到場前行使緘默權、檢視搜索票合法性、蒐集自用反證、評估第17條供出來源減刑。
Q9意圖販賣而持有要判多久?▾
第一級無期或十年以上、第二級五年以上、第三級三至十年、第四級一至七年,均得併科罰金。
Q10涉毒案件律師費要多少?▾
刑事辯護費依案件複雜度差異大,重罪案件起跳較高,務必先確認委任範圍與審級計費。
Q11怎麼證明我只是自用不是要賣?▾
施用紀錄、醫療紀錄、購入頻率、收入狀況、保持原始大包裝無分裝跡象,都是支持自用的反證。
Q12意圖販賣而持有 vs 單純持有哪個重?▾
意圖販賣持有重很多。第二級從單純持有二年以下跳到五年以上,差距全在客觀物證怎麼被解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意圖販賣而持有(§5) | 單純持有(§11) | 販賣既遂(§4) |
|---|---|---|---|
| 法條依據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 主觀要件 | 持有+販賣意圖 | 僅持有,無販賣意圖 | 已完成交易 |
| 第二級刑度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 戰場核心 | 客觀物證能否推論意圖 | 持有事實本身 | 交易行為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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