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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6 條(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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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Exc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實務: 舉輕以明重,原則上不得為「債務承擔」 🥣實務、多數說: 公司亦不得為「物保」(例如設立抵押) * 票據之背書? 🥣實務: 票據之背書為票據轉讓行為之一種,與民法保證契約有間,非本條禁止之範圍✅ 🔵學說: 背書係背書人將依票據上之文義負擔承兌及付款之責,效果與保證無異,應原則禁止❌ II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保證契約對公司不生效力),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釋字59: 保證契約對公司不生效力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公司在票據上背書,並非16條所禁止,其在票據上背書,應即照票據文義負背書人責任
ab850325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本條保證,解釋上包含人保或物保,亦不得為債務承擔,且依本條規定,除法律及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外,不得為保證,故縱經全體股東同意亦不得為保證 惟公司於票據背書,是否應受本條限制? 實務認為,票據之背書為票據轉讓行為之一種,與民法保證契約尚屬有間,故非本條禁止之範圍 學說認為,背書係背書人將依票據上之文義負擔承兌及付款之責,其效果與保證無異,故應受本條限制
fifi1024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1👉🏻釋字59號解釋保證對公司不生效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