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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 條(貸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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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 條禁止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違反者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例外為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且不逾淨值 40%。

Q · 老闆能不能從公司帳戶「先借」一筆錢週轉?

原則不行,違反公司法第 15 條

依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資金原則上不能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老闆本人、家人、員工或無業務關係的朋友。僅在兩種情況例外:與借款方有業務往來、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需要且金額不超過借款方淨值 40%。違反時,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另受有損害者,負責人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公司帳上有一千萬,老闆說「先借我三百萬週轉一下」。這個動作在台灣的中小企業裡每天都在發生,而且每一次都可能觸犯第 15 條。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能借給股東或任何人。只有兩個例外:第一,跟對方有業務往來(你幫他代工、他幫你供貨,這種生意上的融通);第二,公司之間或公司跟行號之間有短期融資需求,但金額不能超過借款方淨值的 40%。注意,這裡的「不得貸與任何他人」真的是任何人,包括老闆自己、老闆的家人、跟公司無關的朋友、甚至員工。違反的後果不是罰款了事:負責人跟借錢的人「連帶」負返還責任。意思是債權人可以直接找負責人個人要錢,不用先找借款人要。公司因此受損的話,負責人還要另外賠償。這條是中小企業老闆最容易踩的雷,因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公司的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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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