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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醫字第 1130600332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修訂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之認定標準,自即日起之新收受刑人即依認定標準辦理獄政資訊管理系統註記事宜,並請各機關於 113.08.30 前針對目前在監「非註記施用毒品犯者」進行清查,檢視是否需修正註記

主旨

有關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之認定標準修訂如說明,請照辦。

說明

一、按本署 113 年 2 月 27 日法矯署醫字第 11306001150 號函頒之「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工作指引」意旨,毒品犯處遇實施對象為施用毒品犯,先予敘明。

二、為全面涵蓋各類涉及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並以「受刑人犯罪行為之實際狀況」作為認定標準,確保所有施用毒品者均獲適當個別處遇,爰認定標準修訂如下:

(一)「毒品犯」認定標準(含撤銷假釋之前案):

1.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下稱毒品罪)者。

2.犯罪行為觸犯數罪名,所觸犯之全部罪名如有其一為毒品罪者。3.裁判書所載罪名並非毒品罪,惟其與毒品罪為法條競合關係,爰包含毒品罪者,亦屬之。

(二)「施用毒品犯」認定標準(含撤銷假釋之前案):

1.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罪(下稱施用毒品罪)者。

2.犯罪行為觸犯數罪名,所觸犯之全部罪名如有其一為施用毒品罪者。

3.裁判書所載罪名並非施用毒品罪,惟其與施用毒品罪為法條競合關係,爰包含施用毒品罪者,亦屬之。

三、自即日起之新收受刑人即依前開認定標準辦理獄政資訊管理系統註記事宜,並請各機關於 113 年 8 月 30 日前針對目前在監「非註記施用毒品犯者」進行清查,檢視是否需修正註記。

四、請各機關定期(每月應至少 1 次)檢視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註記是否正確,並依檢視結果維護獄政資訊管理系統資料。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後勤資源組、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人事室、本署會計室、本署統計室、本署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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