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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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誣告反坐)已於92年依釋字551號刪除,誣告毒品案改依刑法誣告、偽證罪處理。
Q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92年依釋字551號廢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原規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所誣告之罪之刑」(誣告反坐),司法院釋字第551號認定此規定違反責任與刑罰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立法院於民國92年刪除本條。此後誣告他人涉毒,回歸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第168條偽證罪等一般規定論處。
白話解讀
原本規定誣告他人犯毒品罪者「反坐」,處以所誣告之罪的刑度。司法院釋字第551號認為這違反比例原則,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2003 年刪除。誣告毒品案件回歸刑法誣告罪、偽證罪一般規定處理。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採「誣告反坐」設計,對誣告他人犯毒品罪者,科處與所誣告之罪相同之刑度,因被司法院釋字第551號宣告違反比例原則而於民國92年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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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是什麼?
原為「誣告反坐」條款,誣告他人涉毒就科處所誣告之罪的刑度,已於民國92年刪除。
Q2第16條為什麼被刪除?
司法院釋字第551號認定反坐規定強調同害報應、責任與刑罰不相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立法院因此於92年刪除。
Q3現在誣告別人吸毒、販毒怎麼處理?
回歸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第168條偽證罪等一般規定論處,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4什麼是誣告反坐?
古老的同害報應思想,誣告者被科處其所誣告罪名的相同刑罰,而非一般誣告罪刑度。
Q5釋字551號在講什麼?
宣告誣告反坐規定違反責任與刑罰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要求檢討修正。
Q6比例原則是什麼?
國家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須與目的相當、不過苛,為憲法第23條的核心要求。
Q7現在誣告別人吸毒販毒怎麼告?
依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向地檢署告訴或告發,蒐集對方明知不實仍誣陷的證據。
Q8怎麼查一條法規是不是已經刪除?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刪除條文會顯示「(刪除)」並可調沿革紀錄確認刪除年度。
Q9誣告罪會被判多重?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遠低於舊反坐可能的死刑無期。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誣告而非誤認?
需證明對方「明知不實」仍申告,常以對話紀錄、前後矛盾陳述、查無實據佐證。
Q11誣告反坐 vs 刑法誣告罪差在哪?
反坐刑度等同所誣告之罪(毒品罪可達死刑),刑法誣告罪固定七年以下,輕重天差地遠。
Q12誣告罪 vs 偽證罪差在哪?
誣告是向偵查機關申告不實使人受追訴;偽證是在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虛偽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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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刑度 | 現狀 |
|---|---|---|
| 舊第16條(誣告反坐) | 等同所誣告之毒品罪(可達死刑、無期徒刑) | 92年刪除 |
|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現行適用 |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現行適用 |
刑度
- 舊第16條(誣告反坐)
- 等同所誣告之毒品罪(可達死刑、無期徒刑)
-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狀
- 舊第16條(誣告反坐)
- 92年刪除
-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 現行適用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現行適用
立法沿革 3 版
(0440527 制定)
犯本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但左列案件,應自判決送達被告之次日起,第一款所定案件於二十日內,第二款所定案件於十日內,將卷宗、證物送最高法院覆判。 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未經上訴之案件。 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或駁回對於初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上訴案件。
(0861030 全文修正)
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0920606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一號解釋認本條規定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參諸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就此已有明文,本條爰予刪除,以符合前開解釋意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犯本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但左列案件,應自判決送達被告之次日起,第一款所定案件於二十日內,第二款所定案件於十日內,將卷宗、證物送最高法院覆判。 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未經上訴之案件。 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或駁回對於初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上訴案件。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一號解釋認本條規定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參諸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就此已有明文,本條爰予刪除,以符合前開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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