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18943 號
要旨
函詢少年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受有行政裁罰之紀錄,是否為少年事件前案紀錄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一案
主旨
所詢少年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受有行政裁罰之紀錄,是否為少年事件前案紀錄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1 年 6 月 20 日警署刑毒緝字第 1110003167 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所述,少年因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予以行政裁罰(處以罰鍰或令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核其行為係為少年持有淨重未達 5 公克之三級或第四級毒品,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5、6 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需達淨重 5 公克以上,始構成違反刑罰行為),亦非屬同條項第 2 款第 3 目之「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曝險行為,自非需由少年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而無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且該案紀錄亦不需依該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辦理塗銷。惟仍宜注意是否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少隱私等規定意旨處理之必要。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8 日衛部心字第 1111761413 號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少年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政裁罰紀錄,得否依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施行法第 4 條規定辦理塗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1 年 6 月 20 日警署刑毒緝字第 1110003167 號函。
二、CRC 施行法第 4 條揭櫫,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 CRC 有關兒童少年權益保障之規定。查 CRC 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有關兒少隱私權保障相關規定及說明如下:
(一)有關犯罪紀錄之塗銷:查 CRC 第 40 條第 2 項(b) 款第(七)目規定,兒少在訴訟所有階段享有隱私得到充分尊重的權利,避免不適當訊息傳播對兒少造成傷害。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於2019 年發布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少年司法系統中的權利問題),認為應當就兒童所犯罪行提供終身保護,不予公布。此外,建議締約國採用相關規則,允許在兒童年滿 18 歲時刪除其犯罪紀錄(第 70 點及第 71 點參照)。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第 2 項及第 4 項、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及第 18條等規定,已明定「塗銷」範圍與方式、「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定義,並授權司法院訂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上開措施係避免該少年受污名或烙印,與兒童權利公約及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保障少年隱私意旨相符。
(二)有關行政裁罰資料之刪除:查 CRC 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數位環境中的兒少權利)第 73 點略以,在任何環境下為特定目的收集的兒少資料,包括數位化的犯罪記錄,都應受到保護,且僅限於這些目的,不應非法或不必要地保留或用於其他目的。第 72 點亦提及,允許遵行合理及合法之限制,使兒少查閱、修正不準確或過時資料,並刪除非法或不必要儲存資料。縱使我國內法未有明確規範,建議遵行前揭原則研議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法務部、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部保護服務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