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6 條(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
- 1.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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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 條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除非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允許;違反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保證責任。
Q · 公司可以幫朋友當保證人嗎?
依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除非依其他法律(如票據法第 58 條的票據保證、銀行業營業保證業務)或公司章程明文授權。違反時,依第 2 項規定,負責人應自負保證責任,且公司若因此受損還要另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保證契約並非無效,而是保證人身份從公司移轉到負責人個人。
白話解讀
台灣有無數中小企業倒閉,不是因為生意做不好,而是因為老闆用公司名義幫別人擔保,結果那個人跑了,整間公司跟著陪葬。公司法第16條就是為了擋住這種死法:公司原則上不能當保證人。除非其他法律允許(例如銀行業本來就是做保證的),或者公司章程裡有明確寫可以做保證,否則公司名義的保證一律禁止。但真正狠的是第二項:如果負責人硬是用公司名義去擔保,法律效果不是「保證無效,大家沒事」。保證仍然有效,只是負擔保證責任的人從公司變成負責人個人。你用公司名義簽的保證,最後是你自己的房子、自己的存款去扛。公司如果還因此受損,你另外再賠公司一筆。這條不是說「公司不能保證」,而是說「你敢讓公司保證,就是你個人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 條為公司資產保全的核心規範,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立法策略: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唯有依其他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明文授權時始得為之;違反時保證責任由負責人個人承擔,並對公司損害另負賠償責任,構成台灣商業組織法上保護公司資產與股東權益的關鍵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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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幫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擔保也不行嗎?▾
原則上也受第 16 條限制。但如果公司章程訂有「得為關係企業為保證」的條款,就屬於合法例外。實務上很多集團企業會在章程中加入保證授權條款,正是為了處理母子公司間的融資需求。上市櫃公司的背書保證另外受「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範,有金額上限和董事會決議程序的要求,比一般公司嚴格得多。
Q2保證無效還是負責人自己扛?法院到底怎麼判?▾
最高法院較新的見解傾向認為:保證契約仍然有效,但保證人身份從公司轉為違法的負責人個人(依第 16 條第 2 項)。也就是說,債權人的保證債權不會消失,只是對象換人。如果你是債權人,訴狀中同時列公司和負責人為被告,分別依不同法律基礎請求,是最安全的策略。
Q3我是新任負責人,前任留下的違法保證怎麼辦?▾
保證責任是前任個人的(第 2 項),不會因為換人就轉到你頭上。但如果保證契約是以公司名義簽的,債權人可能主張公司仍有表見代理的問題。你應該立刻盤點所有以公司名義簽立的保證契約,書面通知債權人公司依法不負保證責任,並保留向前任負責人求償的權利。做這件事要快,因為前任負責人一旦脫產,你的求償權就是一張廢紙。
Q4公司法第 16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除非依其他法律或章程授權,違反時由負責人個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公司資產保全的核心防火牆。
Q5什麼叫公司章程的保證授權條款?▾
公司章程在業務範圍中明文寫「本公司得為保證」或「得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等文字,即構成第 16 條第 1 項的合法例外。
Q6公司法 16 條的「保證」包含哪些形式?▾
包含民法上的保證契約、共同保證、連帶保證、票據保證等所有以保證人身份對外擔保債務的法律行為,但票據背書屬票據法 58 條例外。
Q7公司法 16 條的「負責人」指誰?▾
依公司法第 8 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Q8公司章程要怎麼修改才能合法為他人保證?▾
召開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章程修正案(公司法第 277 條),將「本公司得為保證」明文列入業務範圍,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後生效。
Q9新任董事長怎麼盤點前任留下的違法保證?▾
調閱公司印章使用紀錄、會計帳冊、應付帳款明細,書面通知所有合作銀行與大型債權人公司依法不負保證責任,並保留向前任求償。
Q10公司因違法保證受損要怎麼向負責人求償?▾
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違法負責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持股 1% 以上股東可依第 214 條代位提訴。時效自知悉時 2 年、自行為時 10 年。
Q11違法保證的負責人個人要付多少?▾
全額保證債務由負責人個人承擔,債權人可對其個人不動產、薪資、存款執行;若公司另有損害,再另賠公司,無金額上限。
Q12公司法 16 vs 公司法 15 差在哪?▾
16 條管公司「作保」(信用借出去),15 條管公司「貸款」(現金借出去)。兩條合稱公司資產保全雙柱,違反都要負責人扛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act_15 | company_act_16 | company_act_23 |
|---|---|---|---|
| 規範對象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 公司為他人作保 | 負責人對公司忠實義務 |
| 原則 | 原則禁止,僅短期融通例外 | 原則禁止,章程或法律例外 | 正面要求忠實與善管 |
| 違反後果 | 負責人連帶賠償公司 | 負責人個人扛保證 + 賠公司損害 | 負責人對公司負損害賠償 |
| 請求權時效 | 2 年 / 10 年(民法 197) | 2 年 / 10 年(民法 197) | 2 年 / 10 年(民法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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