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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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列十款絕對不起訴事由,含時效完成、犯罪嫌疑不足等,檢察官應為不起訴;告訴人10日內得聲請再議。
Q ·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還能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再議若遭駁回,得依第258條之1(民國112年修法後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已取代舊「交付審判」制度)於10日內向法院聲請。第252條為絕對不起訴,但若理由屬第十款「犯罪嫌疑不足」,補強證據後聲請再議最具實益;屬程序障礙類(如時效完成、被告死亡)則再議多無實益。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走到偵查尾聲,不是只有「起訴」一條路。252條列了十道出口,只要案件符合其中任何一道,檢察官不是「可以」不起訴,而是「必須」不起訴。這十道出口分成三類。第一類是「程序障礙」:已經判過了(一事不再理)、時效跑完了、大赦了、法律已經不罰了、告訴撤回或過期了、被告死了、法院沒管轄權。第二類是「實體無罪」:行為不罰(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法律明確說不罰的情形)、法律應免除其刑。第三類是「證據不夠」:犯罪嫌疑不足。第十款是實務上最常用的,也是很多告訴人最不甘心的。你告了人,檢察官說證據不夠,不起訴。你覺得天崩地裂。但收到不起訴處分不是終點,你還有再議和交付審判兩條路可以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絕對不起訴(應不起訴)規範,列舉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刑罰已廢止、告訴撤回或逾期、被告死亡、無審判權、行為不罰、應免除其刑、犯罪嫌疑不足等十款事由;案件具其一者,檢察官即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無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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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起訴處分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偵查後認案件有第252條十款事由之一,決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訴。
Q2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差在哪?▾
第252條是絕對(應)不起訴,無裁量;第253條職權不起訴與253條之1緩起訴為相對(得)不起訴,檢察官有裁量空間。
Q3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怎麼辦?▾
確認屬哪一款,10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Q4再議被駁回還能怎麼救濟?▾
10日內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258條之1,2023年新制取代交付審判)。
Q5犯罪嫌疑不足代表被告沒做嗎?▾
不必然。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很可能做了』,可能沒做也可能做了但證據不夠。
Q6不起訴後對方還能再告我嗎?▾
處分確定後原則不得再訴,但第260條於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時為例外。
Q7被告死亡不起訴,我的損失怎麼辦?▾
刑事終結,但民事求償權不受影響,得向繼承人於繼承範圍內請求。
Q8告訴乃論撤回告訴一定不起訴嗎?▾
是,第五款應不起訴;但僅限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罪撤回告訴攔不住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不起訴(§252) | 緩起訴(§253-1) | 無罪判決 |
|---|---|---|---|
| 決定者 | 檢察官(應為,無裁量) | 檢察官(得為,有裁量) | 法院 |
| 再追訴可能 | 確定後限§260新事證 | 緩起訴期內撤銷可起訴 | 確定後一事不再理 |
| 告訴人救濟 | 再議→准許提起自訴 | 再議→准許提起自訴 | 檢察官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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