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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6957 號
要旨
關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將原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刪除並予除罪化,惟修正前所查獲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公司是否仍應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貴辦公室所詢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將原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刪除並予除罪化,惟修正前所查獲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公司是否仍應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辦公室九十年十二月五日經 (九○) 中辦三字第○九○○○八一六五二○號書函。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四款明定,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刑罰者」之情形,應不為起訴之處分。惟案件是否具有該款事由,應由檢察官認定之。從而,公司法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主管機關查獲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 (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雖修法前尚未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惟此類案件於查獲時行為違法狀態存在,且屬刑事案件,故仍應由檢察機關為是否起訴之處分,是本件仍請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三 本案承辦人及電話:鍾瑞蘭、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