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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90801638 號
要旨
對於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 3、4 級毒品之替代役役男,雖經轉介專業藥癮戒治醫院諮商,但既經警察局裁處接受講習,仍須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之規定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主旨
關於貴署所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相關實務問題乙則,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99 年 3 月 8 日役署管字第 0995001799 號函。
二、行政處分經依法作成後有其實質存續力,除非以法定之救濟途徑(如訴願、行政訴訟)加以變更或撤銷,就其內容對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均發生拘束力。因此本件貴署所述情形,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替代役役男,既經警察局裁處接受講習,雖經轉介專業藥癮戒治醫院諮商,仍須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正本
內政部役政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