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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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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施用第一級毒品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處3年以下;但初犯多可依第20條聲請觀察勒戒,戒癮成功不留前科。

Q · 初犯吸毒一定要坐牢嗎?

不一定,初犯多數可走觀察勒戒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看似嚴厲。但初犯施用者依第20條,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兩個月以內),無繼續施用傾向即不起訴、不留前科。是否能進入勒戒程序,從第一份警詢筆錄就開始決定。

白話解讀

如果你身邊有人吸毒被驗到,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他完了」。法律上不一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法定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第二級(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3年以下。但這個刑度是給「最壞情況」的人。實務上,初犯施用毒品者有一條法律明文授權的逃生路徑:「觀察勒戒」(依本條例§20,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兩個月以內)。沒有再犯的話,基本不留前科。簡單說,初犯吸毒在臺灣的法律設計裡不是「直接坐牢」,而是「先給你一次戒掉的機會」。但這條路徑有時間窗: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不知道你想走勒戒,他就直接起訴;你不在筆錄裡表達戒癮意願,可能就錯過了。多數人完全不知道這個程序存在,等到判決下來才發現本來有別條路可走。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為施用毒品罪的處罰規定,依毒品分級設定刑度:施用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與第20條觀察勒戒制度共同構成「先治療後處罰」的雙軌處遇模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觀察勒戒兩個月後出來會不會留前科?

原則上不會。觀察勒戒是保安處分性質,不是刑罰。勒戒結束無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會作不起訴處分,本案結束、不留前科。但勒戒紀錄仍存在於檢警系統內,五年內再被驗到第二級以上毒品就算累犯,要走刑事程序。

Q2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會被判刑嗎?

不會走刑事,走行政罰。本條只處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三、四級毒品的施用適用第11條之1,是行政罰新台幣1萬到5萬元加4到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但若販賣或製造三、四級毒品,仍回到第4條刑事規範。

Q3勒戒和戒癮治療有什麼差別?

勒戒(第20條)是強制性的,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期間2個月以內,封閉式管理。戒癮治療(第24條)是緩起訴條件之一,門診或住院式皆有,期間最長1年,可在外正常生活但要定期回診驗尿,對學業工作影響較小。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是什麼?

規範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刑度,是施用毒品罪的核心條文,與第20條觀察勒戒構成雙軌處遇。

Q5觀察勒戒是什麼?

對施用毒品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的保安處分,期間2個月以內,非刑罰。

Q6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怎麼分?

第一級如海洛因、嗎啡;第二級如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刑度與處遇都不同。

Q7施用毒品和持有毒品差在哪?

施用是把毒品用於自身(第10條),持有是擁有但未必使用(第11條),兩者罪名與刑度不同。

Q8初犯吸毒怎麼爭取走觀察勒戒?

第一份警詢筆錄就主張初犯、願戒癮,配合驗尿與毛髮鑑定,並請家屬24小時內具保。

Q9勒戒紀錄會被查到嗎?

不起訴不生前科,但勒戒紀錄仍存於檢警系統,特定公務體系(警、軍、教)內部可調閱。

Q10施用毒品被抓追訴時效多久?

第一級毒品20年、第二級10年(刑法第80條),但關鍵是被驗到後到偵查終結這段時間。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初犯?

無毒品前案紀錄即推定初犯;勿在筆錄誇大「吸很多年」而喪失初犯資格。

Q12觀察勒戒 vs 緩起訴戒癮治療哪個好?

勒戒(第20條)封閉式2個月;戒癮治療(第24條)門診式最長1年、可在外生活,對工作影響較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bservation_aspectcomparison_aspect
適用對象觀察勒戒(第20條)緩起訴戒癮治療(第24條)
執行方式送勒戒處所,封閉式管理門診或住院式,可在外正常生活
期間2個月以內最長1年
前提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需有強烈戒癮意願與家庭支持
對工作學業影響影響較大(需離開)影響較小(定期回診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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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觀察勒戒(第20條)
執行方式
送勒戒處所,封閉式管理
期間
2個月以內
前提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對工作學業影響
影響較大(需離開)

comparison_aspect

適用對象
緩起訴戒癮治療(第24條)
執行方式
門診或住院式,可在外正常生活
期間
最長1年
前提
需有強烈戒癮意願與家庭支持
對工作學業影響
影響較小(定期回診驗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覚醒剤取締法第41条の3(使用罪)/大麻取締法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제60조(투약 처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吸毒行政处罚,刑事不罰純施用)
德國Betäubungsmittelgesetz (BtMG) § 29(純消費不罰,處罰持有)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3421-1(usage illicite de stupéfiants)
美國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21 U.S.C. § 844(simple possession;純使用多由各州法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440527 制定)

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蔴煙、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810703 修正)

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蔴煙、扺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第三項「吸用」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之毒品者不予處罰,將使毒品更為氾濫,惟宜降低其法定刑,以期衡平;第三級毒品,依世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及聯合國公約其使用係以醫療用途為主,而不正確之施用雖亦足以成癮,但其行為尚無以刑罰制裁之必要,故未明定處罰。

(0920606 全文修正)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第一級毒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0440527 制定)

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蔴煙、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810703 修正)

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第三項「吸用」修正為「施用」。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之毒品者不予處罰,將使毒品更為氾濫,惟宜降低其法定刑,以期衡平;第三級毒品,依世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及聯合國公約其使用係以醫療用途為主,而不正確之施用雖亦足以成癮,但其行為尚無以刑罰制裁之必要,故未明定處罰。

(09206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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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