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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絕對不起訴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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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法定義務):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252條第4款: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不起訴(偵查階段) 302條4款: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諭知免訴(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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