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 條(貸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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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 條禁止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違反者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例外為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且不逾淨值 40%。
Q · 老闆能不能從公司帳戶「先借」一筆錢週轉?
原則不行,違反公司法第 15 條
依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資金原則上不能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老闆本人、家人、員工或無業務關係的朋友。僅在兩種情況例外:與借款方有業務往來、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需要且金額不超過借款方淨值 40%。違反時,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另受有損害者,負責人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公司帳上有一千萬,老闆說「先借我三百萬週轉一下」。這個動作在台灣的中小企業裡每天都在發生,而且每一次都可能觸犯第 15 條。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能借給股東或任何人。只有兩個例外:第一,跟對方有業務往來(你幫他代工、他幫你供貨,這種生意上的融通);第二,公司之間或公司跟行號之間有短期融資需求,但金額不能超過借款方淨值的 40%。注意,這裡的「不得貸與任何他人」真的是任何人,包括老闆自己、老闆的家人、跟公司無關的朋友、甚至員工。違反的後果不是罰款了事:負責人跟借錢的人「連帶」負返還責任。意思是債權人可以直接找負責人個人要錢,不用先找借款人要。公司因此受損的話,負責人還要另外賠償。這條是中小企業老闆最容易踩的雷,因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公司的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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