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新筆記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10台上395
徵詢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不問採用何 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 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純化階段不是判斷既未遂的標準)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販賣毒品未遂罪,抑或意圖販賣
而持有毒品罪?)
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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