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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 條(貸款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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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t900485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 15條就公司設有貸放之限制,以維持公司資本原則、穩顧財務等目的。 2. 惟違法放貸之效力如何? (1)無效說(實務+通說) 違反15條之資金放貸,係屬公司權利能力以外之行為,對公司應不生效力,並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2)區分說(學說) 應區分不同款次定其效力,違反第一款應為無效,違反第二款之情形,因考量借款人未必有查證能力,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目的,應例外解為有效。 🌹15條兩款之區分 第一款:業務往來情形,無公司貸方之總額限制; 第二款:短期融資情形,需貸與總額需受淨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之資金,Exc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資本維持原則 🛕經濟部:「員工預支薪資」非屬一般貸款性質,故在一般薪資合理範圍內且該預支薪資得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不受15限制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例如供應商)者。 有業務往來:拿到債權+合作夥伴生存(救他等於救自己,所以不限%數)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不確定法律概念,操作空間大)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40%。 短期融通資金必要:拿到債權+風險+高額利息(如果董事會綜合評估合理就允許) II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法超貸效力? 🔵一律無效說: 違反15條之資金放貸,係屬公司權利能力以外之行為,對公司應不生效力,並依15 2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區分說(林國全師): (1)違反15 1 1無效 (2)違反15 1 2之情形,考量借款人未必能查證公司融資金額已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基於保護「善意交易借款人」,例外有效
jjcchi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一款所稱之公司包括為公司組織之法人股東
ab850325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員工預支薪資之效力 實務認員工預支薪資非屬一般貸款性質,故在一般薪資合理範圍內且該預支薪資得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則不受15條限制
ab850325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違法超貸之效力 無效說(通說) 違反15條之資金放貸,係屬公司權利能力以外之行為,對公司應不生效力,並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區分說 此說認為應區分不同款次定其效力,違反第一款應為無效,違反第二款之情形,則考量借款人未必有查證能力,基於保護交易安全,應例外解為有效
fifi1024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業務往來👉🏻無上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