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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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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 條
(貸款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
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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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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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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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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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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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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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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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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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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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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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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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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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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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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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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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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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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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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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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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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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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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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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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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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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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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目 特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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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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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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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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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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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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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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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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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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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公司的資金不能借給股東或其他人,除非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公司和其他公司或行號有業務往來,二是公司需要短期融通資金。但是,融資金額不能超過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這個規定,就要和借用人一起負責返還責任。如果公司因此受損害,負責人也要賠償。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需要短期資金來支付供應商的貨款,可以向其他公司或行號借錢,但是借的錢不能超過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這個規定,借用了超過這個金額的錢,就要和借用人一起負責返還責任。如果公司因此受損害,負責人也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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