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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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ecret3ta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販賣毒品未遂罪,抑或意圖販賣
而持有毒品罪?)
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