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 條(貸款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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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anting
3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第一款是否應受40%?
多數說:文義解釋上僅第二款適用。
少數說:第一款若不設限'亦有資本風險,應也受限。
st900485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 15條就公司設有貸放之限制,以維持公司資本原則、穩顧財務等目的。
2. 惟違法放貸之效力如何?
(1)無效說(實務+通說)
違反15條之資金放貸,係屬公司權利能力以外之行為,對公司應不生效力,並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2)區分說(學說)
應區分不同款次定其效力,違反第一款應為無效,違反第二款之情形,因考量借款人未必有查證能力,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目的,應例外解為有效。
🌹15條兩款之區分
第一款:業務往來情形,無公司貸方之總額限制;
第二款:短期融資情形,需貸與總額需受淨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之資金,Exc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資本維持原則
🛕經濟部:「員工預支薪資」非屬一般貸款性質,故在一般薪資合理範圍內且該預支薪資得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不受15限制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例如供應商)者。
有業務往來:拿到債權+合作夥伴生存(救他等於救自己,所以不限%數)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不確定法律概念,操作空間大)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40%。
短期融通資金必要:拿到債權+風險+高額利息(如果董事會綜合評估合理就允許)
II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法超貸效力?
🔵一律無效說:
違反15條之資金放貸,係屬公司權利能力以外之行為,對公司應不生效力,並依15 2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區分說(林國全師):
(1)違反15 1 1無效
(2)違反15 1 2之情形,考量借款人未必能查證公司融資金額已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基於保護「善意交易借款人」,例外有效
jjcchi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一款所稱之公司包括為公司組織之法人股東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員工預支薪資之效力
實務認員工預支薪資非屬一般貸款性質,故在一般薪資合理範圍內且該預支薪資得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則不受15條限制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違法超貸之效力
無效說(通說)
違反15條之資金放貸,係屬公司權利能力以外之行為,對公司應不生效力,並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區分說
此說認為應區分不同款次定其效力,違反第一款應為無效,違反第二款之情形,則考量借款人未必有查證能力,基於保護交易安全,應例外解為有效
fifi102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業務往來👉🏻無上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