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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保決字第 022841 號
要旨
關於假釋或緩刑中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乙案
主旨
關於假釋或緩刑中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是否應依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一律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檢英執(一)字第五九一○號函。
二、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案件,受保護管束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即構成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應屬情節重大,即得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為撤銷之處分。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保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