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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15 條(貸款之限制)

  1. 1.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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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 條禁止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違反者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例外為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且不逾淨值 40%。

Q · 老闆能不能從公司帳戶「先借」一筆錢週轉?

依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資金原則上不能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老闆本人、家人、員工或無業務關係的朋友。僅在兩種情況例外:與借款方有業務往來、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需要且金額不超過借款方淨值 40%。違反時,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另受有損害者,負責人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公司帳上有一千萬,老闆說「先借我三百萬週轉一下」。這個動作在台灣的中小企業裡每天都在發生,而且每一次都可能觸犯第 15 條。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能借給股東或任何人。只有兩個例外:第一,跟對方有業務往來(你幫他代工、他幫你供貨,這種生意上的融通);第二,公司之間或公司跟行號之間有短期融資需求,但金額不能超過借款方淨值的 40%。注意,這裡的「不得貸與任何他人」真的是任何人,包括老闆自己、老闆的家人、跟公司無關的朋友、甚至員工。違反的後果不是罰款了事:負責人跟借錢的人「連帶」負返還責任。意思是債權人可以直接找負責人個人要錢,不用先找借款人要。公司因此受損的話,負責人還要另外賠償。這條是中小企業老闆最容易踩的雷,因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公司的錢和自己口袋裡的錢在法律上是完全分開的兩件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 條為公司資金運用之核心限制規範,禁止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僅在「業務往來」或「公司間短期融通需要(金額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兩種例外情形下得為之;違反規定時,負責人與借用人對公司負連帶返還責任,並就公司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借款方公司淨值(新台幣(元))擬貸與金額(新台幣(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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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闆從公司拿錢,什麼情況合法什麼情況違法?

合法的管道:支領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核准的薪資報酬、依法定程序分配的股利、合法的費用報銷(出差費、業務交際費,須有憑證)。違法的情況:以「借款」名義把公司資金轉到個人帳戶,不論有沒有借據、有沒有付利息。內行人提示:很多老闆習慣用「暫支」方式從公司拿錢,在會計上掛「股東往來」。這個做法的風險極高,每一筆「暫支」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第 15 條的資金貸與。

Q2公司間互相借錢到底可不可以?界線在哪?

可以,但有條件。第一款:兩間公司之間有「業務往來」,例如上下游供應商之間的貨款融通。第二款: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但金額不得超過借款方淨值的 40%。關鍵是「業務往來」必須是真實的,不能只是形式上簽個假合約。稅務機關查帳時會看有沒有實際的交易紀錄。內行人提示:淨值 40% 的計算基準是「借款方」的淨值,不是貸與公司的淨值。對方是淨值十萬的空殼公司,你最多只能借他四萬。

Q3違反這條的話,錢要不回來怎麼辦?

第二項規定負責人跟借款人「連帶」負返還責任。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只找負責人一個人要全額,不用先去找借款人。負責人名下有房有車有存款,可直接對其個人財產強制執行。公司另外受到的損害(例如錯失的商機),負責人還要額外賠。內行人提示:訴訟中,負責人最常見的抗辯是「我不知道」或「這是業務往來」。蒐證的重點是匯款指示的簽核紀錄與資金流向追蹤。

Q4公司法第 15 條是什麼?

限制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他人,例外為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且不逾借款方淨值 40%,違反者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返還。

Q5什麼叫業務往來?

雙方有真實上下游或交易關係,且具備訂單、出貨單、發票等可資查證的交易文件,僅形式合約不符合。

Q6什麼叫短期融通的 40% 限制?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因短期資金需求所為之借貸,金額不得超過借款方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Q7誰算是公司負責人,要扛連帶責任?

依公司法第 8 條,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清算人、經理人、發起人等實質指揮資金流向者皆屬之。

Q8發現公司違法借款給股東怎麼辦?

蒐證匯款紀錄與會計傳票 → 寄存證信函要求歸還 → 依公司法 214 條代位訴訟 → 評估稅務檢舉。

Q9公司間短期融通額度怎麼算?

取得借款方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表,計算「股東權益總額」即淨值,乘以 0.4 為上限。

Q10違反第 15 條訴訟成本多少?

民事訴訟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律師費 10-30 萬起跳;少數股東代位訴訟費用得由公司返還。

Q11怎麼證明公司資金流向負責人個人?

調取銀行匯款明細、會計傳票、股東往來科目分類帳、董事會議事錄,再追蹤資金最終受益人。

Q12業務往來 vs 短期融通差在哪?

業務往來無金額上限但需真實交易基礎;短期融通限公司間或與行號間,且不得逾借款方淨值 40%。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ase_acase_bcase_c
判斷項目業務往來型融通(合法)短期融通需要型(條件合法)純粹借款(違法)
前提雙方有真實上下游或交易關係公司間或與行號間,短期週轉需求無業務基礎,純粹資金挪用
金額上限無明文上限(受合理性檢驗)不得超過借款方淨值 40%
證明文件訂單、出貨單、發票短期融資合約 + 淨值證明
法律效果合法借貸關係合法借貸關係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返還 + 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356条(利益相反取引規制)
🇰🇷 韓國상법 제398조 (이사 등의 자기거래)
🇨🇳 中國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 德國AktG § 89(Kreditgewährung an Vorstandsmitglied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 225-43(interdiction des emprunts par les dirigeants)
🇺🇸 美國Sarbanes-Oxley Act § 402 (15 U.S.C. § 78m(k))(prohibition on personal loans to execu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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