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 條(貸款之限制)
- 1.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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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 條禁止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違反者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例外為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且不逾淨值 40%。
Q · 老闆能不能從公司帳戶「先借」一筆錢週轉?
依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資金原則上不能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老闆本人、家人、員工或無業務關係的朋友。僅在兩種情況例外:與借款方有業務往來、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需要且金額不超過借款方淨值 40%。違反時,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另受有損害者,負責人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公司帳上有一千萬,老闆說「先借我三百萬週轉一下」。這個動作在台灣的中小企業裡每天都在發生,而且每一次都可能觸犯第 15 條。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能借給股東或任何人。只有兩個例外:第一,跟對方有業務往來(你幫他代工、他幫你供貨,這種生意上的融通);第二,公司之間或公司跟行號之間有短期融資需求,但金額不能超過借款方淨值的 40%。注意,這裡的「不得貸與任何他人」真的是任何人,包括老闆自己、老闆的家人、跟公司無關的朋友、甚至員工。違反的後果不是罰款了事:負責人跟借錢的人「連帶」負返還責任。意思是債權人可以直接找負責人個人要錢,不用先找借款人要。公司因此受損的話,負責人還要另外賠償。這條是中小企業老闆最容易踩的雷,因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公司的錢和自己口袋裡的錢在法律上是完全分開的兩件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 條為公司資金運用之核心限制規範,禁止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僅在「業務往來」或「公司間短期融通需要(金額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兩種例外情形下得為之;違反規定時,負責人與借用人對公司負連帶返還責任,並就公司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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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15 條是什麼?▾
限制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他人,例外為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且不逾淨值 40%。
Q2老闆從公司借錢合法嗎?▾
原則違法,不論金額大小、有無借據、有無利息,借出當下即違反。
Q3違反第 15 條的法律效果?▾
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受損尚須賠償。
Q4什麼叫業務往來?▾
須有真實交易紀錄(訂單、出貨、發票),不是形式上簽假合約即過關。
Q5短期融通 40% 是怎麼算?▾
以借款方公司的淨值為基準,不是貸與公司淨值。
Q6公司借錢給員工算違法嗎?▾
算。第 15 條規定「任何他人」涵蓋員工、家屬、朋友。
Q7稅務機關會怎麼看股東往來科目?▾
大額異常會被認定為隱藏盈餘分配,補稅加罰鍰。
Q8股東能否追究負責人責任?▾
可依公司法第 214 條以少數股東身分代位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se_a | case_b | case_c |
|---|---|---|---|
| 判斷項目 | 業務往來型融通(合法) | 短期融通需要型(條件合法) | 純粹借款(違法) |
| 前提 | 雙方有真實上下游或交易關係 |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短期週轉需求 | 無業務基礎,純粹資金挪用 |
| 金額上限 | 無明文上限(受合理性檢驗) | 不得超過借款方淨值 40% | — |
| 證明文件 | 訂單、出貨單、發票 | 短期融資合約 + 淨值證明 | — |
| 法律效果 | 合法借貸關係 | 合法借貸關係 | 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返還 + 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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