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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 條(貸款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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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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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公司的資金不能借給股東或其他人,除非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公司和其他公司或行號有業務往來,二是公司需要短期融通資金。但是,融資金額不能超過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這個規定,就要和借用人一起負責返還責任。如果公司因此受損害,負責人也要賠償。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需要短期資金來支付供應商的貨款,可以向其他公司或行號借錢,但是借的錢不能超過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這個規定,借用了超過這個金額的錢,就要和借用人一起負責返還責任。如果公司因此受損害,負責人也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